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在中国,导游一直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旅游业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员”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的混乱,这一曾经光鲜亮丽的职业逐渐演变为旅游问题和矛盾的焦点和焦点,为社会所诟病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实施,对处于职业漩涡中的导游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短期内,这些影响可能造成导游职业收入不同程度的下降;长期作用必将推动我国导游职业化进程,全面提高导游素质和社会地位,为促进我国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影响 。在《旅游法》的10章112条条款中,明确提到“导游”的条款多达14条,占总数的12.5% 。由此可以看出导游在旅游活动和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 。14个条款对导游的准入条件、薪酬收入、与旅行社的利益分配、导游的权利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一个多月实施的调查结果来看,《旅游法》的颁布实施确实给导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1 。导游有更强的法律保障《旅游法》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将导游证的报考条件定义为“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注册的人员,可以报考导游证 。”与1999年实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比,《旅游法》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使用的“导游服务公司”替换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导游服务公司”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一是“导游服务公司”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与挂靠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在导游活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有效承担责任;二是一些“导游服务公司”实行只收费不服务或只管理不保护挂靠导游的政策,对导游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旅游法》的实施,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将导游的职业活动置于国家的法律保护之下,使导游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2.导游收入有固定渠道《旅游法》,从源头上保证各类导游有固定的收入渠道 。第三十八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的收入来源,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对于旅行社聘用的专职导游,《旅游法》要求旅行社“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专职导游作为旅行社专职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由此得到维护;对于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大量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应当向导游人员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即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这一条款的意义在于通过合法形式保障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导游服务时的固定收入来源 。这样的法律规定,扭转了大部分导游只能通过增加自费项目、带团购物、逃票等方式获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机制 。一方面会增强导游的职业荣誉感,另一方面会融洽导游与游客的关系,从而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3.明确了导游和旅行社各自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96、100、101、102、103条对导游在旅游过程中的表现及相关利益规定了详细具体的处罚措施
同时,这些法律条款也对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列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例如,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的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即旅行社“未按照规定安排导游或者领队陪同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导游证的人员安排导游或者导游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收取费用” 。这不仅改变了《旅游法》实施前导游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障的困境,也减轻了导游在旅游活动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引导旅行社积极加强与导游的合作,共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包价旅游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负面”影响1 。收入锐减《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或应旅游者要求,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主要服务于当地公众的商圈,安排旅游者购物,但不得通过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这一规定的直接影响是,导游不再有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佣金,而在《旅游法》实施前,这是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 。虽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有权依法要求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即“导游服务费” 。导游服务费一般包含在游客支付的团费中,但由于各旅行社报价不同,给导游的“导游服务费”也不同 。目前各旅游市场旅行社导游服务费没有统一的支付标准 。在大理,部分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费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都是按照每天150元到300元的标准支付 。但相对于以往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收入,对于大多数导游来说,收入大幅减少是不争的事实 。从业十年以上的大理导游中,70%的人承认收入减少了80%,22%的人承认收入减少了50%以上,只有8%的人承认收入几乎或略有减少 。2.没有要带的组 。除了购物和自费项目没有提成,《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的另一个影响是,旅游团数量减少,很多导游陷入了无团可带的尴尬境地 。055-79000实施后,各旅游线路价格普遍上涨30% ~ 40%,有的涨幅甚至超过50% 。很多游客一听说价格涨了这么多,还不如不参加自助游 。据大理数字旅游平台统计,今年11月黄金周期间,大理接待旅游团队2986个,同比下降11%;接待团体游客4.3万人次,同比下降18%;各大景区团体游客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21%左右 。这种情况造成了不是导游不想或者不想带团,而是很多导游根本就没有带团 。虽然《旅游法》才实施一个多月,但是很多导游已经开始考虑转行了 。二 。《旅游法》实施背景下导游的自我调适策略(一)直面压力 。在现代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仅是导游工作和旅游行业 。压力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后果 。导游在面临旅游团减少、收入减少时,要主动减压,变压力为动力,努力调整自己的角色,适应《旅游法》实施后导游工作的新形势 。当导游在生活和工作中感到压力过大时,要学会主动疏导和发泄,向亲人、同学和朋友倾诉
导游接待旅游团后,应积极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和释放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压力,避免带到下一步的导游工作中 。(2)重新审视工作,评价自己重新定义工作,即使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也能让导游保持对导游工作的热情 。导游要把每一次游览作为一项系统工作,统筹安排,精心准备 。对工作的过程和每一个细节都要自信;组织一个高效的合作者团队,即有明确的分工,又能结合彼此的任务,互相协调,共同决定如何顺利完成这项工作;努力让游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满意甚至称赞,从而提高成就感和自豪感;开辟畅通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和合作者对自己的期望和对工作的评价,及时反馈对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建立互信机制 。(3)除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职业自导工作的重复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导游在工作和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亲切感和新鲜感 。因此,导游应该在工作结束后逃离工作,在导游工作之外寻找新的领域,发现自己的乐趣,拉近与亲友的心理距离,展示自己在很多工作中没有机会展示的潜力,获得某种程度的心理满足和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补偿 。不要只把收入作为衡量导游工作的唯一标准 。如果你把成功的感觉与工作联系在一起,当你在导游工作中遇到挫折时,很容易保持积极的态度 。三 。结论《旅游法》的实施无疑是对导游的一种外部约束力量 。将对解决导游面临的工作环境压力大、职业收入无保障、导游工作社会评价低、工作群体利益冲突等问题,遏制导游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导游只有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适应《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趋势,使自身利益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才能成为《旅游法》实施的受益者 。来自:《旅游法》,实施对导游的影响展现的淋漓尽致 。
新《旅游法》下,导游何去何从
2013年10月1日是中国旅游史上不平凡的开始 。新《旅游法》的实施给我国旅游市场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游览过程的讲解服务中,导游不再涉及任何购物、自费项目的介绍 。如果客人自己提出要求,导游会耐心解释,依法带团 。旅游者在行程中自愿要求参加有偿娱乐活动、观看晚间娱乐节目的;现在有的导游按照旅行社的要求让游客自己买票,团队人数多的时候会让游客代表买票 。让游客充分感受到《旅游法》实施后的“透明” 。导游的服务费一直是导游最关心的基本保障 。055-79000明确规定导游服务费等相关问题:1 。保障导游的合法收入;2.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预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3.旅游者不得损害导游的合法权益 。055-79000从规定中表明了国家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整顿导游服务市场的坚定决心 。同时也对游客非理性维权,损害旅游职业者合法权益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
新旅游法对导游规定
【导游如何看待新旅游法的发展 导游如何看待新旅游法,导游如何看待新旅游法的问题】法律解析: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人员应当接待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并负责向游客讲解;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耐心解答旅游者的疑问;导游人员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消费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讲解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其他有偿旅游项目 。
文章插图
对新旅游法的解读
新《旅游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解读逐一 。百度文库里有很多 。但《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新《旅游法》规范了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旅游法》要求详细且高,有利于旅行社稳定清晰的经营,扭转旅游行业形象 。过去对于“合同挂靠”、“零负团费”、“人头费”等关键问题,在法律层面已经给予了严格的规定 。新旅游法对导游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导游的准入门槛并鼓励专职导游,规定了导游的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障,给出了晋升方向 。新《旅游法》建立了价格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促进了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重视和旅游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可 。其中有8篇文章具体阐述了游客权利和经营行为规范 。通过规范旅游合同,保障游客利益 。
新旅游法对导游工资的影响?
新旅游法实施对导游工资的影响肯定是有点的 。之前大部分导游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拿不到底薪或者“底薪”或者社会保险 。这使得导游没有最低的物质保障,收入主要来自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回扣 。与此同时,“零负团费”现象普遍存在 。导游接待旅游团,不仅不赚钱,还要把一部分还给旅行社,保证旅行社的经营利润 。所有这些都要靠游客的消费来赚取
新的《导游法》只是加强了对导游的管理,和游客没什么关系,所以中国的导游也没那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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