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劳动三分法”登上历史舞台,灵活用工不能“一刀切”

投稿|“劳动三分法”登上历史舞台,灵活用工不能“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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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锌财经,作者 | 川川,编辑 | 大风
上月,人社部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以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律框架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
《指导意见》中,明确地把新就业形态分成了三种类型:
1.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
3.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
其中1、3两条是我国劳动法现有的基本框架,分别由劳动法和民法调整,也就是惯有的“劳动二分法” 。需要着重看的是第二条中关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描述,是首次出现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就是说,我国的劳动制度正式引入了第三种劳动形态 。
而我国之所以在此时迈入“劳动三分法”时代,是因为在当下的时代背景,劳动者拥有了更加多元化的从业选择 。因此,也需要更加适合的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
关于这项社会民生大讨论靴子的落地,也清晰了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一点,保证了在平台型经济模式下,涉及双方的平衡和持续发展 。
灵活用工不能一刀切人社部数据显示,全国灵活就业者超2亿人,其中较多是依托于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例如: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 。不可否认,各个互联网平台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岗位 。
对这2亿的平台型经济从业者来说,他们需要更“灵活”的方式,来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 。
首先,平台型经济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原有的“二分法”劳动体系下,很难界定清楚 。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在7月初的国务院常务回忆中明确提出了“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 。
这次会议,确定了我国新的形式下就业形态的政策走向——不能被束缚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中,应该实现“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以适应新形式下的劳动关系 。这次会议之后,包括人社部在内的八部门文件正式引入了“劳动三分法”,“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的制度结构基本成型 。
其次,正因为平台型经济是高度灵活的用工方式,对平台上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来说,从业的时间也是灵活的 。对他们来说,也并非所有人都需要“缴社保”这类的服务 。实际上,在我国,诸多地方的农村也有了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体系 。
因此,“一刀切”的形式并不适合这类在平台型经济下诞生的劳动关系 。《指导意见》也充分说明了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适应新就业形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关系” 。
付不起的试错成本关于平台型经济与劳动者权益的争论,并不是在我国率先发起讨论的 。
在美国和西班牙有过类似的案件,并且法院分别宣判了两个不同的结果,也对我国当下的讨论有很好的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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