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免费≠免责,医院为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赔偿16万丨医法汇( 二 )


本案中虽然甲骨科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该治疗行为并非是在患者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所进行的救助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因此甲骨科医院不能基于该条法律规定免除民事责任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本案中甲骨科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其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仍然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 。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诊疗活动的法律规定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本案中患者在甲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并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甲骨科医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不收取费用并不构成甲骨科医院减轻或者免除民事责任的事由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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