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被控用铁棒杀邻居母子,羁押9年后无罪释放,真凶在哪

3月23日上午 , 被羁押9年的云南昭通男子王被宣告无罪 。当时他邻居家的一对母子在家中遇害 。事发4天后 , 发现他们打电话报警 。村民排队抽血做DNA鉴定 。他被锁定为嫌疑犯 。他的供词在审判中被翻供 , 一审被判死缓 。他不服上诉后 , 2017年6月案件再审 , 5年后无罪释放 。
死者问:真凶在哪里?
母子二人在家中遇害 , 邻居王成为嫌疑人 。
公开资料显示 , 王 , 48岁 , 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 。此前 , 他被指控杀害了一名邻居的母亲和儿子 。
2022年3月23日上午 , 昭通中院宣判 , 王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他被判无罪 , 并被释放回家 。
王家的砖房结构距离两名死者的家约100米 , 现在四周高楼林立 。知情的当地村民说 , 无罪释放回家的王抱着亲人痛哭 , 讲述了这些年的悲惨遭遇 。
采访人员获悉 , 遇害母子的母亲叫祖寿梅 , 43岁 , 儿子邓友波遇害时才12岁 。
寿美的大女儿邓友翠说 , 她家有四个兄弟姐妹 。她是老大 , 有两个妹妹 , 被打死的邓友波是四哥 。
她回忆说 , 2013年4月 , 47岁的父亲带着二姐在江苏南通的一个工地打工 。当时她护理专业还没毕业 , 正在云南昆明的一家医院实习 。
她还清楚地记得 , 2013年5月7日下午5点左右 , 她正在医院实习 , 突然接到老家的电话 , 说妈妈和弟弟病重 , 正在抢救 , 让她马上回家 。
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 , 邓友翠回到了昭通老家 。直到这时 , 亲戚和朋友才告诉她真相:她的母亲和兄弟已经被杀害 。
当她听到这个坏消息时 , 她心碎了 。看到殡仪馆里两个亲人的尸体 , 她哭得死去活来 。她说 , 母亲和哥哥火化后 , 就埋在家附近的一座山里 。
事后有人告诉她 , 当年5月5日凌晨1点左右 , 有村民上街卖黄瓜 。当他们经过她的房门时 , 他们看到一扇门半开着 , 房间里的灯亮着 。他们很匆忙 , 没有走近去看 。
甚至有村民说 , 5月7日下午5点左右 , 有人发现她家房子已经好几天没关了 , 门被撬开了 , 上面有个洞 。村民觉得奇怪 , 就叫了几个人进屋去看 。结果他们惊呆了 。他们看到床下躺着一个成年人的尸体 , 于是立即报警 。
昭通市昭阳区警方表示 , 接警后迅速派警力到现场开展调查 , 发现门上有两道撬痕 。房子里有一辆三轮车 。车厢上有一根长66.5cm , 直径2.5cm的铁棒 。铁棒是扁的 , 一端表面有很多血 。
警方发现案发房间里有一张铁床 。床上有一具仰卧的男性尸体 , 盖着白色红花被子 , 尸体头部西侧有一颗牙齿 。在床的北面 , 有一具女尸仰面躺着 , 头朝东 , 脚朝西 。地上有一滩血 。在尸体的右腹部 , 有一个脚趾向南的右脚印 , 长27厘米 。
两个死者 , 一男一女 , 分别是邓友翠的四哥邓友波和母亲祖寿梅 。
通过调查、走访和尸检 , 警方得出结论 , 母子二人于5月3日晚遇害 。
邓友翠说 , 案发后 , 警方提取了血迹斑斑的铁棒上留下的DNA , 当地200多名村民排队取血做DNA鉴定 , 以便对嫌疑人进行调查 。警方最终锁定邻居王某为嫌疑人 。
2013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 , 民警在其家中将王某抓获 , 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次日 ,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
王交代 , 前一天 , 儿子、邓友波偷钢筋被人看住 , 扣了书包 。他和祖守美商量去工地解决这件事 , 但是出发前祖守美不愿意去 。5月3日晚 , 喝完酒后 , 他决定去祖寿梅家找她和邓友波谈偷钢筋的事 , 免得找一家又一家的麻烦 。
王还交代了详细的作案经过:“我在新家的门后拿了一根铁棒 , 用它撬开了祖寿梅家的木槽门 , 到邓友波的房间里质问他 。结果他辱骂我 , 我就用铁棍打他的头 , 双手掐他的脖子 , 把他推到床上 。邓友波死后 , 我用被褥盖住了他的尸体 。正在这时 , 祖寿梅开灯进屋 , 看见我 , 大声呼救 。她转身离开房间 。我怕她喊 , 就用铁棒打了她后脑勺 。被打后 , 她扑倒在邓友波的床上 。我弯下腰把她的身体翻过来对着天花板 , 然后双手掐着她的脖子大概两分钟 , 蹬着她的身体 , 拿了一件衣服给她盖上 。我手里拿着一根铁棒走出房间 , 没关灯 。走到木槽门口 , 怕被人看见手里拿着工具 , 把铁棒扔在现场就回家了 。”
庭审中 , 王翻供 , 一审被判死刑 。
后昭通市检察院指控王犯故意杀人罪 , 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 , 两名死者家属提出约90万元的民事索赔 。
检方指控 , 2013年4月24日 , 王因琐事对其母子怀恨在心 。5月3日晚 , 持铁棒进入祖寿梅家 , 残忍杀害母子俩 ,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4年7月30日 , 该案在昭通中院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王突然翻供 , 称自己根本没去过犯罪现场 , 也没杀人 。在被办案人员威胁殴打后 , 他招供了 。
王的辩护人说 , 检方指控的证据不足 。王对作案时间和丢弃作案工具的供述不一致 , 无证据证明其到过案发现场 。进看守所体检时 , 他的鞋码是24.5cm , 而现场检查时 , 死者祖寿梅的脚印是27cm 。王没有犯罪动机 。铁棒上除了他的DNA , 还有其他人的DNA , 不能判他有罪 , 要求公正判决 。
邓家人的民事赔偿 , 包括丧葬费 , 共计约90万元 。王说他没有杀人 , 也不愿意赔偿 。
昭通中院审理查明 , 2013年4月24日 , 王某之子、被害人邓友波到昭通市昭阳区索家营村旁安置小区 , 在工地上销售钢管 。王华的书包被工作人员扣留了 。由于邓友博的母亲祖寿梅没有和王一起去红豆博解决此事 , 王对母子俩怀恨在心 。
5月3日晚 , 王持铁棍进入祖寿梅家 。在盘问邓友波的过程中 , 受到对方侮辱 , 于是用铁棒击打对方头部 , 并用手掐对方脖子 。听到响声后 , 祖梅来到儿子的卧室查看 。王用铁棍打她的头 , 用手掐她的脖子 。
在确认两人死亡后 , 王将屋内作案用的铁棒扔掉 , 逃离现场 。经鉴定 , 母子二人系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
昭通中院审理后认为 , 检方指控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来源合法 , 证明内容客观真实 , 与案件事实相关 , 具有证明力 。证据确实、充分 , 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依法应予严惩 。
但在庭审中 , 王否认了犯罪事实 。经查 , 其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的供述 , 经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和生物物证亲缘关系鉴定 , 证实了其用铁棒击打2名被害人头部后用手掐其颈部 , 致2人死亡的供述的真实性 。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 , 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且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认定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 , 不能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和王的犯罪手段、情节 , 他不是被判处死刑后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 应当减刑 。其犯罪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实际物质损失 , 应予以赔偿 。
2015年3月中旬 , 昭通中院一审宣判 , 王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限制减刑 , 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6万元 。
血淋淋的铁棒和王有关系吗?
一审宣判后 , 王及死者家属不服 , 提出上诉 。
2016年5月6日 , 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 ,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昭通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撤销 , 发回昭通中院重审 。
2017年6月23日 , 该案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 。
2022年3月23日 , 昭通中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称 , 该案再审一审后 , 于2021年5月8日二审 , 因公诉人补证 。
再审时 , 公诉人昭通市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证据显示 , 当初警方提取的沾有血迹的铁棒上发现了人血 , 经15个str判定为混合斑 。D3S1358等15个位点的基因型完全包含了祖寿梅和邓友波的基因型 。血染铁条经昭通市公安局Y染色体检测 , DYS19等16个位点的单倍型完全包含了邓友波和王的全部遗传 。送到公安部鉴定后 , 在铁棒上只检出了邓友波及其母亲的STR分型 , 在两名死者客厅的一个纸箱里也提取到了除被害人母子外的第三人的血液 。首梅腹部的血鞋印因不具备比对条件 , 不能确认为王所留 。
据悉 , 王在侦查阶段作了8次供述 , 其中前3次有罪供述是他归案后两天内作出的(前两次在昭阳区公安局 , 第三次在昭阳区看守所) , 随后他否认犯罪 , 辩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诱供后作出的 。
根据这些证据指控 , 公诉机关认为 , 王的三份有罪供述合法、客观、真实 , 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 。同时 , 相信被害人家属对现场提取的沾血铁棒进行了鉴定 , 确认其属于王家 。王归案后对铁棒进行了辨认 , 确认是他带到现场的作案工具 。现场提取的血染铁条经Y染色体检测 , DYS19等16个位点的红豆单倍型blog遗传分型完整包含了邓友波母子和王等的全部遗传基因型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了王的犯罪事实成立 , 请求昭通中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
但在再审时 , 王仍当庭否认犯罪 , 辩称自己没有杀害母子俩 。
王称从未见过公诉机关出示的铁棒 , 并称之前警方曾让他拍下铁棒的照片 。
王的辩护人称 , 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疑点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也不是唯一的 , 所以很难排除被害人被他人杀害的可能性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王犯故意杀人罪 , 请求法院宣告王无罪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能否成立的一个焦点是 , 王辩称的在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下所作的三份有罪供述均不属于事实 。王的辩护人指出 , 王被侦查机关逮捕后两天内所作的三份有罪供述不一致 , 是在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 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不一致 , 不能相互印证 。王某有书写自己姓名的能力 , 但侦查机关的每一份讯问笔录都是由民警以其无书写能力为由签字的 , 说明讯问笔录上王某的手印并非其自愿按下 。
对此 , 公诉人辩称 , 没有证据证明警方使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 , 王及其辩护人也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王的三份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报告等证据基本一致 , 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 。
另一个焦点是 , 根据现场提取的血染铁条的Y染色体检测 , DYS19等16个位点的单倍型完全包含了邓友波和王的全部遗传基因型 。
王的辩护人称 , 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未对铁棒上的王等人进行基因分型检测 , 与昭通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相矛盾 , 不应采信 。对此 , 公诉人认为 , 送至公安部的物证未检测出王等人的基因分型 , 因其受案件送检前时间较长等诸多因素影响 , 故不能否定昭通市公安局的鉴定意见 。
另外 , 还有一个重点 。针对当庭出示的辨认铁棒笔录 , 王表示 , 侦查阶段辨认铁棒的照片是警方拍摄的 , 现场提取的铁棒不是自己使用的 , 也不是自己的 。他自己的铁棒上有一个“王”字 。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 , 王某对铁棒的辨认笔录与现场辨认照片存在矛盾 , 王某的家属未能对铁棒进行辨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铁棒为王家所有 。公诉机关认为 , 王的辨认笔录客观真实 , 并有死者家属及他人的证言予以证实 。不能因为王翻供就否定证据的有效性 。
再审判决:王无罪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鉴于控辩双方的几个争议点 , 昭通中院综合判断 , 经调查 , 王某三份有罪供述均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侦查终结报告、入院体检报告等证据 , 可以认定王在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期间 , 先后有三次有罪供述 。其间未发现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 , 王及其辩护人未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因此 , 法院驳回了王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的辩护意见 。
昭通中院还表示 , 王的三份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及其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无法确认 。“对于提取的染色铁条 , Y染色体检测显示DYS19等16个位点的单倍型完全包含了邓友波和王的所有遗传基因型 。该鉴定意见虽能把王与本案事实联系起来 , 但不能认定为王 。”昭通中院还判决 , “另外 , 铁棒送公安部重新鉴定时 , 只检测到被害人祖寿梅、邓友波的STR分型 , 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削弱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 , 不能有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持铁棒杀害母子俩 。”
昭通中院称 , 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证据未能达到本案认定确实、充分的标准 ,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不能得出王持铁棍殴打邓友波母子 , 致其死亡的唯一、排他性结论 。
法院认为 , 公诉机关指控王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法院不予支持 。
2022年3月23日上午 , 昭通中院再审宣判王无罪 ,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无辜被羁押9年并被释放回家的王是否会提出国家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采访人员联系采访未果 。
邓友翠说 , 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 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昭通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王无罪 , 并将其释放回家 。那么 , 杀害自己母亲和弟弟的真凶在哪里?
西南商报采访人员冯丹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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