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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常代表企业 。除非有特殊约定或特殊情况 , 企业一般应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实践中 , 企业为了便于企业高效有序经营 , 通常会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 , 但目前各地工商部门通常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刻制备案的强制要求 。[1]
本文拟对各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的种类和作用进行梳理 , 并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对其使用风险进行识别 , 为企业印章管理和风险防范提供一定的参考 。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的类型及效力
(A)实践中常见的印章类型
除非有特殊约定或管理规定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通常是指印章 , 包括两种:一种是标准字体刻制的印章 , 即方形印章 , 通常以标准字体刻制 , 如楷体、宋体;另一种是手写签名 , 即手写字体刻制印章 。有的企业还称印章为“人名章”或“简称章” , 实际使用中与章的概念相同 。
此外 , 实践中经常使用签名章和签名章的概念 。有的企业认为签名章、签名章只是指手写签名 , 有的企业则把签名章、签名章的概念等同于印章 。鉴于法律上没有相关的规定或标准 , 一方面 , 从字面上看 , 签字章、签名章可以理解为“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印章”;另一方面 , 从加强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 , 应该严格限制签名的范围 。所以我们更倾向于扩大对签名章和签名章概念的解释 , 使它们在定义时实际上更类似于印章的概念 。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的有效性
通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即个人姓名印章、签名印章、签字印章)及其子类 , 如标准字体印章(即方形印章)、手印等 , 与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在某些特殊场合 , 上述印章在对外效力上不同于签名 。
第一 , 对于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字的文件 , 使用印章就失去了意义 。这类文件通常具有一定的见证属性 , 如需要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文件、备案签字、境外法人授权代表在法院见证下签署的授权文件等 。
其次 , 由于印章必然会被私刻 , 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可能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专门管理 , 因此不排除未经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指示而私自盖章的情况 。此时印章/手印的对外效力将取决于交易对方是否知道印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批示 ,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追认 , 与亲笔签名的效力不同 。
二、印章在实践中的使用风险及防范
虽然部分企业对印章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 , 但在实际操作中 , 仍可能存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被私刻、多枚印章混用、缺少标准样本无法鉴别真伪等问题 。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能否对外对抗第三方 , 也并非毫无疑问 。
(一)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在使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时 , 可能因以下两种情况而面临风险:一是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的文件表面意思可能与企业意思不一致 , 即在只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而没有企业公章或批准书的情况下 , 企业是否应对外界承担法律责任;第二 , 印章的表面意思不仅与企业的意思不一致 , 更重要的是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意思不一致 , 即在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指示 , 印章被他人擅自加盖的情况下 , 企业是否也要对外界承担意外的法律责任 。
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况 , 实际上并不是使用封印导致的特殊风险 , 这里就不展开了 。实践中 , 鉴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和签名一般具有相同的对外效力 , 基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身份 , 法院通常推定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对方当事人的明知和主观恶意为例外 。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 如果法院推定企业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 这些推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 从而代表企业 , 二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代表自己的意思 。因此 , 要规避上述风险 , 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阻断上述推定 。
一是阻断印章使用与企业行为的联系 , 即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是私人印章 , 从未在与企业有关的事项中使用过 。参照(2017)最高人民法院刑初字第1350号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涉案合同上盖有被告(再审申请人)的印章但未由被告签字 ,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合同上被告的印章与涉案合同上的印章相同 。当被告没有申请鉴定 , 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合同上的印章是伪造的 , 没有为其盖章时 , 可以推定涉案合同是被告的印章 , 用于民事活动 。据此 , [2]
第二 , 阻断印章使用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令之间的联系 , 即证明印章使用人缺乏相应的授权 , 但举证标准高 。实践中 , 通常除了提供证据证明印章使用人的内部授权存在瑕疵 , 如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盗用印章等非法手段取得印章[3]外 , 企业可能还需要进一步证明相对人知晓此类授权瑕疵 。否则 , 当印章以某种表象或基于某种信任基础(如由员工持有 , 在企业经营场所使用)使用时 , 企业仍可能因内部管理混乱而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2014)字第1970号一案 , 侯先水与赖签订借款合同 , 担保书由南谷公司出具 , 盖有南谷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私章 。南谷公司对该印鉴的真实性无异议 , 但认为侯先水在未经南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 , 以南谷公司的名义出具了该保函 。本案中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侯先水虽不是南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也不是被授权办理担保事项的人 , 但其合法持有南谷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的私章 。南固公司虽然不承认 , 但认为侯先水的法人代表周的私章是从公司财务手里骗来的 。但由于南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侯先水法定代表人周的私章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
再次 , 同时阻断印章使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间的联系 , 即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是他人私自刻制的 。但这种情况也需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 否则 , 虽然理论上私刻印章的行为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 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 可能会认定为表见代理 , 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 。参照(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1134号案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孤立地看 , 马龙云私刻印章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但纵观本案 , 时任龙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马龙云 , 在龙运公司与振华公司签订合同时 , 被振华公司任命为该工程第四项目部负责人 。马龙云在签订借款协议时 , 出具了振华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振华公司与龙云公司签订的合同 , 借款全部用于该项目...综上所述 , 丘建峰有理由相信马龙云有代理权 。马龙云作为金山水岸花园项目部负责人 , 代表振华公司与仇剑锋签订借款合同 , 并作为仇剑锋的表见代理人 。原审认定振华公司有责任清偿涉案借款 。关于振华公司称马龙云伪造振华公司公章进行诈骗一事 , 嵩县公安局虽已立案侦查 , 但一直未提供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结论 。因此 , 原审判决认定其应向查峰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 。振华公司清偿后 , 可依据开发合同向龙运公司主张其相关权利 。[5]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风险及防范
对于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便利而刻制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来说 , 其个人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 , 在处理企业事务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通常由第三人保管 , 在第三人管理的过程中 , 第三人可能用印章签订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债务的合同;另一方面 , 对于刻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来说 , 如果在离职或被调职后未能及时将印章全部收回 , 也可能面临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 。
第一 , 对于管理人擅自刻章的情况 , 可以参考上述(1)防范路径 , 证明印章使用人缺乏相应授权 , 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是他人私自刻制的 , 但同时需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 。但如果仅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印章仅用于与企业有关的事项 , 并据此主张免除个人责任 , 除非相对人知晓企业印章使用和管理的限制 , 否则可能难以免除个人责任 。
其次 , 离任后未及时收回印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能存在过错 , 相应的个人责任可能难以免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只能从加强管理的角度 , 尽量避免不及时收回款项的情况 。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终字第2581号案中认为 , 涉案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徐爱萍的印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 。此章系徐爱萍担任林好公司法定代表人时 , 持林好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 由公司工作人员申请刻制 。印章不是伪造的;作为林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徐爱萍名章具有一般授权的法律效力 。但他离职后 , 仍将个人印章留在公司 , 没有及时收回 , 妥善保管 。时隔两个月后 , 他在配偶签订的四份担保合同中反复使用 。原审判决认定 , 盖有徐爱萍印章的涉案担保合同真实有效 , 并不乏证据证明 。[6]
(3)提前防范风险
除了上述事后预防措施外 , 对于地区(如北京、上海等 。)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不需要在公安或工商部门备案的 ,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进一步完善印章管理制度 , 定期检查印章使用风险 。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印鉴数量、区分个人私用印章和公章、对个人在工作中使用的公章进行备案或公证、加强公章的查阅和日常管理等 。同时 , 对于对外签署或签发的重要书面文件 , 明确约定加盖企业公章方可生效 。
注意事项:
[1]2018年2月 , 公安部《印章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 , 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用于非私人事务的个人印章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印章 , 对此类印章的刻制、备案、管理有统一规定 。但这一规定并未正式发布 。
[2](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350号李晓伟、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3](2014)字第1970号兰东与长泰南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4](2009)高敏终字第1612号、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支行、北京南光电子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5](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134号查明冯与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印鉴卡可以复印给别人吗 印鉴卡是什么】[6](2017)高法终字第258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徐爱萍、商南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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