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证明书模板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打假人,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

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假冒行为规定了以下处罚:1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 , 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 仍向消费者提供 ,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 ,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的规定 , 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 并有权要求支付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违约金 。2.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 ,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四)伪造商品产地 ,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 篡改生产日期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世界保护的权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 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 , 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扩展信息1 。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 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打假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全社会都应该参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2.打假主要表现在政府的扬帆放假 , 消费者打假 , 职业打假 , 企业打假 。造假伴随着造假 。3.制假售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导、法制漏洞、政府不作为、企业弱势、消费者倾向”五大原因 。4.制假售假问题的解决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 , 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消费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团结一切社会力量严厉打击那些制造和s
法律分析: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两个人收到了投诉 。工作单上不能只有一个人的签名 。另行通知 。七个工作日内 , 投诉事项属于工商质监职权范围的 , 告知投诉人分发情况 , 履行法定分发义务;不属于工商质监职权范围的 , 告知投诉人向哪个部门投诉 , 不主动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部分第十五部分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金翅雀增加金额不足500元的 , 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 ,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的规定 , 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 并有权要求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遇到职业打假人起诉怎么办
淘宝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职业打假人 。一些职业打假人手段很高 , 防不胜防 , 难度很大 。那么应该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呢?遇到“职业打假人”的投诉 , 商家首先要自己了解真相 , 弄清楚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这样的话 , 那么“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不是虚假的 , 他们应该改正自己的行为 , 接受惩罚 , 进行赔偿 。但如果受到侮辱 , 建议直接报警 。一个稳定的态度 , 对于职业打假来说 , 既然是职业 , 如果你被它盯上了 , 他就会频繁骚扰你 , 或者在你的店里发表过激言论 , 所以你一定要比他们冷静 。不要妥协 , 不要想着给钱私用 。你越妥协 , 职业打假人越得寸进尺;职业打假人知道你是个胆小的人 , 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夸郑 , 来找茬要钱 。可以说是深不可测 。职业打假人在和你交流的时候 , 会说很多遍你产品的问题 , 他需要走什么路 , 你能损失多少 。不要害怕 。只要你的大便产品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 , 你完全不需要怕他 。很多职业打假人其实是想让你跟他妥协 , 让你给他点封口费 , 所以不会走法律程序 。退一万步说 , 如果你的产品所有的产品合格证都不全(也就是假货) , 你也不需要怕他 。你可以说明你的产品是生产问题 。就算他想去法院告你 , 一个产品的证据要求太低 , 法院大多不会判他胜诉 。当然 , 不建议商家出售假冒产品 。即使没有造假者 , 时间长了也会有很多麻烦 。多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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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说明理由属于消费者1、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 , 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据悉 , 这是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2、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现 , 在案件的实际审烂侍理中 , 往往难以区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 。此外 , 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职业打假人就没有诉权 。3、另外 , 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 , 目前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 , 而把一般饥拆吵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 , 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 , 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 。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 , 御携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 。扩展资料职业打假的意义1、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 , 多处于弱势地位 , 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能力 , 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 , 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 , 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2、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 , 无须去追究其购买商品的真正需求 , 个人只要能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 , 且不是用于再销售 , 不考虑购买数量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 , 都应该认定为是消费者 , 即是适合的原告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北京法院首次明确 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
如何做职业打假人你好!下面是你需要的文章资料 ,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 祝你顺利!具体可以参考一下“全国打假网”http://www.daja.net.cn/还可以看看以下的文章:严惩售假者是打假的关键 新华网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目前仍在深入开展 , 不断传来的战果让消费者感到振奋 。虽然打假行动打掉了很多造假售假窝点 , 但同时暴露的问题也让人忧虑 。当前假冒伪劣违法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 , 有些地方制假售假已成气候 , 出现了假冒伪劣一个村、一条街和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保管“一条龙”的态势 。另外 , 高科技的应用以及高学历人员的参与 , 使得造假手段更趋隐蔽、复杂 。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涉嫌假冒高技术产品金刚石锯片的造假窝点时 , 发现该造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懂法律 , 懂管理 , 懂技术 , 他们平时非常注意研究国内各名牌金刚石锯片 , 造假水平相当高 。因此 , 虽然打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强 , 但假冒伪劣商品大有“野火烧不尽 , 春风吹又生”的感觉 , 再加上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 , 制假售假者或抗拒执法 , 或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 , 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 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 , 是因为制售假货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 。制假是“源头” , 而售假则是制假的“动力”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销售牟利 , 正所谓“无售不制” 。执法部门在打假中 , 常常过分强调要从源头上打击假货 , 给制假者以“重拳” , 而对售假者的惩罚往往较轻甚至忽略 。假货没收了制假的人还在 , 制假的设备摧毁了制假的技术还在 , 只不过是换一个时间和地点 , 同样的制假者还会制造同样的假货并流入市场造成危害 。有需求、有利润 , 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屡打不绝、越打越难的原因 。笔者以为 , 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 , 更要打击售假 , 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 。有的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 , 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 , 效益大 , 风险小 , 即使被工商部门查获最多不过没收 , 要消费者找上门来也可以推到制假者身上 , 一句“不知道”能赖就赖 , 这些比起他所获得的利润来真是微不足道 。因此打假不仅要打掉制假的窝点 , 更要对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 彻底打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力” 。假如所有的商家都不敢或不愿意出售假货 , 那造假者又如何中州实现利润呢?打击出售假货的有效办法 , 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 , 谁售假就打击谁 。首先 , 由消费者向有关工商部门投诉 , 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 , 如果一旦确认 , 就可以处以售假商家所有假冒伪劣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罚款 , 同时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到5倍不等的奖励 , 这样无论谁销售假货 , 无论他知道或不知道他所销售的是假货 , 一经查证就给予严厉惩处 。这样使商家在进货时 , 不仅要对自己负责 , 更要对消费者负责 , 而那种进了假货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 或者明知是假货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 , 我们不仅可以打击售假的商家 , 而且还能培养商家的诚信 , 最后到所有商家为了自身利益都拒绝假货之时 , 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会销声匿迹 , 实现“无售不制旅渗”的局面 。为职业打假者合法化呼吁 —拆培脊—兼与梁慧星研究员商榷国内媒体2002年7月后 , 一个引起公众关注的老话题 , 由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公布 , 再度浮出水面 , 不仅在消费者协会如上海消协和全国消协内部 , 而且在法学家间和传媒间同时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个很长时期得不到解决的聚焦 ,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不应该 , 保护不保护“知假买假打假者”?如同《南方周末》(2002年7月25日)编者按:“在法律的争议与现实的需求之间 , 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其实决不限于法学家间甚至社会典论对此存在争议 , 就是在司法界具体到某一个承审此类诉讼案件的法院内部 , 甚至合议庭内部也同样会出现两种分歧意见 。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说:两种观点之一认为 , 以打假为赢利手段 , 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 不适用《消法》第49条;另一种则认为 , 不要去追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 , 只要商家确实售假 , 就构成欺诈 , 谁捉到 , 谁就应该得到赔偿 。我以为:首先必须重温所谓“退一赔一”即双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知假买假”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消法》第49条中“消费者”概念理解不同造成的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这一条的真正立法意图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本人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 。在《消法》草案的专家讨论会上 , 反对这条的人不少 , 而发言中极力主张制定这条的只有何山(全国人大法工委)、武高汉(原中国消协)和我3个人 。当时我们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欺诈的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 惩罚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 , 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利用这条去牟利 ,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竟出现了一个职业打假者 。”梁先生认为“要是任由‘知假买假’式的职业打假阶层一味发展下去 , 就会形成一个脱离于公权和私权之外的、以打假为业的牟利行业” , 并称“知假买假’者“不合法” 。但是“我们”“3个人”之一的武高汉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 。赞同《消法》第49条的还有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乔晓阳、胡康生等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协的代表 。对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成了一个法律名词并被争论不休 , 武高汉感到“特别迷惑 , 特别悲哀” 。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概念 , 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位何山不仅在6年前主动“疑假买假” , 并将两幅徐悲鸿的《奔马图》“怀疑有假 , 特诉请保护” , 最后得到法院支持获双倍赔偿 。而且他认为 , 消费者购假索赔对社会有好处 , 应当鼓励 。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 也减少了政府的打假成本 , 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直言 , 我赞赏梁研究员的“理性”和非“情绪化” , 并且拥护“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 。但是 , 在《消法》没有修改对消费者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 , 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之前 , 比较而言 , 鉴于中国市场假货充斥甚至以假乱真 , 李逵难辨 , 正如某电视剧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是真的 , 连爹都有假的”情况下 , 我倒觉得“职业打假者”应运而生 , 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 。纵使让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而我辈不至因买生活必需品柴米油盐酱醋茶也担心伪劣又有何妨?我仅知天津出了个“王海” , 赞成他关于“知假买假或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 , 对减少欺诈有好处 , 有利于社会公益”的观点 。据闻他已退出“打假” , 在专心写书;南京出了个“杨鸿”;上海出了个“王海东” 。纵或全国大、中城市各有一名代表性人物 , 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泛滥而出现一个“职业打假者阶层” , 试问那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职业打假者与假冒伪劣同生共死 , 让中国市场如同美国、日本甚至某些发展中小国一样净化 , 那又有什么不好?粱先生以《消法》起草者的身份阐释“立法原意” , 让我们了解了立法当时粱先生本人的“原意” , 但是立法一个相互斗争和相互妥协的过程 , 参与起草法律的并不止一人 , 各个起草者的“原意”也殊难相同 , 在法律适用发生争议的时候 , 去寻找“立法原意”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 即使是某一个起草者本人的解释也很难说就是“立法原意” , 如果两个起草者的“原意”相对立 , 那么究竟谁的“原意”是“立法原意”呢?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要落后于生活 , 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 , 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已的 ,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 , 要解决僵硬的法律条文和流动的社会生活的矛盾 , 非对法律进行解释不可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指出:“随处可以看到的现象是 , 对于同样的条文、同样的用语 , 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有理有据地研究全不同的解释 。”而“判断何为真诠 , 何为真释 , 不仅要看是否符合文义 , 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正义”(《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中国法制出版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我以为“据某个著名网站的调查 , 超过90%的网民赞成王海式的‘知假买假’ , 舆论明显呈‘一边倒’的态势 , 绝非偶然 。”《北京青年报》(2002年7月22日)《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谈得好:“此次消费者针对‘不保护知假买假’传闻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愤’ , 其实正是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至于司法监督 , 人人皆知 , 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宪法监督与解释 。1930—1941年出任该院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Charles Erans Haghes)有一句坦率而惊世的名言:We are under theConstitution , but the Constitution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大意应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 , 但宪法是什么 , 由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成文法非判例法国家 , 法官不能造法 。在司法支持打假 , 优化和净化市场方面 , 我以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王海东打假的一个《批复》是非常难能可贵 , 值得弘扬推介的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 , 并无违法 。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 , 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 , 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 。被告这一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 。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 , 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正是因为这个态度明确 , 不同凡响的《批复》 , 要求全市各级法院 , 无论购买商品者是什么人 , 无论他是否知假和个人生活需要.凡经营者经举报、审查确认构成欺诈的 , 一律适用《消法》第49条 , 给购买者退一赔一 。这就使得上海市场相对全国各地市场而言 , 虽不能说假劣绝迹 , 确实做到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净化和优化 。这难道不是有目共睹和有口皆碑的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除将“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关于贯彻施行若平问题的意见》第68条)延伸适用于 《消法》第49条 , 并将上引上海市高院《批复》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我们不是倡导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 说什么他山石可攻玉吗?现在美国以金融保安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从1992年就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打进中国“打假”市场 , 据说该公司80%以上的业务集中在“打假”上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对宝洁、联合利华等74个跨国公司的品牌进行保护 。其中宝洁公司每年假货损值12亿 , 联合利华每年假货损值3.4亿 。他们作为职业打假者不仅合法化 , 而且实现了规模化和企业化 。既然洋人已经在我们鼻子下面不仅成为一个企业而且成了一个市场行业的主要业务 , 我们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经验直接“拿来”学到手 , 甚至直到今天还要喋喋不休地争论什么“知假买假”合法不合法 , 受不受法律保护昵?最后 , 呼吁对“职业打假者” , 即运用《消法》第49条谋生的打假者 , 承认他们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应予以合法化 。我完全赞同《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 。因为“法理上讲 , 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 是法治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和保护的表现 。在法治社会里 ,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 , 任何其他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公民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 。从法理上讲 , 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的对比 , 就足以辩明人心向背 。因此 , 对于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 立法应该是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 。”请允许狗尾续貂;不仅立法 , 而且司法 , 行政、法学、律师 , 包括传媒众口铄金 , 都该如此 。总而言之:为了中国市场净化 , 为了中国出口诚信 , 为了中国精神文明 , 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打击欺诈行为 , 别无选择 。“打假”是硬道理 , 是判断是非的基础和前提 。除了依靠政府 , 依靠各行业包括消协打假 , 还须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一切欺诈行为包括制假售假鸣鼓而攻之 。对于“知假买假”的打假职业者 , 务必鼓励、支持 , 使其合法化 , 而不容歧视、排斥 , 更不容否定 。
个体经营者证明书模板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打假人,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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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有什么处罚?近年来 , 职业打假成为一种职业 , 在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同时 , 也带来了一部分极大的副作用 , 就恶意打假行为 , 山东省保健品行业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鹿林律师为大家提出一些应对技巧 , 欢迎大家及时指正:一、何为职业打假人1、定义:“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 , 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 , 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亩慧财物的行为 。2、分类:善意打假VS恶意打假二、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 , 先行赔付 ,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 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 ,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迅键答 , 为一千元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 , 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职业打假有关的最新法律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亮禅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四、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套路1、向销售商家提出赔偿请求2、向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4、对于监管部门的决定申请复议5、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管部门履职6、职业打假人的报复行为五、协商阶段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1、及时发现自身产品存在的问题;2、暂停销售存在问题的商品 , 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如召回、退货等);3、预估打假人赔偿期望数额;4、结合自身情况 , 衡量处理成本;5、对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 主动向监管部门上报可能存在的举报、投诉等问题;六、投诉举报的处置办法、应对技巧1、针对投诉问题找到处罚的依据;(处罚存在人为可控的幅度)2、寻找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3、随时保持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了解监管部门处理意向)4、尽量避免监管部门的“保护”行为;(一定要高度重视打假人的投诉)5、配合监管部门的“处罚”;七、诉讼阶段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1、延长诉讼周期 , 增加打假人诉讼成本;2、管辖异议 , 争取到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3、证明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4、区分一般商业欺骗与民事欺诈;5、及时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6、委托专业处理反打假律师代理案件;八、产品标签及产品宣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产品配料名称标准问题2、产品配料含量标注问题3、产品不适宜人群标注问题4、产品生产许可过期5、产品违反食品、保健品功能性宣传6、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九、职业打假人的预防与特别应对1、一般预防:(1)产品自检(2)客服、销售人员防范(3)职业打假人怕什么——约定管辖(4)职业打假人成本——管辖异议2、特别应对“维权”为名敲诈钱财 , “职业打假人”被逮捕2017年3月2日 ,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某某进口商品超市”内买走价值2000多元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后 , 威胁店主如果不给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就向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举报 , 直至其店铺关闭 。店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交给对方10000元 。3月间 , 孙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另外两家经营进口商品的店铺 , 分别向店主勒索12600元、5000元 。孙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 且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 有逮捕必要 , 因此滨海新区塘沽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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