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业开票后 如何预缴税款,建筑业增值税

一、关于建筑业预缴税
以及税率3,336,011%和3%纳税地点33,360 机构所在地,可以申请汇总纳税发生“跨地”经营33,360服务的地方,可以预缴,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的纳税义务时间33,360 收到预缴款当天保洁工3360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适用于承包方、承包方供货项目和旧建筑项目的纳税人,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在原营业税制度下,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有固定业户的施工企业应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原来的方式不同,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按照以往行业改革的经验,真正申请汇总纳税还是很困难的 。关键词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跨地区”经营,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应当在建筑劳务发生地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在预缴建筑劳务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付款基数是总分包的差额 。这符合以前的营业税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税款纳入地方财政 。第二批国税领军人物、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李惠松表示,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行业影响很大 。企业特别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和购销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 。建议企业在改革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做好进项税抵扣等五个方面的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一切努力进行抵扣 。企业应做好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工作,尽量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 。其中,在建材方面,建议尽量选择 。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业开票后 如何预缴税款,建筑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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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外地施工,自己开票,税怎么交?
1.凭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和相关合同,工地办税服务厅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然后预缴2%的税款,再据实开具发票 。第二,注意检验登记要在外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进行,在企业所在地申报 。三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在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商处获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营改增前,在异地提供施工业务的施工企业,需要持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元,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进行查验登记,自行或代项目所在地开具建筑业发票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工程服务,而不是持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元,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查验登记 。但是,施工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劳务时,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工程名称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其进行修改 。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由税务机关审批”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业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需要预缴税款吗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扩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财政税收后
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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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异地预缴税款,必须当月开票,当月预缴税款吗?建筑企业跨地区作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 。如果预交增值税而未开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以后开票后抵顶 。预交增值税后不一定马上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扩展资料:预缴税款的不同方式:小微企业企业在2008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来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将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内 。同时,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在2008年末,税务机关将根据2008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如果确定2008年不符合条件却按小型微利企业已进行预缴申报的企业,需要将已享受的5%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将原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不再予以承认,在2008年预缴时,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 。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预缴
五、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税款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扩展资料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六、通过案例学习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缴纳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 。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 。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 。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 。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11、包工包料工程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其中购买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解析:明达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300/(1+11%)×11%=29.73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100)×17%+(35-30)/(1+5%)×5%=20.64万元应纳税额=29.73-20.64=9.09万元12、甲供方式工程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其中购买部分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应纳税额=300/(1+3%)×3%=8.74万元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该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2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50万元,其中购买辅助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5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80万元,其中7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应纳税额=200/(1+3%)×3%=5.83万元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采用的计税方式是不一样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对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时,其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动力、机械、劳务等所取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3、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1)、采购施工用辅料一批,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本批辅料用于清包工项目,甲公司对清包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职工食堂采购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价款93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0.8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36万元;(3)、本月员工出差支付差旅费5万元,其中住宿费3万元,飞机票、火车票2万元,其中住宿费有1.5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09万元;(4)、5月20日,购进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价款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5)、5月25日,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经查明,丢失的材料价值3万元,系5月20日购入;(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0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7)、请客户吃饭,发生业务招待费,金额1.06万元 。要求:说明业务(1)-业务(7)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并说明原因 。案例解析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业务(1)购入施工材料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2):职工食堂购进空调,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1);业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1款第(1)点规定,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七)项第4款第(2)点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业务(3)中员工出差取得机票、火车票属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住宿费属于企业购进的住宿服务,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业务(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甲公司业务(4)中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甲公司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丢失材料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51万元(3×17%)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 。业务(7):请客户吃饭发生费用,属于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 。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建筑业开票后 如何预缴税款,建筑业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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