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注:收入扣除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生产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原材料在生产产品材料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本法税收优惠规定减征或者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 。二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征收方式: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付、年终汇算清缴、多缴少缴的方式 。2.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内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按照实际发生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预缴,也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预缴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5% 。三 。境外所得税从纳税人的中国境外所得中扣除,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征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该境外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1 。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可抵扣的境外税额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补偿或由他人代替缴纳的税款 。2.计算境内外收入的应纳税总额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减记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并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在计算境内外收入应纳税总额时,要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损益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之间的损益不能相互弥补 。四 。被投资单位返还的税后利润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对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的纳税人返还的利润(股息)已纳税额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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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所得可以减计收入吗?
你好,我朋友的工厂采用新技术,综合利用一些资源,生产一种猪饲料 。请问像他们厂这样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收入可以减少吗?专业扣除收入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允许企业从事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收入减少,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生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经过适当扣减,取得的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在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收征管五个方面统一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1.企业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 。同时,对部分特殊地区的外资企业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对利润较低的内资企业实行27%和18%的二档照顾税率 。税率多,使得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异较大,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因此,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单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负担水平,并考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等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资 。2.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以及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支出,为与取得的收入直接有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符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中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统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3、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 。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4、界定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 。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 。这样规定,强化以研发比例为核心,税收优惠重点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5、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过渡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一)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强调,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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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如何理解?减计收入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税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设某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转炉钢渣,对转炉钢渣进行回收利用,可以生产出渣钢 。2019年,该钢渣生产的钢坯、钢材,共取得200万元,正常钢材销售收入12000万元,企业利润总额360万元,本年纳税调增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无以前年度亏损可弥补,前四季度已交税90万元 。则1、2019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60+100-200*(1-90%)=440万元 。2、2019年该企业应补交企业所得税额=440*25%-90=20万元。扩展资料:符合减计收入的项目:1、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该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3、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对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技术转让所得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计收入
五、如何申请资源综合利用?需准备什么资料?您好!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对共生、伴生、低品位、残矿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余能等资源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企业对生产和社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等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程序: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分省、市两个级别,生产砖瓦3000万块以下,砌块5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认定,其它综合利用产品由省认定 。1、凡申报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单位,应向市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贸委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委托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样化验;定期集中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最后由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2、申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单位,应向市经贸委提报申请材料,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对送审材料组织审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送审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定期集中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最后根据认定结论,由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3、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的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认定表;(3)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4)生产工艺流程图;(5)不造成二次污染证明;(6)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来源及市场销售情况;(7)有资质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10%收入部分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吗不可以在季度扣减,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税务备案后填写在汇算清缴表中
【四川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工业 资源综合利用 如何计算收入,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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