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为活人为尸体 杀害 如何处理

甲误将尸体当成活人杀害,应如何定义其犯罪性质
a构成侮辱尸体罪,但不是故意杀人罪(杀人未遂) 。a是认知错误 。a主观上是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是侮辱尸体罪,客观上是轻罪 。此时,从一个客观轻罪出发,寻求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内部的主客观统一,发现客观上存在侮辱尸体的行为,主观上有故意 。此时A构成了侮辱尸体罪的主客观统一性,然后A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理论上也有一种说法,如果A的行为对象只是死亡,并且有一些基本的生命体征,比如和正常人一样的体温或者生存的可能性,那么A的行为增加了死亡的可能性或者死亡的危险 。此时,A构成故意杀人罪 。
甲误将尸体当成活人杀害,应如何定义其犯罪性质
a构成侮辱尸体罪(尸体已完全死亡,无存活可能) 。a是认知错误 。a主观上是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是侮辱尸体罪,客观上是重罪,客观上是轻罪 。此时,我们从客观轻罪出发,在侮辱尸体的构成要件内寻求主客观的统一 。我们认定存在侮辱尸体的客观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此时,A构成了侮辱尸体罪的主客观统一,进而A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理论上也有一种说法,如果A的行为对象只是死亡,并且有一些基本的生命体征,比如和正常人一样的体温或者生存的可能性,那么A的行为增加了死亡的可能性或者死亡的危险 。此时,A构成故意杀人罪 。
以死亡的人再实施杀害是不是犯罪?
分别处理这种情况 。1.如果明知是死人,再将其杀死,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2.如果不知道它是死的,以为它是活人就杀了它,这是错误的 。应该以谋杀未遂论处 。3.如果不知道它已经死了,误以为是动物而开枪,也属于认知错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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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错把尸体当活人
属于对对象的误解 。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侮辱尸体罪的既遂和杀人未遂 。根据主客观约定,属于侮辱尸体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样量刑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因火灾、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依照火灾、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2.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行为 。3.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与上述医疗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第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 .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具有一定的自我信念,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 。如行为人自身能力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行为的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的有利因素等 。相信别人死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至于别人死的结果终于发生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对该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导致被害人死亡;行动的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死亡,他们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知因素方面,对他人死亡结局的主观估计不同 。虽然两人都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并没有将对可能性的错误理解和估计变为现实 。因此,当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不存在错误,主客观结果是一致的 。但是,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由于自己的生育能力、技术、经验和一些外界条件,在实施自己的行为时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有错误的认识,当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时,其主客观不一致 。第二,意志因素存在重要差异 。虽然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但通过深入调查,他们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存在明显差异 。间接故意杀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但也不反对他人死亡,而是放任其发生 。在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的发生,而且也不放任其发生 。而是希望不会发生,希望避免,也就是排斥和反对别人的死亡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杀人”的故意杀人罪相同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的心理态度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误杀他人而非其“目标”(即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遗漏造成的定性死亡 。不作为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杀人罪,也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两者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行为人之前因意外或者过失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险,但行为人可以不施救而施救,放任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应当将行为人界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不应当认定为意外事故,应当认定行为人无罪,但应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当被害人可能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而死亡时,被告人负有防止这种伤害发生的特定义务 。但基于上述心理因素,其并未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而是一言不发甚至走开,导致被害人因延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了逃避罪责,将尸体“杀死”给一个活着的人杀死 。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而应以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客体不能未遂)定罪,数罪并罚 。然而,张明楷教授持不赞成结果价值论的立场,对此表示反对 。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后,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未死亡后继续“杀害被害人”,属于客体不能犯未遂的事实 。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从重处罚,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尸体根本不可能是“杀人”的对象,也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保护对象 。过失致人轻伤或轻微伤,一般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此时,如果损害结果是重伤或者死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通常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误以为活人为尸体 杀害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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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误以为活人为尸体 杀害 如何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误解,是指行为人的明知和故意与实际情况和客观事实不符,行为人对事实有不正确的认识 。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误解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的误解,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知错误分为具体事实认知错误和抽象事实认知错误 。特定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只有在某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称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错误;对抽象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知道的事实和发生的事情跨越不同的犯罪构成,称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 。引申信息:对事实错误认知的几种形式1 。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知 。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的认知 。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结果其实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并止于其预期的目的,而是发生了超出行为人预见和追求的目标的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的结果是其中一个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另一个造成的 。2.对对象的错误理解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个客体,但实际上侵犯了另一个客体 。3.对客体的误解错误地将客体A侵害为客体B,两个客体反映的是同一社会关系;侵害错误的客体A为客体B,但二者的社会关系不同;将错误的犯罪客体侵害为非犯罪客体;侵害错误的非犯罪客体为犯罪客体 。4.对抗错误(或行为偏差)行为者对其行为的实际性质有错误的理解 。人没有实施故意犯罪的故意,就不要谈故意犯罪,而要根据实际情况确立过失犯罪或事故 。5.对手段和工具的误解包括三种形式 。人们因为无知或迷信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有害结果的方法;行为人意图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误解而使用了不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手段;行为人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但是他误解了工具或者拿错了物品造成了损害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对事实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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