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有什么作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作用有:电子商务具有规范性和一致性;有效保护用户,授权不同环境下的消费者;使电子商务快速有效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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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好处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新事物 。与传统商业相比,这种新的全球经济模式有许多优势 。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很快,但都是不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 。鉴于电子商务正在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赶上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是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之外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使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可以‘要求签署确认书’的规定 。前者确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要素 。此外,《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是,仅凭上述规定,电子合同仍然无法操作 。1.在起草《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曾考虑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而我国在起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将这种‘功能等同法’改为‘形式等同法’,不适合《合同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2.电子合同被归类为“书面形式”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 。其表达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来完成的,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符号,与手写签名没有内在联系 。而我国的《合同法》回避了电子签名的问题,提出了另一种方法,即‘签署确认函’ 。实际上,这规避了必须有“电子签名”来确定身份的问题 。签署确认函无法使电子合同满足签名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根本无法摆脱手写签名法的束缚 。3.被归类为“书面形式”的电子合同引起的另一个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有效性 。诉讼中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为证据?中国《合同法》没有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书面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文件),必须是‘原件’ 。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介质,其印刷的书面形式充其量只是复印件 。当所有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的时候,谁还敢用电子手段和中国做生意?4.电子合同被归类为‘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电子认证和标准 。我国没有关于电子证据和电子签名政策的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电子商务纠纷的发生 。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的规定 。但是,在传统贸易法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条件下,法定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无限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化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 。2.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 。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具有普遍性和先进性;第二,应该是国际统一的;第三,要有后续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支付和金融管理、税收和保险、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和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措施和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国际司法管辖和国际协助等 。3.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可以成立电子认证评审委员会,制定、制定或修改电子认证的标准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入世后的国情,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规范,以解决上述问题和弊端 。
三、在电子商务中规范行业竞争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所有的交易都必须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来进行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一种传统的商业模式,是其在网络环境下发展的延伸 。因此,电子商务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也需要合同来规范其交易过程,维护其交易秩序,而合同关系无疑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是整个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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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当其冲,将对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条款、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和认证 。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企业对企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合同 。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困难是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 。这个问题可以过去 。
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 。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 。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 。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 。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 。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 。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 。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 。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 。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 。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 。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 。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 。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 。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 。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 。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 。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 。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 。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 。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 。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 。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 。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 。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 。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 。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 。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 。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 。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五、电子商务法对治理电商乱象有哪些作用?一个作用就是能够好好治一治微商了,朋友圈里都已经找不到几条正常的内容,全部都是微商,各种刷屏 。原来微商发广告也是肆无忌惮,不管真假,也不管有没有夸大其词,各种乱发 。反正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就随便乱来 。但是现在电商法出台了,微商发布的广告也是受法律管理的,他们多少会有所顾忌 。第二个就是淘宝刷单也能够收敛一点了,原来真的是十个卖家九个刷 。把差评都删掉,然后再刷一堆的好评,搞的买东西的时候都不知道到底哪些评论是真的,哪些评论是假的 。还有现在每个软件都能够识别用户的使用习惯,利用大数据做推送 。只要是共用一个ip的,即便是不同的手机和电脑,数据都能共享,搞的一点隐私都没有 。电商法里针对大数据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随意窃取都是不行的 。要求平台必须要有允许客户关闭个性推送的按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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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的影响有哪些【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最首要的作用 法律规范在电商中起什么作用,法律在生活中有哪些作用】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影响如下: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价格体系的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商业将会从网络销售的强大价格优势中感受到威胁 。这是因为:第一,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尽可能多地将各方购物要求汇集起来,以大批量订货取得采购价的最大优惠 。而且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与生产商联系并借助生产的供货渠道和库存网建立起自己的超级连锁销售集团 。这就极大地降低了运作成本使其能以低价位向传统零售商挑战;第二,传统商业的创建一般需要实物基础设施的支撑,如仓库、店铺、办公楼、商品展厅等 。而网络的虚拟性可以减轻企业对这些实物基础设施的依赖,网络商店可以不受货架的大小多少以及地点的限制,面向全球销售任意数量的商品,这种成本的降低就意味着价格可以很低;第三,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透明的特征,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在网上商店比较商品价格,甚至有的网站和软件自动帮助消费者进行比较,商家再也不能利用消费者不了解行情而获取高额利润了 。电子商务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商业营销观念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实施的一种双向沟通,企业在掌握消费者需求之后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市场从规模性营销过渡到细化营销的过程,规模不再是企业的唯一优势,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也能与大公司共同受众以及网络等各种资源,而且具有个性化的、快速的营销优势 。在当前的信息时代,传统商业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就应当进一步掌握消费者的时实际需求,充分结合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销售服务,树立全新的营销理念,充分利用互联网络与老客户进行联系,发展更多潜在的新客户 。通过收集、整理网络信息,并进行总结、归类、分析,使营销活动更加个性化,进一步提升营销效率 。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拓展了销售渠道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时代的营销中,产品从研发、设计、生产直到消费者获得,这个过程与环节得到了简化,这为商家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从而为提升产品质量以及服务品质提供了成本空间 。此外,商家利用互联网以发布、筛选以及获得各种资讯的成本非常低,并可让广大消费者快速了解产品信息 。电子商务使顾客购买行为日趋个性化,生产者对市场机会的反应更加敏捷,生产者与顾客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在增加,中介商的作用被削弱 。同时,顾客在交易中的主导权会更加突出,而生产者的市场营销战略会强调如何更方便、及时地满足顾客的特定购买欲望 。它最大特点是避开传统销售渠道中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生产商与消费者直接接触 。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起无中介的销售渠道,使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就变得很容易,客户随时与厂商联络、订货,然后让厂商送货上门,使生产商不通过零售商而最终完成商品流通过程,既降低了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又加快了信息流动速度 。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的组织结构,加快了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 电子商务会导致传统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 。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使企业的中层管理层变得多余 。企业中间管理层将从层次型的(金字塔)结构转向基于信息的扁平结构,为企业组织结构多元化发展创造了条件 。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人员编制等级多,针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迟钝,当市场行情出现变化之后,第一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层层上报,而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息误报或遗报等问题,然而有关决策人员却不知道这些情况,等到决策人员对这些信息进行商讨然后做出决策之后,再逐层向下传达,所以信息传递太慢并且不全面,使得企业对市场出现的变化的反应迟钝甚至误导,这对传统商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是一种趋于扁平化的人员编制,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以及边缘工作人员相对要少很多 。因为信息传递层级比较少,信息遗漏也就少了很多,从而可以确保信息传递的真实、可靠、全面以及有效性,同时还能使其对市场出现的变化及时反应 。此外,电子网络手段将取代传统的采购、信息收集、传递、寻盘、购盘、还盘、磋商、谈判等,使从事这部分职能的组织结构将不复存在 。反之,电子货币及网上结算的逐步实现和物流运输的迅速、准确,将使商务过程更简便、更快速地完成,并可跨越时空的限制 。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业法律法规的挑战 目前在我国,电子商务覆盖比较广泛,许多传统商业也在创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 。像银泰百货、中友百货、新世界百货等商家,不仅在自有官网介绍企业信息,发布相关产品及优惠消息,而且大力发展网上购物,为企业开辟新的营销模式 。尽管如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大部分相关商务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商业所制定的,是适应于传统商业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是针对所购买产品的实物性、可见性而言的 。而电子商务主要倚赖于互联网,互联网是虚拟存在的事物,所以目前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善地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根据不同的细分领域逐步完善,解决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的实际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是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任务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信息真伪问题、功能等效问题以及税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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