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品如何不交增值税
就看你怎么理解这个不付款了 。如果你卖产品A,买10送1,卖110元(不含增值税),你交的税是110*17%=18.7 。如果你买了10个东西,送了一个东西,单价是11元,那么这个赠品需要视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你认为是以10元的单价卖出11件商品,你要交的税是18.7 。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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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赠品如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不算视同销售
管理员A和B说的不对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商品应据实计入收入,接受捐赠的商品应作为销售额处理 。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区别,但增值税有很大区别 。按照你说的,销售自行车的时候,销售收入要按照自行车的销售总收入来计算,用自行车赠送的水壶也要按照同期商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为不是正常销售,而是赠与,所以叫“视同销售” 。一位管理员表示,所谓的“捆绑销售”不是“视同销售”,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没有税法依据 。如果全部开发票,单车要开100元,水壶算销售价 。由于没有实际付款,水壶的价格在财务处理上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否则就是偷税漏税 。B经理说把水壶的价格包含在总价里也不对 。自行车的价格是自行车的价格,水壶的价格是水壶的价格,不能包含在内 。自行车不能开100,水壶不能开0 。正确的方法同上 。当然,如果你想歪,你可以把自行车的价格降下来,在水壶的价格上加100 。但如果被税务局查出是标准的偷税漏税,就要交税,还要罚款 。所有供应给代理商的水壶都视为销售,小额收入会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
三、销售赠送的物品要缴增值税吗?
您好,热线馨子热线 。我们店购买一批空调,厂家免费配送一台微波炉,每台空调配送一台微波炉 。发票只开了空调部分,微波炉不付款不会开发票 。所以我们店在销售的时候也是这么做的 。税务人员指出,送给顾客的微波炉也要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补税 。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合法吗?回答专业税务人员缴纳增值税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为销售商品 。因此,空调生产企业销售空调,向空调销售者经销微波炉时,应当对空调生产企业经销的微波炉征收增值税 。同样,销售空调给客户,经销微波炉的卖家也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明显低价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行为为销售货物而不销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3360(一)按照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一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应税价值构成公式为:构成应税价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征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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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赠品增值税与所得税的不同处理 。
赠与应视为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明确规定 。所得税赠品的收入和成本应与正品分开核算2 。是的,市场价是按照市场价计算的 。看所得税法的规定 。公允价值不就是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吗?以下是其他人转贴的看法: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送一等组合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的,不属于捐赠,应按各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享销售总额,以确认各商品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2008〕875号文件规定,其实质是将企业的销售额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捐赠商品收入两部分,按照相应的成本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文件的关键是确定买一送一的性质 。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结合,但是没有单独定价,而不是一种销售行为和一种捐赠行为的结合 。例如:企业以“买一送一”的方式销售商品A,售价为不含税1000万元(公允价值),成本为700万元;同时赠送商品B一件,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 。企业“买一送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1)确认商品A的收入:计算分享比例(1000/(1000 50) * 100%=95.2%) 计算需分享的销售收入1000 * 95.2%=952(万元),则商品A的销售收入=1000/1050 * 1000=952万 。(2)确认商品B的收入:计算分享比例(50/(1000 50) * 100%=4.8%) 计算应分享的销售收入1000 * 4.8%=48(万元),则商品B的销售收入=50/1050 * 1000=48万元,商品B的相应成本(3)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52-700 48-30) * 25
五、银行业赠送礼品给客户是否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只有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银行促销业务中赠送的礼品不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因此,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购进的货物将没有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六、买货搭赠的商品要不要在增值税发票上体现可以一并开在发票上,赠品也可以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但会计及税务处理都是一样的:企业为促销,将外购品与本企业自产产品或者本企业两种以上商品捆绑销售,或者销售大件商品送一件小商品,所赠送商品的价值**主产品的销售得以实现 。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赠品不按视同销售交税,且所赠商品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请参考
【赠品交税吗 赠品如何不叫增值税,赠品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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