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劳动三分法”登上历史舞台,灵活用工不能“一刀切”( 二 )
2015年的美国加州,当时的主法律体系仍然是“二分法”体系 。有司机请求法院认定他和Uber之间的劳动关系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Edward Chen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虽然判决司机和Uber存在劳动关系,但Edward Chen也明确地指出:根据当时的“二分法”体系,并不能清晰明确地得出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提议应该由一会或者上诉法院改进当时的法律体系 。
但是,Edward Chen的意愿并没有实现 。相反,美国反而在新就业模式普及的时代背景下进行了成本极高的“劳动二分法”社会实践 。同样在加州,2019年通过了《AB5》法案,该法案要求法院加大力度增加平台否认劳动关系的证明 。但是,法案一出,各个平台为防止被认定为和平台从业者存在劳动关系,而解除了大量的合同,直接导致了灵活就业者的大量失业 。
直到2020年11月份,加州通过全民公投的方式,确定网约车司机不是平台的“雇员”,界定的关系被定义为“应予以工资和福利保障的独立承包人” 。这也开启了加州的“劳动三分法”时代 。
同样的案例,也发生于大洋的另一边的西班牙 。最终,法院的判决是平台需要承担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这直接导致了外卖平台Deliveroo退出了当地市场,并且直接导致2500名骑手的失业 。
美国加州和西班牙的案例,直接体现了劳动二分法的局限性和三分法的必然性 。
但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是,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新经济平台下的从业者人数已经超过2亿人,因此,我国的试错成本是更高的,甚至是没有试错的机会 。
对劳动者来说,首先考量的要素是能否在和平台的劳动关系中获得报酬,其次才是满足实际情况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公平是原则,完善是长期过程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演进的产物,每个历史时期所需要的法律是不一样的 。
从客观上说,法律的出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即:先有现象,后有关于现象的讨论,再有法律法规的出台,然后在一个长期的完善过程当中 。
参考这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也符合这个过程 。前段时间,也有关于平台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益讨论 。有大量的声音,认为平台应该给予劳动者基于第一类劳动关系之下的权益 。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平台型经济模式下,用工的方式是“灵活的”,和完全受雇类型的劳动关系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这也需要新的法律去界定两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两个立场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指导意见》的出台 。
在新的环境下,“灵活用工”成了重要的劳动形式 。因此,“灵活就业”就需要“灵活的保障机制” 。
最终要遵循的原则就是《意见》中指出的:企业要“引导和支持” 。此要求意味着新型就业形态不应搞“一刀切”式的社保和“一揽子社保”,要尊重新就业形态灵活劳动关系现状,更要尊重外卖骑手的诉求和意愿 。
【投稿|“劳动三分法”登上历史舞台,灵活用工不能“一刀切”】从二分法,迈入三分法,体现的重要一点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在以尊重时代背景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从而切实保证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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