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因输液港的导管掉进心脏内,需紧急行心脏异物取出手术( 二 )


五.医疗过错分析
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因发现右侧乳房肿物4天入住医方诊治 。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为右侧乳房肿物,给予相关检查 。于12月28日在局麻超声引导下行右侧乳腺肿物、右侧腋下淋巴结穿刺活检术,穿刺组织送病理检查,诊断右侧乳腺癌、腋窝淋巴结转移,考虑局部进展期乳腺癌,建议行术前新辅助化疗,向原告方告知病情及治疗方案,家属表示同意并签字 。
医方于右锁骨上行输液港植入术,并行EC序贯T(H)方案首次化疗,化疗反应可耐受 。医方上述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 。于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6日完成第二个疗程化疗 。乳腺肿物由5*6cm变成5*3cm大小,右侧腋窝淋巴结由2.5*3cm缩至2*1cm大小,化疗有效 。于2017年2月1日第三次入院化疗,医方在输液时发现留置的输液通道不通畅,改为外周静脉治疗,次日给予胸片检查,见输液港导管脱落 。
即行手术,经左股动脉穿刺进针,在上腔静脉处抓取到断裂的PICC导管,并取出体外;同时取出输液港体等 。于2017年2月4日完成第三次化疗 。在本案中,医方发现输液港不通畅时没有及时检查和处置(发现输液港管不通畅时,应首先在光X下确定管路的位置,分析脱管的原因和处置的方案) 。查阅病历未见医方关于如何防范输液管脱落的相关告知,医方存在过错 。
原告为行第三次化疗入住医方,输液时发现留置的输液通道不通畅,医方没有及时处置;之前亦有没告知原告如何保护输液港、导管的相关知识 。医方次日行手术从上腔静脉内取断裂的PICC导管,同时取出输液港体等 。对于输液港脱管事件的发生,是少见的并发症,如在院外发生脱管,多为自身保护不当所致(除外质量问题的情况下) 。
六.庭审意见
本案诉讼前,经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x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均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于双方的异议,x司法鉴定所已出具书面复函,原告虽仍坚持其异议,但未能对其异议举证证实,故对原告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法采信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定被告按照5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某某残疾赔偿金846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8540元、医疗费5807.79元、护理费1739.55元、交通费1114.50元、住宿费368元,合计11722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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