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意义 电商立法对电子商务有什么影响,电商

一、电子商务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当其冲,将对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条款、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和认证 。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企业对企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区别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合同 。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困难是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很多国家已经实施了这个措施 。由于认证中心的所在地,要求其公正、权威、可靠,其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 。中国应完善立法,促进电子签名的使用和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性和合同的效力 。电子商务中的许多交易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不需要实际的实物交割 。这涉及到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对这种交易的监管 。此外,电子合同的效力也与此有关 。合同违法,就不受合同法保护 。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被认为有效 。电子商务交易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应是采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经营活动 。所以,首先商家要避免违法行为 。此外,国家还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 。在合同生效的问题上,现在基本上有了共识 。电子承诺到账快,发帖和到账几乎是同时的,所以生效时间一般不会有太大差别 。至于有效地,由于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相对容易确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承诺到达地作为有效地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虽然我国合同法中“功能等同”原则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但证据法中并未提及,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不能歧视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公钥加密法、智能卡法、生物认证法 。同时,要为技术的未来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是止步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 。电子合同虽然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再安全的加密或者其他网络安全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 。而且网络病毒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认电子合同 。(二)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1 。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 。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的格式合同 。合同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包括免责条款、权利丧失条款、法院管辖权条款等 。这些条款的实质是将合同中的风险和费用负担尽可能转移给消费者 。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出现纠纷,商家会以此来反制消费者的投诉,这让消费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拥有电子账户 。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
消费者往往希望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发现交易系统的隐患,防止黑客入侵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为目标,以加密技术和认证技术为核心,以安全电子交易系统为基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体系;要建立专门的国家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虚假广告横行,消费者购物后退款难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网上宣传和图片来了解产品,对严格的产品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隐藏的缺陷和瑕疵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不得不等待实际交付才能确认是否与订购产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付的产品与订购产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不一致 。遇到此类问题,消费者想要退货或者向经营者索赔,首先需要商家网站提供的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但商家网站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消费者也无能为力 。对此,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控体系,通过制定专门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为消费者提供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 。虽然可以通过降低共享度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的目的,但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构建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包括刑事法律控制,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 。作为一种规范手段,刑法的适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通常是在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尚未被其他法律调整或不足以调整时,作为一种更具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 。由于刑法采用的是惩罚的手段,因此刑法控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尤其是计算机犯罪来说是最强制性、最严厉的手段,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着保障和后盾的作用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刑事立法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1.现有的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不足 。应创新刑罚种类,即引入资格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也可以广泛适用,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和设备,剥夺犯罪分子从事某些职业和某些活动的资格 。作为附加惩罚,其持续时间
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 。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 。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 。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 。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 。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 。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 。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 。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 。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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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好处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 。这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商务相比有诸多优越性 。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发展迅速,但均款形未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 。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为迎头赶上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除技术范围和管理体制问题外,电子商务的立法配套则是一个主要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不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 。前者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 。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1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 。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拟订《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过程中,曾考虑到各国法律对传统贸易形成的规定,建议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但我国拟订《合同法》有关条款时,把这种”功能等同法”演变为”形式等同法”,与《合同示范法》有关条文不相适应 。2.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之后引起的第一个问题是电子签名的价值 。其表现形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借助数据信息完成的,可以是数字或是符号,与手书签名没有内在联系 。但我国《合同法》避开了电子签名问题,提出另一办法,即”签订确认书” 。这实际是绕开了必须有确定身份的”电子签名”的问题,签订确认书并不能使电子合同完成签字人或依赖方认证的要求,电子合同也根本无法摆脱手书签名法律的束缚 。3.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后引起的又一问题是电子证据的效力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能否被法院采纳为证据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 。按现行法规,书面形式的证据必须是有形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单据),而且必须是”原物” 。而电子证据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充其量也仅是复印件而已,当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可能失去效力时,有谁敢用电子手段同我国做生意?4.电子合同归入”书面形式”的第三个问题是电子认证及标准 。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政策做出法律规定,又由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引发一系列问题后发生了电子商务纠纷,法官认证的标准和依据只能是传统贸易法律的规定,而在传统贸易法律根本不能运用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方式的情况下,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便可能无限制的扩大,电子商务的法治就可能成为空话 。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1.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具有普遍性和超前性;二是要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三是应具备随动性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电子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性措施及审查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等 。3.我国可由中国电子商务中心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委员会,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改,并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4.建议在参考国际《示范法》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加入WTO后的国情,制定一部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管理条例》,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
三、电子商务立法有什么现实意义行业规范化,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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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政策的出台对电子商务以后会有何影响?希望对您有用吧,这个东西很坑爹的…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日前透露,商务部正在抓紧研究制订《关于网上交易的管理办法》、《关于网上商业数据的保护办法》、《关于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子商务统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与政策指导文件,以及《电子合同标准》、《电子商务企业标准》、《电子商务统计指标》等行业标准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4万亿元人民币,网络零售总额近5000亿元,约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推手 。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密集出台在过去十年,国内电子商务经历了爆棚式增长,并以每年100%的速度高速发展 。同时,电子商务还为社会带来大量就业机会 。但是,电子商务因其无边界,无法明确归类,在国家法律监管方面仍漏洞百出,亟需政策加以引导 。自去年开始,国家就陆续出台相关的规范政策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 。去年5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6月,国家商务部颁发《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同样在去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此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正式出现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 。进入2011年,就在上个月,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这是自颁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指导文件和行业标准后,商务部为营造电子商务政策法制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又一举措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晓兰预测,未来5-10年,我国电子商务还将有5-10倍的成长空间 。系列政策出台为电子商务发展打了一针强心剂,而对于电商未来发展 。专家学者认为还可以继续增大扶持力度,例如国企、外企、民企一视同仁,建立网上特区,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等 。行业持续发展亟待政策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已逐步趋于成熟,其市场现状也在发展中不断演变进化 。但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如区域发展不平衡、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电子商务人才缺乏、不断呈现出来的“价格战”、网络安全问题等都是目前电子商务所存在的忧患 。业内人士直言,现在国内电子商务领域还是比较混乱,法律政策配套措施都没能有效跟进,总是慢好几步,很多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 。退一步来说,电子商务的本质是诚信问题,诚信除了靠商家自律,也需要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监管,如果政策监管不力,还会再出现类似某电商诈骗客户的丑闻 。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与监管 。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中,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例如,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企业内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奖惩机制、不健康甚至违法商业信息等 。国内的信用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还需从技术、立法和道德等方面多管齐下 。虽然相关的监管制度必不可少,但是电子商务本身要健康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更离不开作为参与主体的企业、商户乃至消费者多方的努力 。对于政策的扶持,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上海市政府参事葛剑雄认为,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给予一定扶持,绝不是提供“保护伞”,“是阶段性的,最终要靠企业自己实现盈利,靠经济手段去打败对手,所以从本质上讲要遵循商业的基本规律 。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迎新拐点国内电子商务已历经十年有余,从最初的野蛮生长到而今的繁花似锦 。从兴到乱、从乱到治,一系列国家利好政策出台表明,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内电子商务将迎来新的发展拐点 。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将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分支,有望成为下一阶段信息化建设的重心 。预计未来电子商务在GDP中的贡献率会大幅提高 。据法国巴黎国民—巴黎巴银行负责技术分析和监视部门的分析,2011年中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排行第三位,到2013年,中国将超过日本和美国,预计中国销售额将达1652亿欧元,而美国是1470亿欧元 。此外,中国企业的互联网交易已在全球市场名列前茅,去年的交易额估计约为5000亿欧元 。随着社会各层面信息化的提升,作为渠道的电子商务将扮演重要角色 。在移动互联网的大潮下,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风生水起 。根据艾瑞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一季度,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已达64 。4亿元,其中手机电子商务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3 。9亿元,同比增长358 。7%,增长幅度在移动互联网的各大细分市场中遥遥领先 。电子商务的前景和潜力都是毋庸置疑的,规范管理就要做到有法可依,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其基于互联网的基因决定了我们的相关法规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并保护电子商务的竞争力 。
五、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会对淘宝店家等电子商务商家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呢?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随着内地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也在不断上升,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大众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淘宝、微商、甚至主播们的商品推荐,都为我们带来了消费的便利 。但是,无论是微商、淘宝店铺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资金的流转,依照税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转,都应该依法进行纳税 。但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内地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因此导致了电子商务中出现多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不过电子商务管束无法可依的日子即将结束,因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届时,涉及电子商务的多种行为将受到约束 。1.让我们了解一下哪些电子商务行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法所管辖的范围 。《电子商务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就意味着微商、淘宝店主恐怕都需要进行商业登记才能开展销售活动了 。不过,《电子商务法》也规定,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必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不进行商业登记 。2、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商家责任1.商家刷好评将被追责 。2.默认搭售商品也将违法 。3.“双十一”快递不再迟迟不到 。4.网上消费押金将不再难退 。5.网约车发生事故,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6.电子支付出问题,服务提供者将担责 。7.建立电子商务商家信用评价制度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出现以来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求使电子商务沿健康的轨道发展,而并不是仅仅要对网店店主、微商等收税而已,更多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商家行为的约束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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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电商行业有哪些作用和影响?信息日益透明,商誉越来越重要,消费者日趋理性的大背景下,最优对策应该是利用大数据给熟客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包括价格上更多的优惠,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最后,作为消费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货比三家仍然是永恒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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