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国外客户付佣金要交税吗 国外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支付给国外的服务费怎么扣税

一、国外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
国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合同已经注册 。用于工厂出口和国内销售的所有货物已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代扣代缴了相应的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说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控制价格法,是指按照无关联关系人之间相同或者类似业务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转售价格法,是指从关联方购买商品的价格中扣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毛利,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定价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根据无利害关系方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中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采用合理的标准将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合并损益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六)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而且与国内工厂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国内工厂所得税前扣除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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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外客户付佣金要交税吗 国外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支付给国外的服务费怎么扣税】二、向国外支付商标使用费,应代扣代缴哪些税?
国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合同已经注册 。用于工厂出口和国内销售的所有货物已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代扣代缴了相应的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说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控制价格法,是指按照无关联关系人之间相同或者类似业务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转售价格法,是指从关联方购买商品的价格中扣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毛利,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定价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根据无利害关系方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中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采用合理的标准将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合并损益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六)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而且与国内工厂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可以在国内工厂所得税前扣除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
三、谁知道支付境外商标使用费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题]国内工厂向海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 。商标使用合同已经注册,所有用于工厂出口和内销的货物已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说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控制价格法,是指按照无关联关系人之间相同或者类似业务交易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转售价格法,是指从关联方购买商品的价格中扣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毛利,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定价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根据无利害关系方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中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采用合理的标准将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合并损益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独立薪酬 。
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 。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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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付给境外的认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付给境外认证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因为认证业务发生在中国境外,如果A公司取得的认证标志未贴在产品上,应视为接受认证劳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荷兰客户为A公司提供的认证服务收取的认证费,因其接受服务方A公司在中国境内,认证服务费属于境内所得,所以向其支付认证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将认证标志贴在A公司产品上,应视为特许权中的商标使用权,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荷兰客户收取的认证费,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也应该由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另外,如果受让境外商标使用权的A公司在“营改增”地区,因转让商标权是“营改增”的范围,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要由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何确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视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结果:一、免税 。1.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外,A公司仅获得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未将认证标志贴在产品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认证费应视为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 。2.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荷兰客户作为协定国居民、在我国未构成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并且构成常设机构 。A公司仅获得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未将认证标志贴在产品上的,认证费应视为境内劳务费,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协定国居民和非协定国居民所取得的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预提所得税 。不论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或是境外,如果A公司将国外认证机构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则可以认定此A公司获得了该机构的商标使用权,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提供商标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荷兰客户在中国境内提供认证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属于境内劳务但未构成常设机构,也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提出适用税务协定申请,并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的证明材料 。A公司支付给荷兰公司认证服务费时,如果提供认证服务的荷兰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劳务所得属营业利润,不属于法定代扣代缴范围,所以一般应由非居民企业荷兰公司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荷兰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后,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指定认证劳务费支付人即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支付境外认证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将认证费认定为商标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A公司在支付认证费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总之,因为接受劳务方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方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所以营业税是必须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要看认证费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属于劳务费构成常设机构要由客户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对国外支付商标使用费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怎么做会计分录?可查:国税函[1998]757号、国税函[1999]788号、汇发[1999]372号 。(国税函〔1997〕788号)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息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前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税函〔1997〕788号) 我国境内企业应付未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 我国境内一些企业、时也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 。现对此种情况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1998年12月9日国税函〔1998〕757号)
六、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应该缴纳什么税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应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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