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纳税调整 转让固定资产如何纳税,企业转让固定资产要交什么税

一、固定资产转让怎么交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或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销售额含税(1 16%)销项税额=销售额 16% 按简易方法按3%减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销售额含税(1 3%)应纳税额=销售额 2% (2)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适用简易方法减按3%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处置:借:固定资产清算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 。卖: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允许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料:关于出售旧固定资产的涉税问题,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3360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外购或自制的旧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对地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自行销售、自行购置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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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转移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外部转移,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移 。内部调动可以是集团公司内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调动,也可以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调动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固定资产是可移动的,主要涉及增值税 。如果固定资产是不动产,主要涉及营业税 。1.增值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增值税: (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其购进或者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下同)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调拨到另一个机构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应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跨县销售的资产转移应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是“赔偿”和“所有权” 。指的是有偿提供和有偿转让;所有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房地产的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单位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为房地产买卖 。固定资产转让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资产转移,除资产转移到境外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没有发生变化,可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收入,继续计算相关资产的计税依据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还债务、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 。然后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010-30000的规定,使固定资产清算科目余额公允 。
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
三、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二、一般纳税人(一)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扩展资料: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1、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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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售固定资产如何报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1、主表:第5栏“(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列9.5÷1.04=9.13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9.5÷1.04)×4%=0.37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9.5÷1.04)×4%÷2=0.1852、附表一:因按规定不允许开专用发票,假设已开具普通发票,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征收率”的列次填报 。销售额、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栏、第21栏一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规定了两种情形,即:(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发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对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进行对照解读,并通过申报表填写实例演示,力求能够让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对政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 。一、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政策截至目前,总局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总共颁发了五个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其中,随着财税[2009]9号文件的执行,财税[2002]2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2009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征税,因此对于销售价格不超过原价的的固定资产,一般给予免税政策;2009年以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一)关于财税[2008]170号文解析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界定的这两个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是对此前的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周全的补充 。为什么这么说呢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单的按照时间界限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显然是不妥的 。想当然认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都按照17%税率来征税,是以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都是可以允许抵扣为基础的 。但实际上是存在多种情况,虽然是2009年以后购进的,但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转让这些使用过的又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无疑是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原则的 。(二)关于财税[2009]9号文解析财税[2009]9号文件纠正了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单纯以时间为界限考虑不周全的错误,规定: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2009以后购进的如果是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比如,2009年购进应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自用的小汽车,如果2011年企业转让该小汽车时,只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三)关于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当然,财税[2009]9号文件对财税[2008]170号进行了必要的补充纠正,但同样留下争议 。比如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时候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同样,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自然,按照道理来说,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重复征税的原则,销售时自然也不能按照17%税率征税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并没有包括该项内容,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条款的意思,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该固定资产上,就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样,实行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 。但是这样又会造成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精神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了这两项内容都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税 。其实,上述相关文件的实质反映了税法的不重复征税的基本原理 。即: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17%税率征税;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税 。综上所述,从2012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或者自制的税法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有免税规定 。2009年1月1日,财税[2002]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过原值免税,超过原值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无论是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还是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都没有免税的规定,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或者按照17%征税,或者按照4%减半征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都规定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但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企业防伪税控开票软件没有2%的税率设置,只有4%的征收率可以设置,因此,企业在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时只能开具4%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普通发票 。四、税额计算和申报表填列(一)税额计算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购进了1台机器设备,没有进行进项抵扣,2009年10月转让该设备,转让价格为104万 。那么税额如何计算,申报表又如何填列呢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不含税销售额=104÷1.04=100(万)税额=100×4%÷2=2(万)(二)申报表填列如上文所述,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自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一栏中 。
五、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第一、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第二: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第三、处置的收入:借:银行存款 等相关科目贷:固定资产清理第四,清理净损益:如果是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如果是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扩展资料: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 。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清理
六、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销售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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