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电商二选一 罗马数字电商二选一什么意思,电商平台二选一实例

一、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什么意思?
电商平台的替代 , 是指占主导地位的电商平台 , 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手段 , 要求合作商家入驻自己的电商平台 , 而不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 。如果商家不配合 , 将得不到平台的诸多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的支持 , 甚至被驱逐出平台 。根据人民网官网发布的消息 , 电商平台实行“二选一”政策 , 实际上是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 保证产品只通过平台销售 。无论哪种方式 , 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 都是违法的 。电子商务平台的表现特征如下:1 。一是从集中推广期发展到非推广期 。2.第二 , 从小规模到大规模 。3.第三 , 从公开到隐蔽 。4.限制交易的手段越来越复杂 。比如平台会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等技术干扰来限制交易 , 甚至提高竞争平台上商家的售价 。以上内容是指人民网-平台的“一二”问题 , 应该是权威的 。以上内容指的是人民网-互联网平台的激烈竞争 。如何解决“一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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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了吗?
据了解 , 去年11月4日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 ,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不兼容网络产品或服务 。曹磊认为 , 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年中和年末商家的大比拼 , 也是零售电商巨头对抗的主战场 。在商家严重依赖第三方电商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 , 很多品牌对这种强行“非此即彼”的做法不满 , 却又无可奈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 , 对于商家来说 , 电商平台就是他们的销售渠道 , 自然销售渠道越多越好 。选择哪个渠道是他们的商业自主权 , “一选一”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商业利益 。“其实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公开表示不愿意排队 , 陷入了‘二选一’的艰难抉择” 。“‘二选一’需要立法规范 。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中 , 这种做法不仅要被制止 , 还要受到惩罚 。也希望企业诚信依法经营 , 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 排除市场竞争 , 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邱对说道 。
三、"双十一"电商平台"二选一"争论再起情形如何?
北京11月3日消息 , “双11”集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 , 电商平台“一二”竞争模式再引争论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了“二选一”的要求作为商家合作的条件 , 即商家只能选择一个电商平台作为线上销售平台 。专家表示 , 立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侵害平台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合法权益 , 将为打击“平台欺凌”提供法律依据 。据统计 , 去年双11众多促销和竞争平台中 , 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过1207亿 , 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 , 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 。电商经济空前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 ,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了“二选一”的要求作为商家合作的条件 , 即商家只能选择一个电商平台作为线上销售平台 。电商平台的“一二三”竞争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11月2日 , 在一场以电商平台“非此即彼”竞争模式为主题的研讨会上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 , 超大型平台垄断企业“非此即彼”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 。“在我们谈论公平竞争之前 , 我们还应该谈论自由竞争 。没有自由竞争 , 就没有公平竞争 。这种做法侵犯了同行企业中相关利益方的公平竞争权 , 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 。”参加了这个平台的推广活动就不能参加其他平台的推广活动?进电商平台要交各种费用吗?近日 , 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 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 也体现了对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 ,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提出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和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得参与竞争对手平台的促销活动 , 甚至要求商家关闭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店铺 。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商平台上‘二选一’的做法 , 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认为 , 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 , 要看行为人的市场地位 。王说 , 互联网是一个非常方便的方式 , 供应商或销售商与消费者联系 。原则上 , 任何卖家都有权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 。如果一个电商平台仅仅因为供应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就拒绝在自己平台销售产品 , 不仅会严重影响这些供应商的产品销售 , 也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中的选择权 。“不能简单地把电商平台的‘一二’当成正常的经营策略 。”王表示 , 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告诉我们 , 企业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 也无权随意限制市场竞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 , 从保护平台内中小电商的角度来看 , 这种电商平台的“一二”要求可能是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 将其商业优势转化为欺骗或欺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尊重经营者的自主权及其限度 。
制之间的平衡 , 应该是由不同的法律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系统 , 形成法律和法律之间对于这种行为规制的互动 。专家表示 , 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 , 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电子商务法能够及时出台 , 将对法律关系调整带来积极变化 。“针对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 , 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 , 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 , 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要来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 , 必须参加我推广的促销活动等等 , 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薛军说 。当天的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方圆杂志社联合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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