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外地经营税在哪交 异地经营异地纳税如何填报表,跨地区经营怎么报个税

一、关于外地经营开票报税怎么填写一般纳税人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简易方式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也使用本表 。(1)本表中的“纳税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本表中的“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在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代码 。(4)本表“行业”一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小项目(小类)填写,只填写行业代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所在单位的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在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中填写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在本表“注册地址”栏中,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详细地址 。(8)在本表“营业地址”栏中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9)在本表“银行及账号”栏中填写纳税人银行名称和纳税人结算账号 。(10)本表“企业注册类型”栏应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营业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商品和服务”是指除可按需退税商品和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的货物和服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即征即退的货物和服务 。(14)本表第1项“(1)按适用税率征税的货物和劳务销售额”栏中的数据,填写纳税人当期已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劳务销售额(销售额退回的销售额以负数表示) 。包括销售不属于财务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价外费用 。外贸企业以固定价格销售进口、加工、再出口的商品 。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根据适用税率对调整后的销售额进行检查 。“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与“按需退还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的第7栏小计中的“销售额” 。本栏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第4项“经税务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各栏数据之和(第4项待税务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后填写) 。“本年累计”一栏中的数据应该是一年中各月的总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中的数据,填写纳税人当期已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销售额(销售额退回的销售额以负数表示) 。包括不属于财务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以及外贸企业以固定价格进口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一般货物和服务的本月栏中的数据与按需退还的货物和服务的本月栏中的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的第5栏中应税货物的17%税率“销售额”和13%税率“销售额”的总和 。“本年累计”一栏中的数据应该是一年中各月的总和 。(16)本表第3项“应税服务销售额”栏中的数据,填写纳税人当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与“按需退还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的第5栏中的“销售额” 。T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和服务,经税务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不填写“即征即退商品和服务”部分,但该部分销售额应在“一般商品和服务”栏中反映 。“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与“按需退还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的第6栏小计中的“销售额” 。“本年累计”一栏中的数据应该是一年中各月的总和 。(本项待税务总局相关事项明确后填写 。)(18)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方式征税的货物销售额”栏内数据应填写纳税人当期按简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销售额退回的销售额以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财务、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法计算调整后的销售额,但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填写 。“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与“按需退还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的第14栏小计中的“销售额” 。“本年累计”一栏中的数据应该是一年中各月的总和 。(19)本表第6项“其中:经税务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中的数据,填写当期经税务、财务、审计部门调整并按简易征收法计算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和服务,经税务检查发现有偷税行为的,不填写“即征即退货物和服务”栏目,但该部分销售额应在“一般货物和服务”栏目中反映 。“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与“按需退还商品和服务”的“月数”栏中的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的第13栏小计中的“销售额” 。“本年累计”一栏中的数据应该是一年中各月的总和 。(本项待税务总局相关事项明确后填写 。)(20)本表第7项“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栏中的数据,填写纳税人当期实施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销售额退回的销售额以负数表示) 。“本年累计”一栏中的数据应该是一年中各月的总和 。(21)本表第8项“免税商品和服务销售额”栏中的数据,填写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销售额以及适用零税率的商品和服务销售额(销售额返还的销售额以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的出口商品销售额 。”
【企业在外地经营税在哪交 异地经营异地纳税如何填报表,跨地区经营怎么报个税】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 。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此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包括纳税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数)(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中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数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包括第16项的相关数据)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且本项数据≥0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数据等于第5项减第6项的余额与相应征收率计算出的数据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填写)(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为按适用税率及征收率计算减征的应纳税额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本年年初数,同一年度内数据应不变 。本项不含纳税检查查补税额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税款 。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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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拓展资料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
三、本地注册公司,异地有营业,如何缴税?在劳务所在地缴纳 。汇总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因此,在北京缴营业税及附加,但办事处不能进行独立核算,因此,在北京实现的收入要并到深圳的公司来一起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企业要在注册地进行缴税;2、企业如在异地产生经营活动,按要求应当在当地办理分支机构,否则按异地经营来处罚;3、如办理分支机构,还要看你的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核算,如是独立核算,只有所得税在总部所在地缴税,其它税种要在当地分支机构税务局进行缴税 。4、如果是非独立核算机构的话,北京缴税的票据要交深圳,账务统一由深圳做 。5、如果是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北京进行账务处理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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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怎么填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3.“合计”: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
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建筑企业到异地承包施工项目的,要在施工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又称《外经证》)有关规定:《外管证》的开具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由指定办税人员或持有单位介绍信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经营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于当场受理,根据申请开具条件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开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开具的,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负责办理 。4、开具《外管证》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5、开具《外管证》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中分户分项进行登记记录,并由纳税人签章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管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六、
营改增后:在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填写申报表我公司有一个跨区域的建筑服务工程,已在网厅预缴增值税和附加费,我公司期初有留抵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应该怎样正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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