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三院|中山三院伤医凶手跳楼自杀:谁来保护“高危”的精神科医生?

【中山三院|中山三院伤医凶手跳楼自杀:谁来保护“高危”的精神科医生?】本文作者:carollero
10 月 31 日,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下称中山三院)发生一起伤医案件 。
据红星新闻报道,一位医务从业者透露,行凶者赵某于三天前刚从他所供职的医院精神科出院,共住院三天 。「我在赵某住院期间查房接触过,他是精神病患者,没有自知力,三天前他说我们医院达不到他的要求,自己要求出院,最后办理自动出院,却没想到他今天持刀伤医 。」
出院后的第三天,赵某来到中山三院,将刀子捅向了兴许素未谋面的陶炯医生 。随后,赵某跳楼自杀 。
这一悲剧给我们哪些启示?我们该如何看待「精神病犯罪」?确诊精神疾病是法律责任的「免死金牌」吗?医院针对精神疾病患者高聚集的专科科室,应该如何进行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为什么精神病可以减刑?
提到「精神病犯罪」,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精神病患者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精神病患者犯罪可以减刑」 。
中山三院|中山三院伤医凶手跳楼自杀:谁来保护“高危”的精神科医生?
文章图片


图源:图虫创意
「除了医院加强这些管理,医生自己也可以增加一些诊疗的细节动作 。」针对精神科的特殊性,在提前规避风险的这一点上,刘中直律师认为,「医生需要更注重病患的日常管理,门诊也可以和病房一样,增加一个分诊标注的动作 。」
在临床实践中,那些未受到侵害但已感知危险存在的医务人员,可以选择「避险停诊」 。然后暂时离开现场,由专项负责医患关系的专业人员处理纠纷,或医院保安、乃至公安人员及时介入处理排除危险 。
而针对那些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刘中直律师想对每一位医务工作者说:「正当防卫是赋予任何公民的法定权利 。只是需要注意,防卫不要过当,如能将对方制服,即应停止防卫行为 。」(内容审核:gyouza)
致谢:本文经 路漫·江苏通达瑞律师事务所 刘中直律师、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永泉律师、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 郜彬 主治医生 专业审核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
3.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4310840310140593&wfr=spider&for=pc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