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不违法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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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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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日 ,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宏博国际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约定:董某某在餐厅岗位工作 , 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 董某某最后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上午 。 双方均确认董某某于2011年9月21日、2021年10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 宏博国际村按照基数2180元标准发放董某某加班工资共计601.38元 。 双方确认董某某有四小时带薪年休假未休 , 并已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8元 。

10月8日上午9:48和11月10日上午10:11 , 公司负责人分别在宏博员工联络群众发布通知 , 因公司经营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 , 经公司与工会沟通并协商后 , 一致决定延迟发放全体员工9月份、10月份部分工资 , 即按照9月、10月工资表每人实发工资金额的一半发放 , 该月其余工资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再确定付款时间 。 各项保险、公积金正常缴纳 。
2021年9月28日 , 宏博国际村发布关于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通知 , 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员工加班费进行如下调整 , 以当年度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 此次调整自2011年9月1日起生效 。 加盖宏博国际村有限公司工会印章 。
2021年11月18日 , 董某某向宏博国际村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内容为宏博国际村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形 , 董某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 书面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
董某某于2021年11月17日向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3616元;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金14520元;支付经核实随意处罚的工资扣款300元;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计时工资11888.54元;支付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2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77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1596元 。 该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第50970号仲裁裁决书 ,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计时工资10631.4元;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21年9月的工资扣款3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至11月未休年休假工资13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董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 , 宏博国际村认可仲裁裁决 。
原告董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宏博国际村支付董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20503元;2.宏博国际村支付董某某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加班、10月2日国庆节加班费共计228.96元、未休年假4小时工资69.59元;3.诉讼费由宏博国际村承担 。
法院审理认为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 。

本案争议焦点为宏博国际村应否支付董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 ,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 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 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 , 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 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 或者告知劳动者 。 本案宏博国际村提供了证据证实其经营困难 , 并对于暂缓发放部分工资经过工会委员会商议并出具加盖工会印章的通知 , 员工微信群予以转发告知 , 宏博国际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不属于故意拖欠工资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 , 故法院认定宏博国际村无需支付董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关于董某某称5月停放工资未进行告知且未看到公示信息一节 , 宏博国际村确实在干部工作群中有转发 , 即便董某某未及时得知 , 也只是宏博国际村工作瑕疵 , 仅此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方对加班时间和未休带薪年休假时间没有争议 , 对于计算基数存在争议 。 对此 , 宏博国际村提交了会议纪要和关于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通知 , 董某某认为调整加班费基数需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才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 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 或者告知劳动者 。 宏博国际村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修改加班费计算基数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 故法院认定宏博国际村应支付董某某加班费差额228.96元(3010/21.75/2/3-601.38) 。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支付不违法】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4小时工资 , 宏博国际村已经足额支付 , 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
经过一二审 , 法院最终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 被告宏博国际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某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28.96元;二、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原告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认为 , 双方当事人对于认定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无异议 , 二审予以确认 。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数额 。 围绕争议焦点 , 二审阐述如下:
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6月至10月名下账户内余额足以支付全部员工工资 , 并不存在其所述的经营困难情况 , 应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对此 , 二审认为 , 考虑被告作为经营主体 ,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在其自有银行账户中留存相关款项以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周转所需 , 并无不当 。 原告据此推定原告经营正常 , 理据不足 , 二审不予采信 。

相反 , 经及二审审理查明 , 被告作为企业 , 其主营业务为客房租赁 , 该项业务在新冠疫情期间较易受到影响 , 出于经营考虑被告亦有权对于相关工资发放进行暂缓 , 被告对于暂缓发放部分工资亦有经过工会委员会商议并出具加盖工会印章的通知 , 并在相关微信群予以转发告知 , 其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对此论述详细 , 晰理得当 , 二审不再赘述 。 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已经将欠付的相关计时工资予以发放 , 符合暂缓发放工资通知中的承诺 , 并未对原告权益造成重大侵害 。 法院综合以上情况 , 认定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并无不当 , 二审予以维持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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