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电商平台为什么要进行在线知识产权管理,电商平台有哪些

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的智慧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被汇集和融合,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了电子商务等大量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交、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需求 。电子商务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就是将一些商品在网络环境下“隐形”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订购商品以及最终获得商品的商务活动,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在网络传播的电子商务中,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被卷入,产生了新的版权保护问题 。特别是出现了与传统保护有本质区别的新问题,如网络商标及其商业标志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业形象的保护等 。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电子商务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然而,中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和商业贸易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涵盖电子商务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保护 。不完整的立法给商业贸易造成了障碍 。人们既不能准确把握以非传统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也不能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1.1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确保版权所有者有权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在传统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和播放权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面临着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 。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播放、表演、展览、拍摄等 。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许可的任何方式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 。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服务提供者侵权、其计算机系统被自动复制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 。(2)间接侵权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所有者对用户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商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也在研究中 。3.1.2因特网上的专利保护问题网络技术也在专利领域提出了许多问题 。比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互联网的普遍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了挑战 。此外,电子申请专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都是网络环境下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采取了一些灵活的方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 。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是否可以直接申请计算机程序专利有不同的态度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对要申请专利的东西是这样描述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就可以在任何技术领域申请专利 。”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有很多人认为,应该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的真正保护 。(2)互联网对专利法的影响一般来说,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必备条件之一 。
传统的专利法没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明创造应当采用什么原则 。因此,在广泛开放的互联网上发表的发明是否仍然新颖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3)专利的电子申请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细则(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中,已经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 。日本专利局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电子专利申请 。韩国已经开始了通过互联网申请专利的实验 。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三个专利局正准备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专利,并将专利文件无纸化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3.1.3互联网上的域名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 。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计算机联网和在线交流 。然而,由于它们易于记忆和使用,它们作为一种商业符号被广泛使用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 。为此,商家想方设法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始消费者,扩大在线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具有越来越多的商业价值,但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 。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联系,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 。然而,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证明”域名 。如果域名真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该考虑赋予其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 。这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也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2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电子数据交换(EDI)逐渐成为21世纪主要的经济贸易方式 。虽然中国电子商务的贸易额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当快 。在这个虚拟世界中,与现实世界一样,也存在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也成为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2.1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 。域名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计算机上网和在线交流 。然而,由于它容易记忆和方便,它被广泛用作商业符号 。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并尽最大努力使用商标、商号及其
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 。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 。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 。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 。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 。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 。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 。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 。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二,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 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 。第三, 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 。在网络环境下, 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 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所以, 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 不断增加调整力度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电子商务 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电子商务 中的商品品种增多, 贸易技巧层出不穷, 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 。因此, 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寻找新的保护途径 。(1)专利权保护 。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公布其技术成果, 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 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 。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 使用它的时间越长, 范围越广, 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 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 , 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 。(2) 商业秘密保护 。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 。在电子商务中,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 。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 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因此, 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 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 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 。5.1 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 电子商务虽涉及的领域众多,形式多样, 但行业和区域差异较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统一 。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抓试点、重宣传、贵引导, 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 逐步推广,在宣传的基础上普及电子商务基本常识,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消费者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中来,引导他们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 。5.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 。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因此, 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出类似于IBM 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 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 。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5.4 修订中国版权法,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 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 。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 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 。我也是写这个题目的,目前是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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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 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特点?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无形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受损耗或者灭失 。这个特点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2)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这类知识产权如着作权,其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独家实施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获得收益,还可以像有形财产那样进行买卖或抵押;其人身权属性主要是指署名权等 。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权具有单一的属性,例如,发现权只具有名誉权属性,不具有财产权属性;商业秘密只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专利权、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其人身权的属性是什么就颇有争议 。3)依法审查确认性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 。例如,我国的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虽然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是,其完成人尚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完成人必须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只有当专利局发布授权公告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 。对于商标权的获得,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制,只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 。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着作权虽然是自作品完成其权利即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后才能得到保护;法院在保护作品着作权时,也要首先依法审查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是不予保护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着作权的客体保护也要依法审查 。法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法院即不予保护 。所以,不少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法院授予的一种权利,需要依法确认 。4)独占性或者排他性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点权特征 。也有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权特征,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人使用其独立开发完成的或者合法取得的相同技术秘密,因此,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使用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侵犯我国专利权,所以,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 。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之一 。着作权虽然自动产生,但它也受地域限制,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作品并不是都给予保护,只是因为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履行这两个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保护这些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作品;公约的其它成员国也按照公约规定,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作品给予保护 。还有按照两国的双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作品保护 。6)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至于期限的长短,依各国的法律确定 。例如,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着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这两个权利期限届满后,该发明和作品即成为公有领域财产 。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由此可见,商标权的期限有其特殊性,可以根据其所有人的需要无限地续展权利期限 。如果商标权人愈期不办理续展注册,其商标权也将终止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该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悉,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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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电商,为什么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
五、电商知识产权评论 ┆ 举报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百度知道知识人的观点小赛克610903智者11月30日 09:09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公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下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国际竞争力报告》(又称“洛桑报告”)把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实力的重要指标 。但作为一个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并不仅仅只与科研工作相关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柱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7个方面规定了对其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 。国际上通常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大类 。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作为对象 。第三款规定: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造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版权(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权与著作邻接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世界版权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 。其专有性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 。知识产权并不是自然拥有的,它的获得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并需履行一定的手续揪错 ┆ 评论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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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几种知识产权保护: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 。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 。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各类信息,包括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输入计算机系统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 。1995年9月,美国在《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明确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 。”我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 。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 。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 。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复制权等问题的忽略,会导致档案工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 。2.完善技术支持 。在如今的技术时代,即使是侵权行为也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 。可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权限设置、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CA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3.加快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 。首先,必须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 。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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