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现行法律主要调整民事关系、商事关系、行政关系和刑事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传统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出现了许多法律规制的盲区 。它们涉及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部门 。1.在民商法方面,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突出特点 。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商品销售形式的隐形化、信息化,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无记录化过程,决定了其不可追溯性 。这些特点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民商法调整面对面情形下平等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 。此外,消费者通过网络消费商品或服务,必然要求其披露一些受现行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如通信往来、收支账目、职业和教育、健康医疗、婚姻家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等 。传统上,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不得不通过披露个人隐私来接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保护不受我控制的隐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刑法最重要的问题是对电子商务犯罪的理解,如何适用刑罚,适用什么样的刑罚 。电子商务中的犯罪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工具实施的传统刑事犯罪 。比如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诈骗、洗钱等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原则上应该适用传统刑法,但也要进一步明确管辖等一些问题 。第二类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 。比如修改电脑数据,冒充他人,窃取电脑信息流 。第三种犯罪是电子商务特有的犯罪 。如通过互联网终端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设施、破译他人密码、使用他人计算机资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等 。现行刑法仍处于“灰色”或“黑色”状态来调整电子商务特有的犯罪 。3.行政法方面,主要是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但未达到处罚级别的违法行为 。比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有害数据防治、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等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电子商务中税收征管、知识产权、消费者隐私权等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中行政责任的监控还有很多空白 。4.在经济法领域,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人们习惯性的经济交流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为国家调控经济提出了新的课题 。例如,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冲击了经济交流的形式和传统的支付方式 。比如,在现代税制中,商品流转税的征收主要依靠销售发票,所得税的征收主要依靠现代会计记账系统,而现代会计记账系统又依赖于购、销、支凭证 。由于网上交易的无纸化和无证性,基于交易和会计记账系统的税收征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此外,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也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同样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交易方式使知识产权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廉的成本得以传播,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现有的法律显示出许多盲点 。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纳入法律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7.1.2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工具和方式 。
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和交付均通过互联网进行 。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再使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也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 。因此,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基本的法律因素,电子合同的效力成为当前法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电子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订立程序中的几个因素 。1.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一致的状态,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 。合同的订立应当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因为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利用计算机和预先编制好的程序,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这可能导致所发送的关于订立合同的信息没有或没有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图 。这样,直到合同被执行,错误才能被发现 。目前,法学界正在寻找解决这一新的法律问题的方法 。2.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和地点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异地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自动完成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时间和地点,即合同生效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在这方面,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合同订立的形式传统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交易的有效文件和证据,交易文件必须签字确认 。所以我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都做了相关的解释和规定 。指出合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数据电文,签名形式可以是以某种方式识别当事人的身份,表明当事人认可相应的信息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传统法律对交易的对象和行为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即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比如传统出版物在电子商务服务行为中的版权和数据库的保护等 。由于电子商务运行在虚拟市场,其版权保护比传统版权保护复杂得多 。另一方面表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否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商业标识 。比如域名和知识产权的冲突 。目前,域名法律地位不明确,域名注册机制尚未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渠道,导致域名、厂商名称权、商标权之间存在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贸易形式的发展方向 。然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纠纷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
,因此研究确立电子商务中各种争端的解决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范畴,是在新兴的贸易形式下产生的新的法律 。它具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即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信息流、物质流、资金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电子商务法作为一切电子商务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统帅和指导的作用,是解释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对法律漏洞的必要补充 。制定并完善电子商务法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上的商务活动,其贸易的形式、途径、手段均与传统的交易形式有本质的差别,其税收问题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新兴的贸易形式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同时,也对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中形成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税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 。税法是税的唯一表达形式,是税收制度和税收规则的体现,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及组织、掌管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从法律上反映了国家财政经济政策 。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对一定的对象征收税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即主权国家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的独立管辖权力,它意味着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 。税收管辖权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对于电子商务,不管选择哪种原则,在确定谁拥有课税的管辖权时都遇到了难题 。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而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并且通过该服务器还可与世界各国的网上企业进行网络贸易,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就很难统计和分类,交易行为主体也很难认定,这使该国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类交易的所得征税的基础 。如果按“属人原则”征税,一个智能服务器能否算作“居民”,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 。目前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为标准,而每个服务器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均可分布于世界各地或迁移至避税地,这使得“属人原则”征税也失去了依据 。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电子商务出现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 。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以及网络交易行为和环境的虚拟化等原因,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其管辖权也很难界定 。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并行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 。即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居住国有责任对国外的、已被来源国课税的所得给予抵免或免税待遇,从而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 。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提供数字化产品的供应商与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以及购买者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在这样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向数字化产品供应商的所在地缴纳税款,还是向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的所在地征税,或者是向购买者所在地缴纳税款,现行的税收制度无法予以解决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来源地管辖权必将被弱化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依旧难以界定 。国际电子商务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显得软弱无力,对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提出严峻挑战 。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 。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更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其结果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将会普遍转移到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7.2.2 “常设机构”原则受到挑战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其形式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等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及专职代理机构等 。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下,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并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生产经营为标准 。然而,通过因特网运作的公司往往无须在各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一个可以进行销售的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因此,建立在传统的现实的交易纳税原则的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变得虚拟化,所得来源国难以对外国经销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常设机构”原则是当今国际税收领域的通行原则,它是联合国和经合组织为了协调各国税法上关于营业所得来源的判别标准不统一而设定的原则 。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认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的经营利润除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为限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从事营业活动,通常是基于物与人的因素设定常设机构,即以物的存在构成常设机构或以人的因素构成常设机构 。然而,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销售活动,此时该非居民拥有常设机构吗?如果该网址不用来推销、宣传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它是否就能被认定为非常设机构而得到免税待遇呢?即使上述问题都解决了,常设机构概念似乎也不能为电子商务的来源国税收管辖权提供足够的保证 。因为,一旦由于某个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要纳税,那么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 。另外,如果客户从销售商的网址中输入数据和信息,这会引起常设机构的认定吗?按照现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解释,这似乎应该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但是,如果通过设立销售机构与通过网址销售,从税收角度看,其效果是一样的,那么税收中性原则又该如何体现呢?税收中性要求不同销售方式引起的税收结果不一致的,这才不会扭曲各种销售方式的关系 。电子商务引起的关于常设机构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有关代理商的特殊争议 。7.2.3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问题在税务管理方面,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也给税务征收带来许多新问题:1、由于来自计算机网络的贸易形式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对从一个国家的市场获得收入的能力与可能不断增加的交易难于追踪 。2、如果认定计算机服务器构成一个常设机构,应否申报纳税报表?如需申报,哪些所得应归属这个常设机构?哪些类额可以减除?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和纳税的无纸化申报,使账簿,凭证无纸化,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不留痕迹被轻易修改 。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传统凭证为根据的税务征管失去基础 。所有这些都给税务征管、稽查增加了难度 。4、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导致了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从而使依赖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 。5、印花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其征税对象为交易各方面提供了书面凭证,而因特网的无纸化交易不但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令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 。7.2.4所得税性质的界定问题在多数国家的税法中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区分为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等,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依据 。比如,对销售商品的课税可能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订,对劳务的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适用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交易在以前的税务处理中,销售方要就其来源于购买方所在国的所得缴纳预提税 。而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为数字化产品 。因特网中成长最快的领域就是网上信息和数据的销售业务 。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取得所需信息 。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就很难判定,这必然引起税收的一系列争论 。比如,原来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服务获得相同的信息 。在传统销售渠道下,来源国政府能从报纸的销售中取得税收收入,但是现在来源国政府却不能对网上销售征收流转税从而取得税收收入 。如果仍将网上销售视同销售产品,那么这些销售是在未使用来源国任何公共设施的情况下取得收入的,此时能说外国商人逃避税收吗?也许将网上销售视为提供劳力更合理,但是,又该如何判断劳务的提供地呢?电子商务打破了劳务的提供地与消费地间的传统联系,虽然劳务的消费地在本国,但劳务的提供地并不在本国,这同样也限制了将网上销售视为劳务征税 。在电子商务中预提税的课征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由于因特网的广泛应用,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 。然而,征税却成了问题 。例如,A国的软件公司把软件销售给B国的用户或公司,A国的软件公司不需要有任何人员在B国出场,B国的用户或公司可以通过因特网直接接近A国的软件公司的服务者,以可再用的格式从A国的软件公司服务者那里把软件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里 。这种方法,由于媒体不是实际实物的转移,税务局对它征预提税似乎理由不足 。除以上问题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严重侵蚀了现行税基,并直接导致了各国新的避税形式,这方面问题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日益突出 。7.3推广电子商务的法律对策电子商务在现代贸易中已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必将取代原有的贸易形式,并主导整个贸易形式的发展 。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并涉及各个法律部门 。对此传统的法律法规显得软弱无力 。仅仅通过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订无法实现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并且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适应并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就必须有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已势在必行,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和必然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正在广泛开展 。7.3.1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为保证电子商务法有效合理的调整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法要具备以下基本原则:1、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自由原则参加电子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当能够按双方的意愿确定交易协议的条款,不应含有被强迫的成分和由国家强制执行 。电子商务活动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和谁交易 。这完全体现电子商务主体的意思自治 。2、电子交易证据的平等待遇原则电子签名和文件应当与书面签名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 。电子文件的形式与传统书面文件大相径庭 。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合同和各种书面单据,以有效的形式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因而,书面文件长久以来被各国法律认可为可被采纳的证据 。而电子文件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存储在磁盘上的数据信息,其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这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中,这些电子文件就应当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 。各国法律中都逐渐加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运用法律和技术上的手段使电子证据取得与传统书面证据同样的法律地位 。3、中立性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反映 。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有很多,这些主体的利益追求各不相同,为了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技术中立;②媒介中立;③实施中立;④同等保护 。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中传统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更加力不从心 。电子商务活动的新特点要求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更为有力的保护 。因此,电子商务法必须为电子商务建立适当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必须协调制定国际规则,让消费者可以明确对某一贸易如何操作以及所使用的消费者权益 。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预见性的法规,以便明确解决争端的方式及负责部门 。5、安全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的应用必须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而现在社会上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自然灾害都会给电子商务的用户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维护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电子商务法作为一切电子商务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对各项电子商务制度和法律规范起着统帅和指导的作用,是解释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对法律漏洞的必要补充 。7.3.2《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提出《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它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世界性法律,使电子商务中的许多主要法律问题得以解决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个部分、四章共17条 。1、第一章“一般条款”的内容⑴ 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第一条规定:《示范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⑵ 对一些技术术语的定义 。该法第二条解释了包括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等概念的含义 。《示范法》首次提出数据电文发端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界定 。指出所谓“发端人”是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获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中间人 。⑶ 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解释原则和方法 。对该法做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使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该法管辖的事项而在该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方法的问题,应按该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 。⑷ 经由协议的改动 。该法遵循了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协议以最高效力 。2、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的内容⑴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规定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赋予数据电文同其它法律行为形式同等的法律地位 。⑵ 关于对书面形式的要求 。该法规定:无论法律是否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⑶ 关于签字的要求 。该法规定:无论法律是否要求由一个人签字,或仅仅规定了无签字时的后果,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当能通过使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身份且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涵的信息或者从所有各种情况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⑷ 关于原件的要求 。无论法律是否要求信息须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或仅仅规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信息的后果,倘若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它用途之时起,该信息就保持了完整性,如要求将该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则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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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法对治理电商乱象有哪些作用?【电商退换货法律规定2019 电商居改商有什么法律规定吗,起诉退电商费】一个作用就是能够好好治一治微商了,朋友圈里都已经找不到几条正常的内容,全部都是微商,各种刷屏 。原来微商发广告也是肆无忌惮,不管真假,也不管有没有夸大其词,各种乱发 。反正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就随便乱来 。但是现在电商法出台了,微商发布的广告也是受法律管理的,他们多少会有所顾忌 。第二个就是淘宝刷单也能够收敛一点了,原来真的是十个卖家九个刷 。把差评都删掉,然后再刷一堆的好评,搞的买东西的时候都不知道到底哪些评论是真的,哪些评论是假的 。还有现在每个软件都能够识别用户的使用习惯,利用大数据做推送 。只要是共用一个ip的,即便是不同的手机和电脑,数据都能共享,搞的一点隐私都没有 。电商法里针对大数据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随意窃取都是不行的 。要求平台必须要有允许客户关闭个性推送的按钮 。
三、自己家开超市有营业执照可以在网上卖货吗?违反电商法吗?不违反呀……你可以加入平台销售的………百度卖…………达达外卖等等等各种各样方式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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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法2019年实施,请问大神如何看待呢?您好,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随着内地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也在不断上升,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大众带来了丰富的消费体验,淘宝、微商、甚至主播们的商品推荐,都为我们带来了消费的便利 。但是,无论是微商、淘宝店铺等等,都涉及到商品的交易和资金的流转,依照税法精神,只要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转,都应该依法进行纳税 。但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这些年中,内地并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约束的法律,因此导致了电子商务中出现多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不过电子商务管束无法可依的日子即将结束,因为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正式实施 。届时,涉及电子商务的多种行为将受到约束 。1、哪些电子商务行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首先,需要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才能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法所管辖的范围 。《电子商务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就意味着微商、淘宝店主恐怕都需要进行商业登记才能开展销售活动了 。2、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商家责任1.商家刷好评将被追责 。电商平台上最为常见的“好评返现”、“雇佣水军刷好评”等行为,都将被禁止 。原因为《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默认搭售商品也将违法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双十一”快递不再迟迟不到 。因为按照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但是,如果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则卖家可不用承担快递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4.网上消费押金将不再难退 。前段时间,“共享单车”押金无法退回,网定酒店押金难退等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而随着《电商法》的出台,这些问题都将有望解决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网约车发生事故,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之前某网约车平台发生的恶性事件,引起了全民的讨论,而此次《电商法》也对这类事件做出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电子支付出问题,服务提供者将担责 。便捷的电子支付,已然成为中国一张新的名片,让国外友人羡慕不已 。然而,在便捷支付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纠纷 。《电商法》对这类问题也进行了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建立电子商务商家信用评价制度 。在某些不规范的电商平台,商家可以自行删除不利于自身的评价 。但随着《电商法》的实行,这一行为将收到限制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无故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真实评价 。违反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出现以来产生的各类问题,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求使电子商务沿健康的轨道发展,而并不是仅仅要对网店店主、微商等收税而已,更多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商家行为的约束 。而对于微商和网店店主来说,最紧迫的一点,应当是为自己的网店进行商业登记,以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
五、电商的利弊不争议了,如果现在关闭电商,那么会有什么影响?影响很大的,流量问题 。造路的流量成本很高,实体得到这流量要付出很大代价 。而网络也是一种流量资源 。也是人民的 。可惜被马云盗取了 。所以他的竞争有很大优势 。所以贫富差距大了 。继续奋斗吧,电商其实是资本家的钱袋 。其中的道理其实也非常简单,如果穷人支持电商实际是把自己卖了还帮别人数钱 。电商的最大优点是选择面宽广!杂货铺发展至百货公司,百货公司发展至超级自选商场,现在发展至电商,商业模式的发展一直都是与时俱进,多种模式共存 。电商做大的今天,也没有彻底淘汰杂货铺、百货公司、超级自选商场,只不过淘汰了经营不善者!实体店只能做饮食,理犮,卖水果生意,其他恐怕慢慢不适应,都会被电商,无人机代替了?不用商铺,也能交易了?大陆居民无处就业,准备移民到月亮,火星开犮了?现在产商品基本的能买到,很多商品都在实体店釆购不了,如果去实体店采购有时候半天都找不到需要的,这样你就电商好处 。商品多任选,实体店能吗?电商卖的东西不是实体工厂的东西吗?说意思非要把钱给开店的人和房东而不给快递小哥?快递小哥有摩托车就可以养活一家人,能有这么多快递小哥开店不 。没有电商时代,商品信息不对称,富了批发商和各级代理商,到消费者手,商品价格很高,而生产工厂,不但没多赚钱,而且还大量赊账 。所以,电商对工厂,消费者都是利好 。如果你非要忽视电商行业从业人员所产生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传统商业也是一样 。取消电商恢复实体产生新的价值了吗?还不是只是改变了分配?所有的商业不管线上线下,都不开辟新的利润 。只有生产厂家才创造价值 。电商加快了商品流通多消费,多消费就会多生产,兴旺了实体经济才是了,一帮食铺租旧无病呻吟,食铺租的大可以改为仃车位不阻交通,每天守着铺费下心指导仃车或参百元一个月租给别人停车不就有收入了,也不用每天站门口看车进出每小时收费了,靠马路的铺有出路 。实体店太多就注定会萎缩、都在做销售、蛋糕就那么大、人越多分利润就越少、就不断提高利润导致货物价格虚高!导致人们生活成本过高没钱消费!和电商有啥关系?你没见现在乡下地摊货衣服卖几十上百块的?没电商大公司垄断式销售那不是吃人不漏骨头 。电商弊病是: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找谁讨说法,没门!在电商看到的商品是经过广告美颜,实际货与图片,差异很大!而实体店可以看到实物,质量安全保障比虚拟店好,但因房屋费高,所以比电商价格高得多 。这是时代的进步,要关闭电商,那问: 一切科技都得关闭,打铁,失业啦,星称失业啦,织步失业啦,裁缝失业啦,染布失业啦,等等,这些行业用人也多,要关闭科技吗?想要大家都花时间和精力去和实体店讨价还价吗?质优价廉的商品,不能被全社会使用吗?那谁还投钱提高商品质量?只要讨好经销商就好了,管他质量哪!竞争也没有!怎么发展?不怪你们当不了领导,目光咋这么短浅!经济社会,只要有交易就会有人就业,就会有经济效益 。门店不代表实体经济,电商也不是剥夺就业机会 。只是怎样更方便 。现在有高铁飞机了,你非要步行,也不能怪飞机高铁太快 。电商关不关不重要,但国家得监管起来,一样照章纳税,并禁止恶意竞争特别是贴钱销售类似于倾销行为,国际贸易中有反倾销调查,国家也应该成立类似监管机构,避免再让互联网电商及资本兴风作浪,一切都到公平竞争范围来 。真的不能没有电商 。特别对于时间紧张的人 。如果一旦没有电商,有时候买个小物件要跑遍全城,到处去问有没有 。最后跑遍1000个商店,还是没有 。我说得是真的 。我为了买一个落地灯的灯头,拿着坏掉的那个,跑了绵阳所有卖灯的地方,就是怕网上买的不匹配,结果没买到 。最后还是反复咨询店家在网上买了 。电商不仅仅意味着便宜,也意味着方便 。只要你你能想到的,没有买不到的 。即使电商贵了,也有很多人愿意网上买 。就跟美团外卖提价了,还是有很多人不得不点外卖一个道理 。如果再提以农业为纲,全民种粮食,大家都重拾锄头,担杆,刀耕火种,就可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因为中国山多,很多不适于机械化操作),这样,中国粮食就不用进口了 。如果电商灭亡,那中国重回算盘时代,那会带动很多人来就业了 。电商是科学进步,如果以后实行无人时代,那店铺出路何在?人们怎么就业?讨论问题,今后是否要现代化?电商做到货通天下,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是让大部分钱流到小部分人口袋里,但是街边小店服务面小但能提高就业让人人有事做,做到大部分钱给大部分人赚 。第二目前电商依靠流量,现如今做电商要么就非常赚钱,要么基本没单,而且现在也正处于电商平台割韭菜的时候,所以电商的过度发展对老百姓来说不见得有多好 。第三,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产生不了额外的消费,因为电商属于目的性非常强的购物体验 。许多欧美发达国家不是禁止电商,而是法律规定电商销售的商品价格必定和实体店商品价格一致,况且电商还得外加邮费,否则会受倾销法律制裁,重罚!这样不会破坏整体市场的生态链,而不是外囯比中国网络落后 。我觉得打败实体经济的不是电商,是高房价!辛辛苦苦存半辈子的积蓄付了首付,接下来又得节衣缩食30年还房贷,每一分钱都要算计着用!我出去逛街吗?我敢去消费吗?买东西,不就只能通过电商买点便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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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电子商务公司,用家里的房子注册公司,注册后家里继续居住,不改成办公场所,这样可以?之后改不改 应该没多大问题但是注册公司之前 需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这个在你注册的时候 工商部门会通知你一般是联系当地居委会 做变更登记 和公示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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