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因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需紧急行心脏异物取出手术
【摘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并采取植入式静脉输液港进行输液,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被告医生给原告进行了心脏异物取出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发现输液港不通畅时没有及时检查和处置(发现输液港管不通畅时,应首先在光X下确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脱管的原因和处置的方案) 。查阅病历未见医方关于如何防范输液管脱落的相关告知 。被告承担50%的过错责任,赔偿合计117227.84元 。
【关键词】输液港,医疗纠纷,心脏异物,手术,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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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2016年12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检查,于2016年12月27日收住院被确诊“乳腺恶性肿瘤” 。入院后,被告医生建议行新辅助治疗,并采取植入式静脉输液港进行化疗,初次化疗原告于2017年1月2日出院 。原告第三次化疗时间为2017年2月1日办理入院手续,当天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未能接通,第二天被告医生建议拍片找一下输液港的位置及未接通原因 。
经检查被告告知,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需紧急行心脏异物取出手术 。2017年2月2日中午,被告医生给原告进行了心脏异物取出术,术后被告向原告展示了掉进心脏内的导管,该导管由被告方保存,其称要和输液港生产厂家解决此事 。直至2018年1月份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解决方案 。
二.患方观点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因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需紧急行心脏异物取出手术】2018年1月15日,原告申请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此案,无法调解 。本次医疗纠纷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此案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363.48元、误工费10437.29元、护理费3479.10元、残疾赔偿金169316元、交通费2229元、住宿费736元、邮寄费22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15000元、伤残司法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
三.医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输液港植入前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植入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输液港脱落并非被告导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关于伤残等级:被告认为输液港脱管和取管对心脏未造成损伤,因此不应构成伤残 。关于脱管:原告脱管后未诉有任何不适,经拍片才证实输液港脱管,故脱管未对心脏造成损伤 。关于取管:患者导管近港座端位于上腔静脉中(有胸片和DSA证明),未进入心脏,取管是从股静脉穿刺进入抓捕器,从上腔静脉套住导管进港座端,将其从股静脉处完整拉出,自始至终未进入心脏 。
且术后多次复查心电图和心脏彩超,取管后与取管前检查结果显示没有变化,因此取管未对心脏造成任何损伤,对患者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也未造成任何影响 。鉴定现场,鉴定人员也认为本次操作对患者身体没有损伤,无论从身体外观还是肢体活动及脏器功能都看不出损伤 。故鉴定意见按心脏异物取出,鉴定九级伤残与客观事实不符,对该意见不认可 。
关于误工:取管手术未延误患者的治疗,原告原发乳腺癌疾病也正在化疗过程中,取管对其当期化疗及后续再次化疗及手术未有任何延误 。故对鉴定腾某某误工期90日不认可 。3、原告当期住院在出院前已拆除股静脉按压处敷料,未造成额外的护理,故对鉴定腾某某护理期30日不认可 。被告对其异议未提交证据 。
四.鉴定意见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输液港导管脱落的损害后果有同等因果关系 。原告心脏异物取出术后构成九级残,建议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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