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商平台要厂家授权吗 电商平台未公布授权根据什么处罚,电商怎么做

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方参与、有效协调、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总则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络交易活动双方或者当事人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自主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网上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从事无照经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 。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清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疏通管道、家用电器、家具维修等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进行登记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个人,年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十条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 。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经营者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的主要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照明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中公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中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协会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公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其实际经营活动,如实公示下列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2)“销售家庭手工艺品的个人,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3)“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便民劳务活动,未经依法许可的,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4)“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运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性通用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 。收集和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财务账户和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
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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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格未公布,某电商已卖两万台!华为P40究竟有多抢手?每年的上半年季度,各大手机厂商纷纷亮出自己的新款旗舰手机,让消费者们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而今年的华为p系列更新了战略,在标准版与pro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款pro+,这样的战略直接对标三星,表明了华为已经开始与三星宣战,开始全力向三星展开了进攻,而具体的结果我们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知晓 。由于华为目前还没有公布国行的价格,所以大多认为会等价格公布后在去购买,但是还是低估了大家对华为的热情,在价格还没有公布的情况下就已经在第三方平台上预订了2.4万多台p40,并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 。这个数据也证明,华为在国内站稳高端市场之后,华为用户已经对于价格不是那么敏感了 。今年的华为p40系列相比去年的p30系列的提升还是非常大的,性能方面处理器从麒麟980升级到麒麟990的5g,这其中有很大的技术跨越,并且p系列作为华为所有手机的颜值冠军,这次的p40系列也是当仁不让,该款手机采用的是手机界首创四曲面玻璃机身设计,比目前大部分的旗舰产品都要好看!最新款的华为p系列除了90Hz的刷新率和40w的无线快充这些优点,还有它最强的拍照功能依然不让须眉,最新款的手机在5000万像素超感知主摄和4000万电影镜头的加持下,在dxo榜单中拿下第一没有问题的 。这款p40系列采用的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去1/1.28英寸传感器,可以提供更多的进光量 。并且还支持10倍光学变焦,20倍混合变焦以及最高100倍数字变焦 。这款手机在今年上半年的拍照肯定是没有对手了,所以预订量惊人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了 。
三、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现行法律调控的主要是比较传统的民事关系、商事关系、行政关系以及刑事关系等法律关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打破了由传统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平衡状态,出现了许多法律调控的盲点 。它们涉及到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 。1、在民商法方面电子商务具有区别于传统商业的突出特点,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商品销售形式的无形化、信息化,尤其是电子商务过程的无纸化、无记录性决定了它具有不可追踪性 。这些特点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民商法对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在“面对面”情况下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根基 。另外,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这势必要求其披露某些受到现行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诸如往来信件、收支账目、职业与教育情况、健康与医疗情况、婚姻家庭情况、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等,在传统上其中的相当大一部分是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的,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不得不通过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来接受所需产品和服务 。保护好这些脱离了本人控制的隐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在刑法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犯罪的认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和适用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犯罪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工具所实施的传统的刑事犯罪 。比如通过网络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原则上应适用传统的刑事法律,但对其中诸如管辖等问题也要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类是与计算机有关联的犯罪 。如对计算机数据进行修改,假冒他人身份并窃取计算机信息流的犯罪 。第三类的犯罪是在电子商务中特有的犯罪 。如通过互联网终端非法进入他人的计算机设施、破译他人密码、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利用互联网络向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散布计算机病毒等犯罪 。现行的刑事法律对电子商务中特有的犯罪的调整还处在一种“灰色”或“黑色”状态之中 。3、在行政法方面主要是关于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违法性却又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 。比如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有害数据防治、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等制度中所涉及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违反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问题 。传统法律在电子商务中的行政责任的监控上还有诸多空缺 。4、在经济法领域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习惯方式发生了改变,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提出了新的课题 。比如电子银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经济往来形式和传统的付款方式受到了冲击 。再如现代税收制度中的商品流转税的征收主要依赖于销售发票,所得税的征收则主要依赖于现代会计簿记制度,这种簿记制度又依赖于进货、销货和支出的单据凭证,由于网上交易的无纸化和无单据性,使得建立在交易和会计簿记制度上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正常运转 。另外,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提出了同样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一方面使得知识产权能以更快的速度、更廉价的成本进行传播,以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也使得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难度加大 。面对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关系,现行法律表现出诸多盲区 。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调控之中,已成为当务之急 。7.1.2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工具和方式 。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以及传递都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再使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也不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因此,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最基本法律因素,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成为当前法律工作者研究的焦点之一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主要涉及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因素 。1、意思表达的真实性意思表达真实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订立合同应当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利用计算机,使用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这就可能造成发出的合同订立信息不反映或不完全反映当事人的意图 。这样往往要到合同已被执行后才能发现其中的差错 。目前,法学界正寻求解决这一新的法律问题的方法 。2、缔结电子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完成,从法律角度应该明确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即合同生效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这方面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已做出相应规定 。3、合同缔结形式问题传统法律中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交易的有效单证和证据,交易单据必须有签字予以确认 。为此我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已做出相关解释和规定 。规定指出,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数据电文,签字形式可以是通过某种方式鉴定当事人身份,并表明当事人认可该相应信息 。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表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客体及交易的行为所涉及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即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如:电子商务服务性行为中对传统出版物版权和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等 。由于电子商务运行在虚拟市场,其版权保护问题也较传统版权保护问题复杂得多 。另一方面表现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否适用于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商业标识的问题 。如: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等 。由于当前域名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域名的注册机制还没有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渠道,导致域名与姓名权、厂商名称权、商标权之间的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贸易形式的发展方向 。而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各种争端成为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研究确立电子商务中各种争端的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范畴,是在新兴的贸易形式下产生的新的法律 。它具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即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法作为一切电子商务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统帅和指导的作用,是解释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对法律漏洞的必要补充 。制定并完善电子商务法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上的商务活动,其贸易的形式、途径、手段均与传统的交易形式有本质的差别,其税收问题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新兴的贸易形式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同时,也对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中形成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税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税法是税的唯一表达形式,是税收制度和税收规则的体现,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及组织、掌管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从法律上反映了国家财政经济政策 。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对一定的对象征收税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即主权国家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的独立管辖权力,它意味着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 。税收管辖权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对于电子商务,不管选择哪种原则,在确定谁拥有课税的管辖权时都遇到了难题 。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而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并且通过该服务器还可与世界各国的网上企业进行网络贸易,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就很难统计和分类,交易行为主体也很难认定,这使该国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类交易的所得征税的基础 。如果按“属人原则”征税,一个智能服务器能否算作“居民”,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 。目前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为标准,而每个服务器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均可分布于世界各地或迁移至避税地,这使得“属人原则”征税也失去了依据 。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电子商务出现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 。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以及网络交易行为和环境的虚拟化等原因,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其管辖权也很难界定 。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并行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 。即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居住国有责任对国外的、已被来源国课税的所得给予抵免或免税待遇,从而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 。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提供数字化产品的供应商与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以及购买者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在这样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向数字化产品供应商的所在地缴纳税款,还是向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的所在地征税,或者是向购买者所在地缴纳税款,现行的税收制度无法予以解决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来源地管辖权必将被弱化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依旧难以界定 。国际电子商务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显得软弱无力,对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提出严峻挑战 。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 。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更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其结果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将会普遍转移到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7.2.2 “常设机构”原则受到挑战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其形式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等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及专职代理机构等 。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下,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并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生产经营为标准 。然而,通过因特网运作的公司往往无须在各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一个可以进行销售的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因此,建立在传统的现实的交易纳税原则的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变得虚拟化,所得来源国难以对外国经销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是当今国际税收领域的通行原则,它是联合国和经合组织为了协调各国税法上关于营业所得来源的判别标准不统一而设定的原则 。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认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的经营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为限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从事营业活动,通常是基于物与人的因素设定常设机构,即以物的存在构成常设机构或以人的因素构成常设机构 。然而,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到免税待遇呢?即使上述问题都解决了,常设机构概念似乎也不能为电子商务的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提供足够的保证 。因为,一旦由于某个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要纳税,那么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 。另外,如果客户从销售商的网址中输入数据和信息,这会引起常设机构的认定吗?按照现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这似乎应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但是,如果通过设立销售机构与通过网址销售,从税收角度看,其效果是一样的,那么税收中性原则又该如何体现呢?税收中性要求不同销售方式引起的税收结果不一致的,这才不会扭曲各种销售方式的关系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有关代理商的特殊争议 。7.2.3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问题在税务管理方面,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也给税务征收带来许多新问题:1、由于来自计算机网络的贸易形式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对从一个国家的市场获得收入的能力与可能不断增加的交易难于追踪 。2、如果认定计算机服务器构成一个常设机构,应否申报纳税报表?如需申报,哪些所得应归属这个常设机构?哪些类额可以减除?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和纳税的无纸化申报,使账簿,凭证无纸化,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不留痕迹被轻易修改 。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传统凭证为根据的税务征管失去基础 。所有这些都给税务征管、稽查增加了难度 。4、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导致了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从而使依赖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 。5、印花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其征税对象为交易各方面提供了书面凭证,而因特网的无纸化交易不但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令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 。7.2.4所得税性质的界定问题在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区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等,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依据 。比如,对销售商品的课税可能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订,对劳务的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适用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交易在以前的税务处理中,销售方要就其来源于购买方所在国的所得缴纳预提税 。而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为数字化产品 。因特网中成长最快的领域就是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 。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取得所需信息 。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就很难判定,这必然引起税收的一系列争论 。比如,原来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服务获得相同的信息 。在传统销售渠道下,来源国政府能从报纸的销售中取得税收收入,但是现在来源国政府却不能对网上销售征收流转税从而取得税收收入 。如果仍将网上销售视同销售产品,那么这些销售是在未使用来源国任何公共设施的情况下取得收入的,此时能说外国商人逃避税收吗?也许将网上销售视为提供劳力更合理,但是,又该如何判断劳务的提供地呢?电子商务打破了劳务的提供地与消费地间的传统联系,虽然劳务的消费地在本国,但劳务的提供地并不在本国,这同样也限制了将网上销售视为劳务征税 。在电子商务中预提税的课征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 。然而,征税却成了问题 。例如,A国的软件公司把软件销售给B国的用户或公司,A国的软件公司不需要有任何人员在B国出场,B国的用户或公司可以通过因特网直接接近A国的软件公司的服务者,以可再用的格式从A国的软件公司服务者那里把软件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里 。这种方法,由于媒体不是实际实物的转移,税务局对它征预提税似乎理由不足 。除以上问题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严重侵蚀了现行税基,并直接导致了各国新的避税形式,这方面问题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日益突出 。7.3推广电子商务的法律对策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必将取代原有的贸易形式,并主导整个贸易形式的发展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并涉及各个法律部门 。对此传统的法律法规显得软弱无力 。仅仅通过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无法实现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并且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适应并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就必须有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已势在必行,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和必然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正在广泛开展 。7.3.1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为保证电子商务法有效合理的调整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法要具备以下基本原则:1、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自由原则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当能够按双方的意愿确定交易协议的条款,不应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由国家强制执行 。电子商务活动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 。这完全体现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 。2、电子交易证据的平等待遇原则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 。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 。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以有效的形式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因而,书面文件长久以来被各国法律认可为可被采纳的证据 。而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存储在磁盘上的数据信息,其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这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中,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 。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性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反映 。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有很多,这些主体的利益追求各不相同,为了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中传统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力不从心 。电子商务活动的新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 。因此,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以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 。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法规,以便明确解决争端的方式及负责部门 。5、安全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的应用必须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而现在社会上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自然灾害都会给电子商务的用户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电子商务法作为一切电子商务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统帅和指导的作用,是解释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对法律漏洞的必要补充 。7.3.2《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提出《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它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世界性法律,使电子商务中的许多主要法律问题得以解决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个部分、四章共17条 。1、第一章“一般条款”的内容⑴ 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第一条规定:《示范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⑵ 对一些技术术语的定义 。该法第二条解释了包括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等概念的含义 。《示范法》首次提出数据电文发端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界定 。指出所谓“发端人”是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获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中间人 。⑶ 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 。对该法做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使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该法管辖的事项而在该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方法的问题,应按该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 。⑷ 经由协议的改动 。该法遵循了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协议以最高效力 。2、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的内容⑴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赋予数据电文同其它法律行为形式同等的法律地位 。⑵ 关于对书面形式的要求 。该法规定:无论法律是否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⑶ 关于签字的要求 。该法规定:无论法律是否要求由一个人签字,或仅仅规定了无签字时的后果,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当能通过使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身份且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涵的信息或者从所有各种情况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⑷ 关于原件的要求 。无论法律是否要求信息须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或仅仅规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信息的后果,倘若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它用途之时起,该信息就保持了完整性,如要求将该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则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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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猫开店要多少钱?一、天猫入驻申请办理1.查寻申请条件①知名品牌:天猫商城枚举的热招知名品牌、店家能够 强烈推荐高品质知名品牌给天猫商城,一部分品类不限制知名品牌进驻 。②公司:合理合法备案的公司客户,而且可以出示天猫入驻规定的全部有关文档,不接纳个体户、非中国内地公司 。2.提前准备天猫入驻材料①请关心挑选运营的品类、店铺种类,知名品牌来源于;②提前准备的材料请盖章开实体店公司印章(红章);③如申报材料缺乏,会退还给您再次递交,建议事前提前准备齐备材料,一次性根据审核 。3.递交天猫入驻材料,递交的入驻材料包含:①挑选店铺种类/知名品牌/品类;②填好知名品牌信息内容;③填好公司信息;④店铺取名天猫店铺命名规范 。二、审核环节(全部审核周期时间: 6个工作日内之内)1.品牌认证,非天猫热招知名品牌,天猫商城将会评定公司和知名品牌的整体实力①产品定位:设计风格、受众人群、货成本价;②知名品牌运营整体实力:知名品牌创立时间,线下推广生产经营情况(店面,近 一年成交额、出口外贸出口值等)、淘宝网或别的服务平台生产经营情况;③知名品牌特点:原创设计师知名品牌,特点服务项目;④公司整体实力:加工厂、公司得奖、经营计划等特点信息内容 。2. 资质证书审核(评审、复核)①资质证书真实可信;②经营规模超过进驻规定;③受权合理,外链详细;④生产加工、业务范围、商品安全系数资质证书详细、符合行政法 规批准规定 。三、健全天猫店铺信息内容1.激话账户①密码设置;②填好手机号及电子邮箱;③进行支付宝钱包实名验证。2. 进行开实体店的有关每日任务3.进行天猫商城软件技术服务信用卡年费和天猫保证金的存缴①收费标准;②请保证支付宝钱包内账户余额充裕;③请在15日内进行担保金/技术咨询信用卡年费的存缴四、开实体店1、店铺发布前公布要求总数的货品2.室内装修店铺设计方案您的店铺设计风格,打造出店辅 。上面是申请办理入驻天猫的步奏,在其中第一、二流程入驻申请办理跟审核2个环节是难题,上面是申请办理入驻天猫的步奏,在其中第一、二流程入驻申请办理跟审核2个环节是难题 。以上就是尚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天猫入驻申请步骤,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各位商家都能如愿入驻天猫!
五、关于淘宝运营方面的问题淘宝购物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这是我反复从复的一句话 。1.这个风险指的就是签收,只要你是签收了,你的名字签收了,就是默认同意了快递的服务协议的 。所以啊,为什么要当着快递的面拆包呢 。若是一些经常发的老客户或是熟人哪,拆开看了再包回去也没啥问题的 。2.签收证明 。这块的话,一是你拆件的时候发现不对,拍照 。或是当着快递员的面直接退回 。当然有很多时候我们都是快递员人了,自己一个人留着慢慢拆包的时候才发现了,不对的 。那么的话,你可以第一时间联系卖家 。(PS:现在有些不良卖家,对出售假货,而且也不告之我们(当然是我们买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一定真的) 。结果我们买到东西发现不对,但又说不出所以然来,这种只能是去拿正货对比给他看,给他截图 。还可以上传到退款信息中,到时候让小二帮忙鉴别 。)当然这里还有一种办法拿签收证明,就是去快递公司拿,证明你拿到的货,拆包的时候就是这样的 。3.商家说他没有发错,那拍照片呗 。其它就不多说了,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请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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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有关电子贸易的法律有哪些 不是电子商务 中国关于电子贸易的基础设施有哪些你好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为中国企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与欧洲和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大的不同 。通过欧洲和美国公司的MRP,ERP和CRM外,其信息化程度高,互联网普及率很高,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中国企业的信息化水平是不是欧洲和美国的企业,企业应用的意识不强,社交应用的整体水平较低;电子商务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和统一的标准,高效的物流配电系统尚未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在全国企业信息化的问题,大力支持和企业自身的不断努力,将逐步解决,建立物流配送体系将逐步完善 。随着“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也将更加完善 。的技术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社会环境和发展的思路是比较困难的 。换句话说,电子商务的硬环境是比较容易成立,它是很难改善软环境 。虚拟和移动网络信息,格式和媒体可以分离,参与主体的电子商务信誉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电子商务,信息难以保证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相比,信贷的要求,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加强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终将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在中国的电子商务信用目前,中国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问题,差距仍然很大,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担保体系,有仍然有很多约束 。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诞生出了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的社会信用经济发展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的道德 。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社会信用缺乏,进而影响到电子商务活动,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 。,大多仅限于网上信用意识较差,面对国内企业的交易 。由于缺乏信用的重要性的认识,很多公司和个人,企业仍然可以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信任,缺乏信用的行为在社会上是非常普遍的 。病情严重的债务违约导致信贷评级下降,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商业环境的现实,现实无疑制约了电子商务的信贷条件改善 。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是不完美的强西部企业信用意识,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更加健全,有先进的技术和开发的个人数据网络 。西方企业信用部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信用评估,更好地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然而,中国的企业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配置是较为落后,信息相对较低的水平,内部ê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系统是不完美的,大多数企业根本不设置的信用管理部门调查的客户数据被失踪前交易,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选择的贸易伙伴,这导致电子商务中的错误发生的违反 。目前,缺乏一个完整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落后,较低的信用管理行业更加市场化,很多信贷背后的信用中介服务中介没有,即使有自己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模普遍较小,不完整的信用信息 。多家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和信贷产品,如信用检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 。与此同时,中国的信贷数据市场的开放性,缺乏正常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存取和检索方式,这种情况无疑是解决了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难度 。国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激励机制市场的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规则 。信用问题是不能从法律上分开 。然而,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不完美的,尤其是在信用法制建设,是明显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在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是不够的 。同时遵守法律,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很严重在一些不诚实和电子商务欺诈审判,是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社会是缺乏严格的失信处罚机制,这为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互联网发布虚假和不健康互联网甚至违法商业信息,使用各种形式,所以在商业上发布的信息在网络营销中,采取各种形式,如广告,电子邮件,新闻组,BBS等都可以用来作为一种形式的信息传播和蔓延 。同时,由于互联网和信息传播的隐蔽性,谁发布业务信息网络消费者难以确定,出版不道德的不道德的营销和虚假商业信息提供了机会的广度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资本和资源,甚至可以说是生产力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和远程电子商务,记录可以改变,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信贷更加突出 。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信用体系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澄清在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培育市场的任务和作用尚不成熟,企业的信誉是相对薄弱,在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需要政府的直接参与,如电子认证的需要,以补充政府的公信力 。完全从我国国情的市场竞争中,电子认证产业的发展,恐怕并不现实,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必须成为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坚强后盾 。政府应该解决交易双方都不愿透露姓名 。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的隐匿性,如果存在争议,双方将直接解决的问题,很大的障碍,这将直接影响双方的信用 。为了保护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安全认证机构设立由政府或授权机构电子签名是必要的 。政府应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网上信用评价 。在电子商务贸易的过程中,由于缺乏信用评价激励机制,交易双方无论该交易的顺利完成,或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交易,不大可能主动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加个人和企业信用建设的认识,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网上信用环境建设 。和一般企业及个人,从事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所有权必须是积极的态度 。一方面要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意识,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体系与政府和中介组织 。也有积极参与揭露对信用交易,包括在网上的信用评级,网上信用论坛等活动的参与 。技术,立法和道德三管齐下技术是电子商务的信用建设技术的基础上,以防止发生许多不忠,甚至消除 。然而,分析从前面看到,在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法规将成为很多不忠的约束机制和救济 。然而,使用的技术和法律,加强电子商务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不仅意味着不应该是我们的主要目的,我们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的网上贸易信贷 。因此,中国还必须进一步发展网上交易,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普及电子商务知识的教育,通过各种网上论坛,加强推广和网上信用道德建设 。3信用管理体系为了解决信用信息分散的问题,应建立全国和全球统一,高效,便捷的信贷管理 。(1)建立诚信联盟 。具有类似功能的交易平台网站的同行,你可以创建一个信息交流系统,一旦一个交易平台欺诈事件,背信,可以立即通知其他交易平台,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和恶意贸易商的加入对他们的信贷黑名单公布,这样更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 。(2)信贷机构的信贷全国性互联网,然后建立一个类似的个人识别学历证书管理和查询系统 。无论是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该系统应涵盖信用征信系统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 。所以,人们总是要检查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 。(3)不仅要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也是真实的,个人信用交易直接挂钩 。这方面,我们可以学习从西方国家的做法,分配给每个人一个终身有效的社会安全号码,号码不能被伪造或复制 。在同一时间,为每个人的信用信用报告 。当交易在网上进行,交易双方可随时查询对方的信用状况 。一旦有人对他们在交易中的信用,然后记录该人的信用报告,从而其影响以后的交易 。(4)政府部门应建立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上发布的企业网站和企业信息 。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自己的网站;监管中介机构对所有企业发布产品信息的真实性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网上业务的交易的条款 。这些监管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贸易,在他回去之前 。玩为了加快建设电子商务的贸易信贷环境,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的第三方中介的作用,加强培育环境中第三方中介的作用电子商务的贸易信贷 。虽然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可能会增加贸易的交易成本,信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法律效力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否定中介机构的作用,监督和促进电子商务贸易的建设信贷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的作品 。依靠信任机制的建立发挥作用的法律框架之外的第三方在线机构的电子商务贸易信用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方面,中国已经开始,例如,中国的第三方网上认证机构典型的“红盾315”网站是一个行业商务网站在线注册认证机构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要求 。此外,阿里巴巴诚信通已经有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特点 。祝你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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