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什么意思?
电商平台的替代,是指占主导地位的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显性或隐性的手段,要求合作商家入驻自己的电商平台,而不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 。如果商家不配合,将得不到平台的诸多优惠政策和优势资源的支持,甚至被驱逐出平台 。根据人民网官网发布的消息,电商平台实行“二选一”政策,实际上是要求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通过平台销售 。无论哪种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都是违法的 。电子商务平台的表现特征如下:1 。一是从集中推广期发展到非推广期 。2.第二,从小规模到大规模 。3.第三,从公开到隐蔽 。4.限制交易的手段越来越复杂 。比如平台会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等技术干扰来限制交易,甚至提高竞争平台上商家的售价 。以上内容是指人民网-平台的“一二”问题,应该是权威的 。以上内容指的是人民网-互联网平台的激烈竞争 。如何解决“一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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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家认为“二选一”属于什么行为?
对于网商来说,“一两拨千斤”的模式让他们牢骚满腹 。在网上销售水晶的商家孙悦说:“我认为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的模式,大大降低了互联网给人们带来的便利 。人们在网上购物时想要的是全方位、多样化、选择性和比较 。但是在‘二选一’的模式下,电商平台上的产品种类必然会减少,消费者会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 。如果他们在网上找不到或找不到自己喜欢的特定品牌的产品,他们就会转而去实体店购买,这甚至可能影响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 。”“对于我这样的网商来说,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看到我们的产品,我们可能会在各个平台开店,扩大粉丝群,增加曝光度,这样我们的店才能更好的生存下去 。但是如果电商平台采用这种方式,会大大降低我们产品的曝光率,对网店销售影响很大 。电商平台肯定会降低我们店铺的交易量,这对很多商家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孙悦说 。王宇主要在网上卖衣服 。她说:“这种‘一二’模式会给我们的企业造成巨大的流量损失 。因为不同电商平台的流量特征不一样,我们商家针对不同的客户定制不同的推广方式 。尤其是现在,电商竞争异常激烈 。我们在提高服务和产品质量上花费了大量精力,现在我们不得不考虑‘非此即彼’的风险 。”李越在网上销售化妆品的时间不长,因此面临“二选一”的压力很大 。“‘二选一’对于我们这种新开的既不是品牌旗舰店也不是实体店的线上小商家来说,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 。如果只能在一个平台上销售,就很难有更多的顾客注意到我们的店铺,我们也很难拓展业务 。对于我们这些没有太多钱开实体店的人来说,开网店的成本相对要低很多,但是‘非此即彼’的模式会让我们很难尽可能的接触到消费者,从而让我们很难生存,有积压的风险 。我非常希望各大电商平台不要采取这种竞争模式,坚持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特性,让网购市场充分公平竞争 。”李越说 。
三、电商“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了吗?
据了解,去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者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实施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不兼容网络产品或服务 。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年中和年末商家的大比拼,也是零售电商巨头对抗的主战场 。在商家严重依赖第三方电商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很多品牌对这种强行“非此即彼”的做法不满,却又无可奈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来说,电商平台就是他们的销售渠道,自然销售渠道越多越好 。选择哪个渠道是他们的商业自主权,“一选一”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商业利益 。“其实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公开表示不愿意排队,陷入了‘二选一’的艰难抉择” 。“‘二选一’需要立法规范 。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中,这种做法不仅要被制止,还要受到惩罚 。也希望企业诚信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邱对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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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十一"电商平台"二选一"争论再起情形如何?
北京11月3日消息,“双11”集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电商平台“一二”竞争模式再引争论 。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了“二选一”的要求作为商家合作的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个电商平台作为线上销售平台 。专家表示,立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侵害平台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和合法权益,将为打击“平台欺凌”提供法律依据 。据统计,去年双11众多促销和竞争平台中,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过1207亿,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 。电商经济空前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第二选择”
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 。电商平台这种“二选一”竞争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成为业界关注点 。11月2日,在一场以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二选一”这一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 。“讲公平竞争之前还要讲讲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这一做法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参加了本平台的促销活动,就不能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入驻电商平台要不停地交各种费用?近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体现了对平台内电商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有的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参与竞争对手平台的促销活动,甚至要求商家关闭在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店铺 。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做出‘二选一’的做法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的行为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晓晔认为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的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 。王晓晔表示,互联网是供货商或销售商接触消费者的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原则上任何销售商都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如果一个电商平台仅仅因为供货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了产品就拒绝其在自己平台上销售产品,这不仅严重影响这些供货商的产品销售,而且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选择的权利 。“不能把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 。”王晓晔说,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从保护平台内中小电商的层面看,这种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可能是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把自己商业上的优势转化成为其欺诈或者欺压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尊重经营者自主权和对其限制之间的平衡,应该是由不同的法律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形成法律和法律之间对于这种行为规制的互动 。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电子商务法能够及时出台,将对法律关系调整带来积极变化 。“针对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要来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必须参加我推广的促销活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 。”薛军说 。当天的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方圆杂志社联合主办 。
五、如何遏制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报道称,近年来,每当“双11”、“6·18”促销节来临,某些大型电商平台就会出台“二选一”措施,要求商家只能选择在一家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强令商家必须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在该平台上售卖,并关闭在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报道称,业内人士表示,“二选一”措施多由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提出,旨在限制或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做促销,以削弱其他电商平台的生意,挤压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其他电商平台是“二选一”措施的主要打击目标和直接受害者 。但是商家客观上也是“二选一”措施的受害者,因为对商家而言,在多个电商平台同时做促销,无论如何也比只在某一家平台做促销要有利得多,但由于商家不想失去在具有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做促销的机会,往往只能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分析人士称,种种迹象表明,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已具有广泛共识,相关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的工作正在加紧部署,电商平台形成规范、良性的竞争秩序当为时不远
【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 电商平台二选一现象合理吗为什么,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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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阿里巴巴垄断二选一什么意思所谓“二选一”,是指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的行为,这一现象由来已久,每当电商促销节来临时,“二选一”问题就会被频繁爆出 。尽管“二选一”问题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但其实“二选一”本身既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如果要套用反垄断的术语,它所指的应是“排他性交易”或“限定交易” 。扩展资料:在如今的很多报道中,都直接把“二选一”看成了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为它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但事实上,这种判断是没有意义的 。要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是要能判定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这一点其实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 。根据一般的反垄断分析流程,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先从“相关市场”问题入手进行分析 。“相关市场”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反垄断案件所涉及的产品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案件中,要根据“替代性原理”,并借助专业工具,才能完成对“相关市场”的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垄断 不可一概而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电商平台垄断乱象致消费者受损 “二选一”或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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