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阐述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所得税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产权发生变化时,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产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新的所有人一次性征收的税收 。应纳税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销售、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3.契税除了具有与其他税种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1)征收契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会以政府的名义开具契证 。政府作为产权的法律凭证,有责任确保产权 。因此,契税具有收费性质,这是契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主要特征 。(2)纳税人是财产权的继承人 。房屋出售、典当、赠与、交换时,按照转让变更的价值向产权人一次性征收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时,按一定比例的税率向纳税人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时,承担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买卖房屋;(4)房屋捐赠;(5)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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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赠与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销售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交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所称交易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价格与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无正当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核实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发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确定的价格 。包括接受方应当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价格、房屋交换价格、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多支付的一方纳税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换,按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批准转让时,房地产转让方应当补税 。其税收抵免是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三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契税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交易价款、租金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不扣除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征收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均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销售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是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和后房
承担部分所有权的土地和房屋,该部分所有权的交易价格;部分所有权变更为完全所有权时,为完全所有权的交易价格,应扣除部分所有权缴纳的税费 。前款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理由正当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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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房契税的计税依据究竟如何判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之间的差额 。无正当理由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者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与房屋价格的差价明显不合理的,由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
五、房产契税的计税依据
商品房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时,承担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
【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阐述如何确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所得税吗】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六、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有:1、差额征收契税,也就是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征契税额与前手缴纳的契税数额之间差额征收 。2、应怎样计算这部分契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收益和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3、具体在征收这部分契税时,对土地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准的,契税主管机关有权按照政府的土地基准价目表,进行土地核价征收契税 。计税依据又叫税基,是指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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