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需要注册国内商标吗 电商为什么要注册商标第九类,9类商标名称

一、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吗?
最近商标圈广为流传一篇名为《中国证监会: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要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文章 , 后面是《最新商标规定!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 , 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 , 《证监会的“第9类商标” , 正成为奔跑在IPO路上互联网企业的命门》 。这些条款的大致意思是:“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 发行人应当依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没有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公司不会上市!”看到这个新闻 , 我不禁吓了一跳 。证监会为什么对商标注册类别做出如此详细的规定?带着疑问 , 笔者到处寻找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 却始终没有找到 。经过进一步的求证和分析 , 笔者认为 , 其实上述观点根本不是证监会的本意 , 而是一种误传 。为了避免进一步误导 , 我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 , 以正视听 。首先来解读一下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实施 , 2015年底修订 。笔者详细研究了修订前后的《办法》 , 发现修订前的《办法》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 依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但2015年底修改时删除了现行条款 。目前修改后的《办法》中只有第30条与知识产权和商标有关 。该条款的具体规定如下:“发行人不得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大家可以看到 , 这一条款并没有表达“发行人应当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观点 , 更无法推断出“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说法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 , 在公司上市之前 , 公司收购或使用的商标应该是稳定的 , 即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乔丹体育因商标案上市而被搁置的案例 。早在2011年底 ,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IPO审核就已经获得证监会通过 , 但由于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及后续一系列案件 , 导致其至今未能上市 。事实上 , 乔丹体育当时使用的“乔丹”商标早已在第25类“鞋、服”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 只是因为其注册商标申请注销而被搁置 。我认为这可以理解为“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因此 , 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商标权的稳定性 , 没有不利变化的风险 。如果公司在其核心领域使用的拟上市商标尚未注册 , 可以视为不稳定情况 。同时 , 即使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 , 如果像乔丹体育的商标一样存在被无效的风险 , 仍然会构成“不稳定” , 从而影响上市 。其次 , 以实际案例为例 , 根据上述观点 , 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公司将不在列 。
并且笔者还带着这个问题查询了一些上市互联网公司在9类的商标注册:东方财富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财富 , 股票代码300059)于2010年上市 。目前在软件下载平台上也可以搜索到“东方财富”的APP , 但其并不拥有第9类“东方财富”的注册商标权;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神娱乐 , 股票代码002354)于2014年上市 , 主要经营基于网页的网络游戏和移动网络游戏 。2016年底才成功注册第9类图形商标;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人民网 , 股票代码603000)于2012年上市 , 其第9类商标全部无效 , 公司从未在该类别申请注册单独的“人民网”商标;湖南天润数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润数娱 , 股票代码00)于2007年上市 , 主营网络游戏和软件信息技术 。到目前为止 , 公司没有发现第9类的商标申请记录;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撒文化 , 股票代码002425)于2010年上市 , 主要从事IP运营、手机游戏、互联网文化产业投资等 。其仅在2017年3月申请了第9类的4个商标 , 尚未核准注册;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华网 , 股票代码603888)于2016年10月上市 , 其第9类商标“新华网”于2016年8月申请 , 至今未注册 。上述公司大多属于沪深两市的信息技术行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 。自然应该属于互联网公司 。但这些公司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 , 似乎并不影响其上市和正常经营 。当然 , 在查询过程中 , 笔者也发现不少互联网上市公司将商标注册在第9类 。如三七互娱(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七互娱 , 股票代码002555)2014年上市 , 在第9类注册了“三七互娱”同名、股票简称相同的商标 。由此可见 , 在第9类注册商标并不是互联网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 , 是否有商标申请注册只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有关 。第三 , 就第9类的实际商品品目而言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9类商品组和品目很多 , 与互联网行业最相关的是0901组 , 即“电子计算机和外部设备” ,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毕竟这个商品项目是有明确方向的 , 就是我们所说的手机应用 , 也可以叫手机APP 。现在大部分互联网公司都是依靠手机app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 这就不可避免的让大部分人认为这个商品项目对互联网公司极其重要 , 是互联网公司的核心商品 。笔者甚至认为 , 这是造成上述误读误传的根本原因 。是真的吗?“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是互联网公司开发的手机app的核心产品吗?为了找到答案
楚这个问题 , 我们需要先分析一下 , 我们企业开发手机APP的目的是什么 。对于大多数拥有自主手机APP的企业来说 , 开发手机APP的目的 , 应该是让消费者更方便地享受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而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到底是什么 , 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 。只有明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是什么 , 才能确定优先和重点考虑的商品服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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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天猫店要注册商标9类和12类 , 有什么区别 。第9类商标跟很多互联网公司有着密切联系 。它属于电子电脑类 , 其中 , 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包括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 , 即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项目 。第12类商标分类表第12类具体商品主要有以下几个:1、火车及其零部件2、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汽车轮胎不包含在内)3、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摩托车轮胎不包含在内)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轮胎不包含在内)5、缆车 , 架空运输设备6、轮椅 , 手推车 , 儿童车7、畜力车辆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9、空用运载器(不包括飞机轮胎)10、水用运载器看你具体经营什么了
三、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吗众多知名互联网产品的第9类注册商标都因掌握在其他企业手中 。由此 , 证监会最新商标规定: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企业得不到注册商标的垄断权 , 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 , 而且在IPO期间 , 企业还存在诉讼的风险 , 这主要取决于商标持有方的态度 , 也就是说:上市命运已经不掌握在公司自己手里 。
【跨境电商需要注册国内商标吗 电商为什么要注册商标第九类,9类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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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9类一定要注册吗?恩恩必须要注册 从国家法律上来说 , 注册商标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 , 不被他人使用 , 可以维护商品的信誉和形象 。另外 , 注册了的商标不仅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认同感 , 还可以增强企业自身维护品牌价值的信念 , 提升品牌形象 , 在国际市场上拓展市场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 , 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 。除此之外 , 注册商标还有一系列的好处: 1.注册商标 , 表明了商品的独属性 , 在全国乃至世界 , 只有拥有这一商标的企业才可以使用 , 任何其他的企业不能擅自使用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商标不受侵犯 , 保护了品牌的价值不受盗取 。2.注册商标 , 还可以形成一种独特的品牌形象 , 在任何地方 , 只要看到这样的商标 。就能让消费者联想起这一产品 , 创造一定的市场认同感 。3.注册商标 , 可以以此为契机 , 进行国际贸易 , 拥有一定的国际认同 , 进而形成一定的国际地位 。4.注册商标之后 , 如果以后不再使用这一商标 , 可以转让 , 可以抵押 。
五、第九类商标注册内容是什么商标注册第9类是科学仪器、电子产品、安防设备 。尤其包括:实验室科研用仪器及器械、领航用电气仪器及器械 , 如测量和传令仪器及器械、量角器、穿孔卡式办公机械、不论录制媒体或传播途径的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 。即包括录制在磁性媒体上的软件或从远程计算机网络上下载的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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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我国对于商标是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 商标不经注册也可以使用 , 那么商标注册究竟有什么好处呢?商标注册后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 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他人不但不可以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 也不能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而未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受到这种保护 , 只能自己使用 , 如果使用过程当中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 则使用人只能在自己在先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 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 还有可能面临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 。对于驰名商标 , 商标注册的好处就更加明显了 。注册的驰名商标 , 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 就可以实现跨类保护 , 即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 而是所有品类的商品或服务他人都不可以使用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 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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