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参与的主体 电商主体责任是什么,电商

一、如何确保电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贾璐璐建议,行政监管机关应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违规的商家和平台经营者给予及时处罚 。社会各界应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商家遵守法律法规 。而平台和商家自身也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风险和后果的严重性,而不是只看眼前利益 。卢也提醒,电商促销节容易催生冲动消费,提前透支消费者的欲望和需求,从而降低平日网购消费的频率 。“电子商务想要健康发展,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该逆势而为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商家和电商平台应该是共生、共享、共赢的关系 。在移动互联网流量红利不断减少的当下,电商平台不忘开放合作的初衷,以更加包容的姿态专注于提升服务,通过提升购物体验培养消费者粘性,形成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共赢的局面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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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3次约谈告诫京东、阿里等电商,约谈的原因是什么?
三家在京约谈警示JD.COM、阿里等电商,约谈原因是其在自有平台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这些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作为一个平台,它应该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因此JD.COM和阿里等电商平台将被约谈 。也希望这些平台在采访结束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及时改正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成为一个让消费者放心的平台 。我阿里和JD.COM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阿里、JD.COM等电商平台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在电池销售、储存、维修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也有不合格、非法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在售,属于违法行为 。2.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阿里和JD.COM 。通过调查发现,阿里和JD.COM都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北京市场监督管理约谈了这两家公司,告诫他们这些电商平台要履行好主体责任 。作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他们应该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进行自查,做好整改 。市场监管局督促他们及时下架不合格产品 。3.希望平台能尽到主体责任 。阿里和JD.COM是我们都认可的两个购物平台 。他们在消费者心目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销售不合格产品,会给消费者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所以我们也希望这两个平台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采取一定的措施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能够得到消费者认可,让市场放心的平台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交易,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方参与、有效协调、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网络交易经营者第一节总则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和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络交易活动双方或者当事人提供网上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自主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社交网络、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上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网上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从事无照经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 。个人通过互联网从事清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疏通管道、家用电器、家具维修等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进行登记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个人,年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十条进行登记 。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各网店的交易额合并计算 。
。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 。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具体包括:(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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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3次约谈告诫京东阿里等电商,此次约谈的内容是什么?这次约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网络平台销售电动车解除限速装置等问题 。众所周知,人们在购买电动车的时候,首先选择的就是知名大品牌生产的高端电动车,从而确保个人出行安全和工作安全 。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人员觉得自己购买的电动车的速度始终有限,无法帮助自己在第一时间到达工作场地 。于是,部分消费者通过各大电商网络平台,购买解除电动车限制速度的装置和设备 。这并不有利于消费者的出行安全,反而会导致不安全因素大幅增加 。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十多年以前,国内的主要销售模式为线下销售,人们很难看到通过各大APP完成购物过程的消费者 。随着时间的流逝,部分商家纷纷在各大APP中开展有效的促销方式,从而促进品牌产品销售量的提高 。如此一来,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线下销售模式变得不再吃香,人们更加倾向于价格更低的网络销售模式 。随意更改电动车的各项设置,不利于人们的出行安全首先,电动车在出厂之前,商家都会根据官方的各项规定,完成电动车速度及装置的设置 。其次,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之后,他们会享受到非常良好的电动车体验,除此之外,消费者还能够拥有一部非常合适的代步工具 。最后不要随意更改电动车的各项装置和设置,如果限制电动车运行速度的装置被迫解,这就有可能造成不安全因素 。总的来说,电动车作为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到的出行工具之一,各大消费者更应该了解电动车限速的重要性 。良好的运行速度有利于电动车保持各项功能稳定,消费者也能安全出行 。
五、拼多多百亿补贴的商品下订单过后百亿补贴字样没了 。有什么影响吗?店铺商品参加百亿补贴活动是有时间的,订单过后百亿补贴字样没了,那是因为店铺已经不参加百亿补贴活动了,大可不必担心,不会有什么影响 。“百亿补贴”是各大电商平台吸引新客户的促销形式,也可视为一种市场竞争策略 。通过引入促销规则这种方式,对稳住商家、促消费的作用可以说是立竿见影 。对于鼓舞行业士气、增强消费者信心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电商企业对国家促消费政策的积极响应 。拼多多,是国内移动互联网的主流电子商务应用产品,专注于C2M拼团购物的第三方社交电商平台,成立于2015年9月,用户通过发起和朋友、家人、邻居等的拼团,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拼团购买优质商品 。企业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平台、生产企业及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把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到经营活动中的每一环节 。三是落实社会责任 。各电商平台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守法诚信、规范经营,为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发挥带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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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有什么区别互联网保险是通过线上渠道进行购买保险,能省去了很多繁杂的手续与时间,投保比较方便,而传统保险则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进行购买,因为传统保险需要投入人力多,所以成本会高,则保费也会比较高 。想了解更加具体的区别可以看看奶爸之前写的这篇:《网上买保险和线下买保险的区别,知道这些少走弯路!》01网上投保需要注意什么?很多消费者担心网上投保不靠谱,毕竟互联网虚假信息很多,而且消费者接触的不是保险公司,投保成功后也只有电子保单,所以有这种顾虑也很正常 。那在网上保险超市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奶爸接着给大家讲解线上投保需要关注的问题 。1、购买前要注意销售渠道是否正规一般网上购买保险主要有这三种渠道:保险公司商城官网+第三方代理平台+代理链接来源查询网站是否正规也比较简单,官网主要看域名是否和保险公司名称对应,第三方平台主要看是否在保监会备案,代理链接需要注意钓鱼网站,谨慎付款 。2、看清楚保险条款,了解实际保障范围一般保险条款描述的都比较晦涩难懂,所以网上购买保险还是需要掌握一定的保险知识,才能参透其中的优劣 。这时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咨询的优势,主动寻求一些专业人士的帮忙分析保险条款 。如果有小伙伴不会看保险合同的话,奶爸来教你:《4招快速看懂保险合同!3分钟就能学会的阅读技巧》3、货比三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虽然网上保险超市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保险产品,但由于运营成本差异、渠道不一样等,即使是同一款产品,在不同的网络销售平台上,保费也可能不一样 。所以大家选好一款产品后,可以先通过平台的投保页面进行保费测评,或对比相似产品,尽量找到符合自己需求、性价比又比较高的产品 。因为保障内容相同的情况下,当然是保费越便宜越好了 。4、要认真填写保单信息,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个人基本信息都要真实填写,如果填写的是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 。而且健康告知问到的疾病都要如实告知,这也是保险公司能否正常承保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02网上投保理赔难不难?首先,大家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保险公司都是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和你实际购买的渠道无关 。所以如果有人和你说网上投保理赔难的话,那肯定是个大忽悠 。其实,保险公司并不会因为你在网上买的或在线下买的就区别对待 。也不会因为你家有亲戚在保险公司上班就可以多赔一点,更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离家近就可以赔付快一点 。同样的很多人也都习惯于觉得大保险公司比小保险公司好,害怕理赔难,具体真相可以戳这里:《小保险公司理赔难吗?这些你一定要知道》只要在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就会受法律保护 。为了让大家对保险理赔有更清晰的认识,奶爸统计了2019年度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2019年保险公司理赔数据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理赔率基本都在97%以上,而且理赔时长最长不会超过3天 。所以说小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理赔很难的说法是不太合理的 。保险赔不赔,都是根据保险条款来,和保险公司大小以及购买渠道真的没啥关系 。关于理赔时效,只要相关资料齐全,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就可以完成理赔 。网上理赔的流程主要如下:1. 通过官方电话或者APP报案2. 上传提交理赔相关资料3. 保险公司审核4. 审核通过后理赔打款奶爸认为每个保险平台都有各自的优劣势,重要的是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保障需求,如果适合在哪里买都行,所以不必区分什么大公司小公司的区别,保险公司的成立资本还是要很大的,审核也很严格,主要的还是要看产品 。资料来源:奶爸保-保险知识干货整合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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