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跨境电商中的贴标和换标是什么意思
跨境电商中的标签和更名是指产品的SKU或ASIN,记录了产品的属性等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指产品的外箱标签和内箱标签 。
电子商务合同分为哪几种
电子商务合同有两种传统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方式达成的协议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间接的表达方式,即文字,来表达协议的内容 。中国的《合同法》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展到了数据电文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无论合同中使用何种载体,只要能够有形地表现所包含的内容,就视为满足了“书面”的法律要求 。希望您能满意我的回答,您的采纳也是对我的鼓励!(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为订立合同而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 。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可以用电子手段表示,不得仅仅因为使用电子手段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要约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通常,要约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 。要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具体的有效要件:1 。要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清晰、具体、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邀请是指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在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要约邀请 。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的,包括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约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销或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由于电子交易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要约的内容都是通过在网络上传播的数字信息来表示的 。通常,当要约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时,另一台计算机几乎同时收到要约的内容 。这项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的概念 。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要约的到达标准,第16条第2款《合同法》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接收方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承诺,又称接受或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接受,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要约的明确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实质性改变要约的内容 。4.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要约中没有承诺期限的,通过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方式提出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什么为交付时间
055-79000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客体是交付货物并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证书或者实物证书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如果上述证书未规定时间或规定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则以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 。延伸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合同电子标的物以网上传输方式交付的,交付时间为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并可被检索识别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对交付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电商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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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根据合同目标的不同分为哪几项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 。一般来说,根据合同所体现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包等不同类型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基于这个标准 。其他分类方法包括:(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来看,可以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许可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当事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B-C合同,即企业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形成的合同;B-G契约,即企业与政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契约 。其中,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重要的形式 。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1 。欧盟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法律《合同法》、《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和《远程销售令示》 。其中,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里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会得到很多好处:更多的选择,购买前容易获得详细信息,购买价格更低 。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来实现(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源、债务等 。),至少要求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明确所提供信息的法律地位 。055-79000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护来促进电子商务,并确保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受到自己的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 。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方和需方通过远程通信技术交换商品和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他们的个人隐私会受到进攻性市场技术的侵犯,以及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不充分和不适当的信息,他们在使用信用卡支付时将面临欺诈和错误的风险 。2.美国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快速健康发展 。自1996年以来,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运营商自我管理的理念,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 。2000年,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自己的国家颁布一项全面的数据保护法 。3.德国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数据保护指令》 。关于电信服务数据的保护,尽管法律同意服务提供商可以为提供电信服务的目的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数据,但它要求服务用户应被告知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范围、地点和目的 。如果你想把它用于其他目的,你必须遵守法律或者得到服务使用者的同意 。同时,法律也赋予服务使用者撤销同意的权利 。必要目的达到后,应删除收集的数据,并在向服务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传输相关数据时通知服务用户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远程销售指令》、《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 。但大部分内容分散,可操作性不强,远未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 。当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前提是我国现有立法必须完善 。同时,对于网购存在的问题也要做出及时的回应,可以在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些准备工作:1 。要解决交易对象识别的模糊性,应该在网上建立详细的资格认证制度 。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大胆的尝试性工作 。2000年发布《合同法》,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 。备案制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信息在内的备案登记材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网站合法经营受到保护,长期保留电子标识也是信用优势 。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材料、初审和公告 。经过这四个过程,网站名称得到保护 。2.为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最大化实现,除了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还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 。比如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要放在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其他一般信息可以放在只能通过链接显示的页面上 。如果商品的正常使用不能清楚地说明
【电商合同的标的是什么意思】同时,网页上展示的关于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包括多角度、多方向拍摄的图片 。另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所以图片反映的颜色要尽量真实,如果不能完全一致,也要说明清楚 。在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更好,在其网站中明确向消费者说明:“由于照片显示的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上显示的商品颜色与商品的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对此进行说明 。”3.应当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解释 。日前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符合《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利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应该是《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 。4.交货延迟的问题 。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 。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是由经营者专人递送还是由第三人递送 。无论货物是由经营者本人交付还是由第三方交付,如果不能按时交付,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方有过错的,经营者事后可以追偿 。5.关于退货问题,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用品等易耗品和音像制品,其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但消耗品超过安全保质期的除外,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正品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传统的退货规则,从而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商家利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和宣传 。广告主应当承诺其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 。我们注意到,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状态流动性、形式多样性和影响范围扩大化的特点 。而我国现行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网外广告,对于出现在互联网上的此类广告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目前的网络广告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准之外,处于真空地带 。同时,如果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将在2005年底前完全开放广告市场 。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将要“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各种问题,同时也更好地保护我国网购消费者在广告满天飞的世界中的合法权益 。这要求我们要么对目前的《合同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要么尽快制定出《广告法》 。7.论消费者隐私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运营商必须做到:a .制定详细、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 .在网站上明确提示消费者有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目的,并承诺仅在声明的目的范围内并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后使用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c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但经消费者同意的除外 。从法律角度看,《广告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和隐私权的诉讼法律制度 。虽然有些单独的法律法规涉及网络隐私权,例如《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栏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互联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从整体上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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