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收 混合销售如何交税,兼营混合销售如何计税】问: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 , 但在实践中容易与兼营行为混淆 。那么混合销售应该如何征税呢?所谓混合销售 ,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中有不同的含义 。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销售行为;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发生在同一个买方 , 同时从一个买方取得价款 。兼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其特点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买方 。对于纳税人的兼业经营活动 , 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和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 即分别核算不同税种的经营项目 , 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由此 , 虽然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营业税服务 , 但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 , 销售款项和服务价款同时从一个买方取得 。兼营强调两类经营项目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 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买方 。鉴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对混合销售的定义不同 , 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 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 , 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缴纳营业税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的动产 , 包括电、热、气 。这里所说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包括主要从事货物生产、零售和从事应税服务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 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和销售自产货物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混合销售 , 应当分别计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 但货物的销售不征收营业税 。未单独核算的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营业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 ,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销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 , 不缴纳增值税 。其中 ,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属于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征税范围的服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 ,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 纳税人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劳务 ,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混合销售
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所列行为分别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销售货物 , 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 , 上述条款是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由于国家“营改增”试点 , 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部分条款与“营改增”政策相冲突 。比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 不再是非增值税税目 。因此 ,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 , 该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或者兼业经营 , 属于混合经营 。他们缴纳增值税 , 但税率不同 。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对混合销售和兼业性质的判断 , 只是营业税范围的变化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 , 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 分别计算其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营业额 , 按照其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按照其建筑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未单独核算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别核定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 , 必须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该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证明 。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件 , 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劳务 , 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本原则 , 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 本应全额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但全额征收营业税 , 会造成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行为 。还需要对自产货物按照市场价再征收一次增值税 , 造成自产货物金额重复征税的问题 。因此 , 这种混合销售行为被拆分为兼营行为 , 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因此 , 所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 , 无论纳税人属于生产企业还是建筑安装行业 , 都将被视为兼业 。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jpg” alt=”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
二、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征税1.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下同) , 为混合销售行为 。
2.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 , 不征收增值税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026号]又专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的混合销售行为 , 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进行了明确:“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
(3)(94)财税字026号规定 ,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 , 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
3.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 征收营业税 。
三、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应如何纳税?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纳税的办法:一般情况下 , 为销售货物 , 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若该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系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的 ,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不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文章插图
四、混合销售如何纳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 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 ,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 , 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 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 , 不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 , 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 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 ,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金额 。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核算其销售额 , 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将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分别核算应单独设备账簿 , 单独设置科目 , 分别报税 , 而不仅仅是指分发明细科目 。你公司在纳税时应按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
五、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定义:混合销售行为 , 是指在实际工作中 , 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 。如果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 , 其中既有提供装饰公司劳务 , 又有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 。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 , 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 应征收增值税 , 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 , 应征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 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 视为销售货物 , 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 ,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 应当征收营业税 。征税: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 , 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 , 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 , 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 , 在税收筹划时 , 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 , 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 , 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 , 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
六、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处理?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又从事服务性劳务 。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 后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 。两者的相同点是 , 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 , 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 , 两类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 , 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 , 分别纳税 。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 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 , 应纳营业税 。对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 , 则一并缴纳增值税 , 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 。分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 , 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 , 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 , 不得抵扣 , 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 , 不能分别纳税 , 即不是纳增值税 , 就是纳营业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 , 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 , 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 , 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 , 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 。对于以服务业为主 , 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 , 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
推荐阅读
- 固定资产的核定标准 如何核定固定资产,如何确定为固定资产
- 混合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工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混合销售的纳税主要原则
- 混合销售安装调试费怎样开票 混合销售的安装成本如何确认,销售空调并安装是否为混合销售
- 盈亏点计算公式 混合销售中如何算盈亏均衡点,盈亏平衡价格怎么计算
- shs文件打开读取方法
- 任务栏不显示任务解决教程
- 屏蔽+跳转教程 hosts文件修改方法
- 教您输入法全角和半角怎么切换
- cpu使用率100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