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他起诉了抖音和UP主:耗时大半年,赔偿一万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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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拿到判决结果后,刘黎平也很受鼓舞,“赢了就行,表明这件事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定!”
但对于赔偿金额,刘黎平欣慰中也夹杂着些许失望,“不尽如意” 。
欣慰之处在于,这是自然人起诉短视频平台侵害胜诉并获赔偿的罕见案例 。
失望则在于,刘黎平虽然不太在乎赔偿金额多少,但他认为法院判决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太小,“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初心,如果能够重罚,我觉得它的效果会更好一点,判一个肉痛的数字,让侵权方肉痛,觉得剽窃盗版划不来,这样才更有意义” 。
对此,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枝辉也有些意外,“权利人被迫选择到法院起诉维权,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结果法院判决结果连起码的维权成本都不能覆盖,实际上是变相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举动 。”
本案中,除了赔偿金额外,还有一项意义重大的明确认定 。
微播视界方面曾在抗辩中力图证明,“通知——删除”的合理期限是7天,而且不少平台都设定了7天的侵权反馈期 。
不仅抖音,Bilibili也将7天作为版权保护计划维权反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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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bili UP主版权保护计划中维权反馈期限
快手没有对申请结果期限做明确规定,但其表示5日内处理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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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保护计划中维权反馈期限
但在这个判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对于热播视频,依然以7天作为合理的处理期限,则会不适当地扩大传播范围,扩大权利人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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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认定,对于平台怠于审核,或者故意利用流程拖延处理,也敲响了警钟 。
关于到底如何认定平台方是否“及时”处理侵权内容,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确实并无一刀切规定 。
对此,专栏作者张书乐曾提出自媒体流量的黄金24小时法则:热点事件发生后,在24小时内相关内容最易引爆流量,24小时后则热度下降 。
因此,在这个时间窗口内,相关内容越多越好,于平台而言最有利——不管上述内容是否侵权 。
回到“懂懂FM5200”的侵权视频上,其5月23日发布的侵权视频,抖音平台在5月30日才姗姗下架,早已过了流量黄金24小时 。
而在梨视频起诉侵权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性质、权益的类型、侵权的具体情形、采取不同措施的难易程度各有不同,不易也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封闭式规定 。
而且,上述法院还明确指出,短视频行业本身就以“短、频、快”为特色,主要通过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来赚取流量、获得收益 。如不能在较快时间内制止侵权行为,其损失比一般的影视作品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更大 。
可以说,上述法院的判决,其实对于短视频平台的处理侵权的时速,提出了更高要求 。
避风港VS红旗原则在上述案例中,值得思考的是,到底平台的责任边界在哪里?该遵循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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