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职业打假人
目前 , 全国联合打假行动仍在深入进行 , 消费者对持续的成果感到兴奋 。虽然打假行动摧毁了不少制假窝点 , 但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令人担忧 。当前 , 假冒伪劣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 , 在一些地方 , 假冒伪劣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 出现了假冒伪劣一村一街、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一条龙”的局面 。此外 , 高科技的应用和高学历人群的参与 , 使得诈骗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 。例如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一个涉嫌假冒高科技金刚石锯片的制假窝点时 , 发现制假工厂的管理人员大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懂法律、懂管理、懂技术 。他们平时很注重国产名牌金刚石锯片的研究 , 造假水平相当高 。因此 , 虽然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 , 但假冒伪劣商品却有“山火不灭 , 春风吹又高”的感觉 。再加上一些地方的保护主义 , 造假者或销售者抗拒执法 , 或与执法人员打“游击” , 导致一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 , 打假形势异常严峻 。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如此猖獗 , 是因为制假售假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打假是“源头” , 售假是打假的“动力” 。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最终是为了盈利 , 也就是所谓的“不卖不造” 。在打假过程中 , 执法部门往往过于强调从源头上打击假货 , 给造假者一记“重拳” , 而对造假者的惩罚却往往很轻 , 甚至忽略不计 。没收假货的打假人还在 , 打假设备摧毁了打假技术 。只不过是换了一个时间和地点 , 同样的制假者会制造出同样的假货 , 流入市场造成危害 。有需求就有利润 , 这就是为什么假冒伪劣商品不断被打 , 越打越难 。笔者认为 , 打假行动不仅要打击制假 , 更要打击售假 , 彻底摧毁假货的盈利模式 。有些商家特别喜欢卖假冒伪劣商品 , 因为这些商品利润高 , 收益大 , 风险低 。即使被工商部门查封 , 最多也就是没收 。如果消费者上门 , 也可以指责造假者 。如果他们不知道 , 他们可以依靠 , 这和他们所获得的利润相比 , 真的微不足道 。所以打假不仅要摧毁制假窝点 , 还要对制假售假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 彻底摧毁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动机” 。如果所有的商家都害怕或者不愿意卖假货 , 那么造假者如何获利?打击假货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联手 , 谁卖假货谁就被打击 。首先 , 消费者向相关工商部门投诉 , 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商家进行查处 。经查证属实的 , 可以处以销售者全部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的罚款 。同时 , 对提供线索的消费者给予2至5倍不等的奖励 , 让谁卖假货 , 不管他知不知道卖的是什么 , 一经查实 , 严惩不贷 。这样 , 在购买商品时 , 商家不仅要对自己负责 , 也要对消费者负责 , 那些通过进入假货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 或故意欺骗消费者以获取高额利润的人应该受到严厉惩罚 。通过外力的监督和约束 , 既能打击售假商家 , 又能培养商家的诚信 。最后 , 当所有的商家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拒绝假货的时候 , 假冒伪劣商品也就自然消失了 , “无卖不产”的局面也就实现了 。呼吁法律援助
这个长期悬而未决的焦点 , 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是否应该保护“知道买假货的打假人”?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2年7月25日)的编者注所言:“在法律的争议和现实的需要之间 , 我们还需要更深层次的辩论和讨论 。”其实并不局限于法学家甚至社会教规理论 , 就是在司法圈里 , 受理这类诉讼案件的某个法院内部 , 甚至合议庭内部 , 也会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法官赵冰清介绍 , 两种观点之一是 , 制假是一种牟利手段 , 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 不适用《南方周末》第49条;另一种是不应该调查消费者的购物动机 。只要商家确实卖假货 , 就构成欺诈 。谁抓到谁就应该得到补偿 。我认为:首先要审查所谓的“一退一赔” , 即双倍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 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关于“知假买假”的分歧 , 主要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消费者”概念的不同理解造成的 。那么这一条真正的立法意图是什么呢?著名法学家梁慧星研究员在接受采访时回答说:“我亲自参与了《消法》的起草过程 。在《消法》草案的专家研讨会上 , 许多人反对这一条款 , 而只有何珊(法律委员会)、吴(原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我强烈主张制定这一条款 。我们当时只是想以经济利益调动受骗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 惩罚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 。我们从来没有想过有人会利用这篇文章牟利 ,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还有一个职业打假人 。”梁老师认为 , “如果任由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阶层盲目发展 , 就会形成一个脱离公权私权 , 以打假为业的暴利行业” , 认为“知假买假的人是“非法的” 。然而 , “我们的”和“三个人”之一的吴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 , 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天敌” 。当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乔晓阳、胡 , 以及很多省市人大、消费者协会的代表 , 都赞同《消法》的第49条 。对于“明知买到的假货不属于消费者”成为法律术语 , 被争论不休 , 吴感到“特别困惑和难过” 。他认为“知假买假”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观念 , 违背了《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另一个何山 , 不仅在6年前主动“怀疑是假就买假” , 还“怀疑是假就要求保护”了两件徐悲鸿的《消法》 。最后得到法院支持 , 获得双倍赔款 。而且他认为消费者对虚假购买的索赔是对社会有益的 , 应该鼓励 。个人打假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 也降低了政府的打假成本 , 应该得到关心和支持 。请允许我坦率地说 。我佩服梁教授的“理性”和非情绪化 , 支持“建立真正的政府悬赏打假制度” 。但是 , 在《奔马图》没有为消费者修改不包括“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定义之前 , 相对而言 , 鉴于中国市场充斥着假货 , 甚至以假乱真 , 李悝jy很难分辨 。就像电视剧里的一句经典台词:“现在只有妈妈是真的 , 连爸爸都是假的” , 我觉得“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了 。就算这些见义勇为的“打假英雄”“先富起来” , 如果我们这一代人因为买日用品而不担心假冒伪劣茶叶 , 又有什么危害呢?我只知道天津有一个“王海” , 我同意他的观点“知假买假 , 无疑会增加售假者的风险成本 , 有利于减少欺诈和造假
或者在中国每个大中城市都有一个代表人物 , 出现一个“打假人职业阶层” , 以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有什么“社会危害”?职业打假人和伪劣产品同生共死 , 让中国市场像美国、日本甚至一些发展中小国一样被净化 , 这有什么错?梁老师以《消法》起草人的身份讲解“立法本意” , 让我们了解一下他自己在立法时的“初衷” 。但是 , 立法是一个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过程 , 参与起草法律的不止一个人 , 每个起草人的初衷都是极其不易的 。当出现法律适用的争议时 , 要找到“立法本意”是相当困难的 , 即使是某一个 。一部法律一旦制定 , 就注定落后于生活 , 因为法律条文是稳定的 , 而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 。法律必须与时俱进 。要解决刚性的法律规定和流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 , 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指出:“随处可见的现象是 , 不同学派的学者可能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 , 研究对同一条款和术语的完全不同的解释 。”而“判断什么是真解释 , 什么是真解释 , 不仅要看是否符合字面意思 , 还要看是否符合正义”(《消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我想到了“根据某著名网站的调查 , 90%以上的网友都认同王的‘知假买假’ , 舆论明显‘一边倒’绝非偶然 。”《刑法的基本立场序说》(2002年7月22日)《北京青年报》善谈:“消费者这次针对‘不保护知识 , 买假货’谣言所表现出来的强烈‘公愤’ , 其实是当前消费环境下消费者相对弱势地位的一个缩影 。“至于司法监督 , 众所周知 , 在美国 , 最高法院法官监督和解释宪法 。从1930年到1941年 , 该研究所的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胡果有一句名言:“我们受宪法约束 , 但宪法是法官说的那样 。“总体思路应该是:我们尊重(美国)宪法 , 但宪法是什么 , 法官说了算 。中国是有成文法但没有判例法的国家 , 法官不能造法 。在司法支持打假 , 优化净化市场方面 , 我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读“不保护知假买假”》支持王海东打假的做法非常有价值 , 值得推广 。1998年4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不违反法律 。销售给被告的无绳电话机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 也没有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绳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函》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 。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违反法律的经营者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 , 还要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 本案应判令被告依据《关于原告王海东与上海真知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第四十九条承担责任 。“因为这种明确的态度 , 非常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全市各级法院 , 不管买家是谁 , 不管他知不知道假货 , 需要他的个人生活 。经举报审查确认经营者构成欺诈的 , 适用《批复》第49条 , 对买家进行一对一退款 。如此一来 , 上海市场相比全国各地的市场 , 不能说假冒伪劣产品销声匿迹了 , 但确实净化和优化了购物环境和执法环境 。这不是有目共睹 , 众所周知的吗?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 , 除“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 ,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 诱导对方当事人作出虚假表示的 , 可以认定为欺诈”(《消法》第68条)外 , 延伸至《关于贯彻施行民法通则若平问题的意见》第49条 , 并将引用至上海高院《消法》 , 推广全国法院系统参考适用 。
不是提倡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 , 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吗?现在在美国以金融安全行业闻名世界的平克顿公司 , 从1992年开始以“调查公司”的名义进入中国“打假”市场 。据说其80%以上的业务以“打假”为主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中国最大的保护宝洁、联合利华等74家跨国公司品牌的委员会 。其中 , 宝洁每年损失12亿件假货 , 联合利华每年损失3.4亿件假货 。作为职业打假人 , 不仅合法化 , 而且规模化、商业化 。既然外国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 , 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眼皮底下的一个市场行业的主业 , 为什么我们不直接“拿来”他们的经验 , 甚至直到今天还要无休止地争论“知假买假”是否合法 , 是否受法律保护?最后呼吁“职业打假人” , 即利用《批复》第49条谋生的打假人 , 承认自己的行为不仅合理 , 而且应该合法化 。我完全同意《消法》(2002年7月18日)“以知假买假理赔行为正当化” 。因为“从法律上来说 , 承认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 是法治社会重视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表现 。在法治社会 , 公民享有依法占有、支配和使用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和自由 ,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审查公民的消费动机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舆论压倒性地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 , 与一些卖伪劣商品的商家对其深恶痛绝的态度相比较 , 足以认定民情 。所以 , 对于知假买假理赔的行为 , 立法应该开绿灯而不是亮红牌 。”请允许狗尾巴续貂;不仅是立法 , 司法、行政、法律、律师 , 包括大众传媒都应该这样做 。总而言之 , 为了中国的市场净化 , 为了中国的出口诚信 , 为了中国的精神文明 , 除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 , 别无选择 。“打假”是硬道理 , 是判断对错的基础和前提 。打击假货除了依靠政府和包括消协在内的各行业 , 还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打击一切欺诈行为 , 包括制假售假 。必须鼓励和支持“知道买什么”的打假人士 , 让他们合法化 , 不能歧视和排斥他们 , 更不能否定他们 。
怎样才能成为一名职业打假人呢?
打假可以监督商家的质量和诚信 , 对社会和谐起到一定的作用 , 但毕竟有政府消费者协会和官方工商部门可以依法执行 。“职业打假”应该是民间行为 , 希望不要有这种职业 。相反 , 国家的正式部门应该解决这个公民社会问题 。
职业打假人是怎么做的?
明知有问题 , 多买 , 然后赔偿 。一般是十倍或者三倍赔偿 , 高的价值比较丰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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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成为职业打假人
去年 , 我还是个新手 。后来我在百度上找到了“五力为天” 。这个人找他要了个假教程 。现在他对打假很有经验 。你可以向他要 。好像还是50本 。这是一个非常详细的教程 。
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 , 职业打假人这一职业是如何衍生而来的?
涉嫌敲诈勒索 , 这个职业的诞生是因为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完善 ,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但是 , 这些职业打假人本身并不是法律定义上的消费者 。他们不是以正常使用为目的购买商品 , 自然不是消费者 。索要的过高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保护消费者权益 ,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消费者 , 就是我是一个普通人 。我想去这家超市买点东西 , 买一盒牛奶 。回到家发现这牛奶已经变质了 , 过期了 , 不能喝了 。我买这牛奶是为了喝 。我没想到它过期了 。我会要求10倍的赔偿 , 或者1000元中的3000元现金赔偿 。我没想过这个问题 。我买这个东西只是因为我认为我需要它来消费 。现在这个东西变质了 , 我是消费者 , 我应该得到这个赔偿 , 应该得到保护 。但是 , 职业打假人本身并不以消费为目的 。他们买这个东西不是因为需要 , 而是为了这个赔偿 , 他们找超市卖的过期商品或者即将变质的商品 , 出了问题再找这些商家赔偿 , 包括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举报 , 包括立案 , 诉讼等一系列程序 。他们对此非常清楚 , 并且专门研究这个 。不然为什么叫职业打假人?我就是靠这个谋生的 。如果消费者不正常 , 就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这种赔偿如果没有法律依据 , 就涉嫌违法 。消费者要求这个赔偿很正常 , 因为我就是想用这个东西 , 现在他满足不了我的使用需求 。职业打假人买这个产品只是为了补偿 。虽然说商家这边一点问题都没有 , 但是一点问题都没有是不可能被盯上的 。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 , 影响了商家的正常经营 。不正常的消费者不应该被赋予这种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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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做一名职业打假人 , 好做吗?
【如何成为职业打假人 如何成为职业打假人,如何成为职业打假人员】你好;你可以说你想做一个职业打假人 , 但是做这个工作 , 你必须懂业务 , 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假 , 从原料到技术 , 从质量到产品的标准 , 什么都知道 , 否则你分不清真假 。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 否则看到假货没有购买力也是白搭 。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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