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推定财产混同,公司的经营打入个人账户应确认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推定财产混同,公司的经营打入个人账户应确认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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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推定财产混同,公司的经营打入个人账户应确认财产混同

2020年7月 , 原告黄某某(乙方)与被告逸亮家政公司(甲方)签订服务协议 , 约定:第一条 , 逸亮家政公司为黄某某提供0-3岁婴幼儿家庭养育服务 , 服务级别为优享A(9800元) , 服务方式为住家;第二条 , 逸亮家政公司为黄某某提供到家育婴服务 , 每月收取服务费金额为9800元 , 服务费为预付制 , 每次预付三个月 , 每次预付金额为29400元 , 首次支付时间为协议签约当日 , 到家服务期限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21日 , 支付方式中 , 有公司账户转账支付、支付宝转账及现金三种方式 。 上述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后 , 黄某某又向逸亮家政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4600元和管理费3705元 , 其中服务费24600元支付至姜某某个人支付宝账号 , 管理费3705元支付至支付宝账号 。

后逸亮家政公司仅安排育婴师提供服务至2021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逸亮家政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因公司经营不善 , 导致与客户的服务合同违约 , 于2022年1月1日失效 , 双方约定 , 客户剩余服务款进行全额退还 , 公司应在2022年1月10日前给出还款计划 。 确认尚余服务费17339.10元 。 ”
原告黄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某某与逸亮家政公司签订的《婴幼儿家庭养育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于2022年1月1日解除;2、判令逸亮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17339.10元;3、判令逸亮家政公司退还管理费2223元;4、判令姜某某对逸亮家政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
一审法院认为 ,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黄某某和逸亮家政公司订立的服务合同 ,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应属合法有效 。 现因逸亮家政公司经营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 , 致系争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黄某某有权解除合同 。 现逸亮家政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 , 法院予以确认 。
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故黄某某有权要求逸亮家政公司将剩余未提供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管理费退还黄某某 。 退还的具体金额 , 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予以确认 。

关于黄某某要求姜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姜某某是逸亮家政公司的唯一股东 , 黄某某支付的服务费进入姜某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 , 现姜某某并未就此事实作出合理说明 , 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有严格区分 , 并独立于公司财产 , 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姜某某即使与案外人朱某签订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 , 该协议亦仅约束姜某某与案外人朱某二人 , 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 故姜某某理应对逸亮家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一审判决:一、黄某某和逸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婴幼儿家庭养育服务协议》于2022年1月1日解除;二、逸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黄某某服务费17339.10元;三、逸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黄某某管理费2223元;四、姜某某对逸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一审判决后 , 被告姜某某、逸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认为 , 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 。 根据法律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可见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推定财产混同 , 否定混同的举证责任由股东自负 。
【一人公司推定财产混同,公司的经营打入个人账户应确认财产混同】
具体而言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做到分别列支列收 , 单独核算 , 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 , 风险分别承担 , 由此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分离 。 本案中 , 逸亮家政公司的经营收入打入姜某某个人账户 , 股东和公司的财产难以清晰区分 , 显然属于混同情形 。 逸亮家政公司、姜某某虽上诉主张姜某某的个人账户仅用于公司运营 , 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 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综上 , 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判令姜某某对逸亮家政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于法不悖 , 二审予以认同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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