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车牌现在还发吗 外资为什么没有电商牌照,外资企业为什么不在中国上市

一、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电子商务平台业务
电商平台要申请ICP 。据我所知,外资是办不了这个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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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车牌现在还发吗 外资为什么没有电商牌照,外资企业为什么不在中国上市】二、怎么解读新闻《我国全面放开电商外资持股》
首先,196号文只是取消了电子商务中的外资股比限制,并没有取消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增值电信业务的“股东资格和条件要求” 。96号文明确,申请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业务(电子商务)许可时,不再对外资股比进行限制,但其他许可要求和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条规定,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主要外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增值电信业务业绩和运营经验 。然而,在实践中,投资电子商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往往是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财务投资者,而不是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战略投资者,他们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不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运营经验 。事实上,这一要求使得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法在中国经营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层面直接持股,因为他们不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在以往的审批实践中,工信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实际执行的标准和要求要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格或严格得多 。以大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所需的ICP牌照申请为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中外资比例最高可达50%,但各地通信管理局在具体审批实践中很少向外资企业发放ICP牌照,即使这些外资企业的外资比例远未达到50% 。因此,虽然工信部通过196号文取消了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但我们有理由担心,工信部和各地通信管理局在审批实践中仍可能采用另一套标准和要求,这实际上导致了196号文在执行层面被搁置 。即便如此,工信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也有因不依法行政而被起诉的风险 。
三、我国法律中对于外资投资我国境内的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有何限制
目前除了上海自贸区的企业,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电子商务,所以外资一般通过VIE进入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年版)的规定,限制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和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禁止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此外,工信部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号决定,决定进一步开放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其中3项是调整现有业务中的外资股比,4项是新增业务 。根据《意见》,外资可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用户上网服务业务等增值电信业务 。除了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其他服务可以提供给整个中国大陆 。同时,电子商务互联网企业外资可以持股,但股权比例不超过55% 。所以目前除了VIE模式,没有其他可行的操作方式 。原因很简单 。法律是有限制的 。对外国b的限制
这是一个很好的话题 。昨天在网上看到这个新闻,就想着写一篇这方面的短评 。现在,我结合我的短评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2015年端午节前夕(2015年6月19日星期五),《产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惩罚与买卖业务处理惩罚业务(策划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定的告示》(工信部[2015]196号,以下简称“196号文”)规定,全球放开在线数据处理处罚和交易业务处理处罚业务(规划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外资股比可达100 。对此,很多朋友都有和题主相同或相似的疑问:这是否意味着VIE布局的公司(包括聚美、当当等私有化后的公司)上市流程将大大简化,甚至WFOE(注:VIE框架下的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作为主体直接在国内上市?第一次看到196号文,和大家一样,对它的内容真的很满意 。由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MIIT”)主管电信业务,在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通过《外商投资财产引导目次(2015年修订)》限制外资进入电子商务三个月后,终于完全放开了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 。这无疑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增长,也代表了国家对电子商务增长越来越开放和鼓励的态度 。兴奋过后,静下心来想想 。196号文是否真的能给电子商务的投融资上市带来巨大的积极影响和改变,值得探讨或者至少是拭目以待,但也在等待 。首先,196号文只是排除了电子商务中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并没有取消外资的投资环境 。
内增值电信业务的“股东资格与条件要求” 。196号文明白了申请在线数据处理惩罚与买卖业务处理惩罚业务(策划类电子商务)容许时,对外资的股比不再有限定,但其他容许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步伐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干规定实行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条之规定,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重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 。而实践中,投资电子商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每每是危害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财务投资人,而非策划同样或雷同行务的战略投资人,其并不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 。如许的要求究竟上使得绝大部分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因不切合上述条件而无法直接在境内运营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司层面持股 。其次,在之前的审批实践中,工信部及地方的通讯办理局究竟上实行的标准与要求比执法、规矩及规章规定的标准与要求要严格或严格的多 。以大多数增值电信业务所必要的ICP牌照的申请为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规定》等规矩中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外资的比例最高可达50%,但各地的通讯办理局在详细审批实践中鲜有给外商投资企业颁发ICP证的,哪怕该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的比例远远未到达50% 。由此,固然这次工信部通过196号文从规矩上排除了电子商务外资比例限定,你和我亦有来由担心,工信部及地方的通讯办理局接下来在审批实践中仍旧大概另搞一套标准与要求,究竟上导致196号文在实行层面被排挤,纵然如许工信部及地方通讯办理局存在未能依法行政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危害 。你和我再来连合上述阐发来解答下题主的题目 。VIE布局的电子商务公司(包括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聚美、唯品会、当当)其回归境内要办理的重要的痛点之一便是:重组回境内上市布局的同时,怎样保有其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所必须的ICP证等相干证照;或是,在保有其策划电子商务业务所必须的ICP证等相干证照时,怎样让境外投资者可以在重组后的境内控制公司层面持股 。196号文并没有为上述题目的办理提供充要条件 。196号文排除了电子商务外资比例限定,无疑为VIE布局的电子商务公司重组回归境内上市进一步提供的有利的规矩支持,但VIE公司重组回归境内上市(拆VIE)仍旧存在两个“拦路虎”:一是,前面提到的对电子商务企业外资股东本身必要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这一股东资格与条件;二是,工信部与各地通讯办理局会否依法行政,会否严格实行196号文等相干执法规矩的规定,而不是在实践审批中又参加其他条件与要求,乃至另搞一套标准 。上述两个“拦路虎”不除,VIE布局的电子商务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重组依然不会轻松,乃至会受阻 。直接用WFOE(注:即VIE架构下的外商独资企业)作为主体直接在境内上市如今来看也不具有可行性,一是前面提到的对电子商务企业外资股东本身必要具有“策划增值电信业务的精良业绩和运营经历”这一股东资格与条件,WFOE的股东为境外香港或开曼的特别目标公司(SPV),并不餍足这一条件与要求;二是,如今海内的上市(包括新三板)的考核实践中,仍旧要求对VIE布局举行重组落地(包括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直接回境内拟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后方能申请在境内上市或挂牌 。商事执法是调解与范例贸易活动的,但又每每滞后于贸易活动的生长,当商事执法的规定太过滞后于贸易活动的生长时,贸易实践自身每每会以“创新及改造”的做法究竟上去调解或修补商事执法滞后所带来的缺陷与影响,乃至于会去“倒逼”商事执法的更新与修改,在贸易活动正以空前未有的速率变革与生长的中国更是云云 。VIE布局的孕育产生及其在中国贸易实践中的影响本身便是这方面一个很好的例证 。当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升为国度战略的汗青机会下,在国务院强力支持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生长及鼓励优质的互联网公司回归境内上市的团体政策环境下,你和我有来由信托前述两个“拦路虎”会被当局主动进一步移除,或是,被贸易实践驯化成“纸老虎” 。拿第一只“拦路虎”为例,要是工信部或地方通讯办理局在审批实践中可以或许思量到如今大的环境做些与时俱进的表明,使得其不再成为外资电子商务公司在境内生长与上市的拦阻,必将是一件造福中国贸易实践及资源市场生长的一件幸事 。固然196号文未能到达市场的等待,我个人私家还是要为工信部点个赞,终究这代表着工信部为此迈出了第一步,也转达出工信部进一步鼓励与支持外资参加电子商务生长的态度 。有了这个出发点,你和我有来由等待更多不是 。欢迎存眷“元周律”,微信大众账号为“legalPai”,大概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五、外资企业能否经营互联网电子商务只要条件允许就可以经营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说白了就是在网上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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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资经营类电子商务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要注意什么外资企业申请证书首先要拿到《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再申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EDI等)》;100%外资可以办理的许可证:(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EDI(2)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CEPA)(3)多方通信业务(需提供CEPA)(4)存储转发类业务(需提供CEPA)外资不高于50%可以办理的许可证:(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2)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I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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