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
1.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申报期为半年、季度、月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纳税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具体执行因地而异,有年度的,有半年度的,有季度的,也有月度的 。你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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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如何申报缴纳时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以房产、土地明细申报表申报,纳税期限以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为准;如果没有纳税认定,则默认为系统配置的纳税期限 。1.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申报期为半年、季度、月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纳税申报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具体执行因地而异,有年度的,有半年度的,有季度的,也有月度的 。你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系统默认的纳税期限配置规则如下:1 .财产税 。自然从价税和从价税分摊到月申报;税务登记户配置为从价计征按季度申报,从价计征按月申报 。2.土地使用税 。自然人配置为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配置为季度申报 。从价房产税税率为1.2%,从价税税率为12% 。征收从价财产税 。年税额=房产原值*(1-30%)*1.2% 。出租房产税计算的税额=租金收入*12% 。扩展信息:1 。纳税申报及纳税期限(1)按房产原值缴纳的房产税和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即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期限数由各分局确定 。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参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逾期付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 。如果征收从价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的残值;2、从租金征收(即房产出租),房产出租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扣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浙江省规定,具体扣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是成比例的 。按照不动产残值,年税率为1.2%;根据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为12% 。房产税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公式为:1,按房产原值计算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参考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管理单位缴纳;产权被典当的,由质权人支付 。房产所有人或出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尚未确定,租金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保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帝子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者缴纳税款;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争议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分别纳税 。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争议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税 。扩展信息《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屋免征房产税: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所有的房屋;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单位自有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四、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来源:百度百科-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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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4、10月份,但部分地方税种未严格按此规定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在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低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10月15日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五、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每年分别几月交?每年的1、4、7、10月份申报缴纳,就是按季缴纳 。申报期限现在已改为15日前 。
六、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时间很多人都知道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那大家知道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吗?不按时缴纳可是要罚款的哦 。会计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时间,希望对您有帮助 。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房产税纳税时间: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 。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编辑推荐>>2018初级会计金牌vip班 全网最高性价比 96%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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