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公司上班的感受 证券行业怎么样

规范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劳民伤财行为 。买理财不是很甜吗?
日前 , 江苏证监局新披露了一张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三年内 , 两名券商从业人员使用他人七个账户 , 违规交易股票累计成交2.73亿元 , 最终实现亏损91.65万元 , 分别被罚款2万元 。
与此同时 , 湖北证监局同步更新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曝光了两起证券分公司老板违规炒股案件 , 其中一家证券分公司负责人炒股一年亏损41.2万元 , 此次罚款20万元;另一位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 炒股五年半赚了97万 , 但扣除120万的利息 , 老板不仅没赚到钱 , 最后还被罚了194万 。
两年三年 , 员工疯狂交易2.73亿 , 亏损91万 。
在江苏证监局5月24日开出的罚单中 , 两位证券从业人员都是80后 , 都是同一个证券营业部的同事 。
其中 , 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 , 赵先后在苏州路证券营业部、东海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郭蓉证券、扬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工作 。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 , 郭某明先后在郭蓉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苏州大道东证券营业部工作 。
经查 ,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 , 赵、郭某明共同使用荣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中 , 赵利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只股票 , 合计成交450.24万元;郭某明用该账户买卖合肥百货、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 , 共成交917.88万元 。两人共同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 共计损失人民币16.68万元 。
除上述共用账户外 , 赵还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的3年间 , 使用赵某某、林某某、梅某、费某某、高某、杨某某等6个账户 , 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股票148只 , 累计成交25980.76万元 , 累计亏损74.98万元 。
虽然郭某明提出 , 荣某某的账户一直由其父亲经营 , 期间交由赵经营 , 而她从未支配过荣某某的账户 。但江苏证监局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荣某某账户的交易记录 , 认定郭某明操作荣某某账户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决定对赵和郭某明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
7个他人证券账户被冒用 , 3年非法交易100余只股票2.73亿元 。两人最终损失91.65万元 , 共罚款4万元 。
分公司总经理集资炒股 , 亏损超过40万被罚款20万 。
5月25日 , 湖北证监局也披露了某券商分公司总经理违规炒股案 。值得注意的是 , 该当事人炒股损失的41.2万元 , 除了自筹资金 , 还有从员工处筹集的钱 。
湖北证监局介绍 , 铁牟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 于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 , 升任总经理 。
在铁的要求下 , “余某”、“马某”的证券账户分别于2017年7月、10月在其工作的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开立 , 并于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由他们控制和使用 。某岗门卫在“余某”、“马某”证券账户共投入资金272.21万元 , 来源于向职工集资或自筹 。
具体来看 ,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 , “余某”账户委托交易335笔 , 交易金额1937.4万元 , 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 , “马某”账户共发生委托交易1159笔 , 交易金额2826.4万元 , 亏损26.3万元 。
湖北证监局认为 , 铁借用“余某”、“马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决定对其罚款20万元 。
一年多来 , 证券分公司总经理不仅亏损41.2万元 , 还被监管罚款20万元 。
营业部副总经理5年半没收194万股 。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 , 在湖北证监局5月25日开出的另一张罚单中 , 当事人的投资技巧明显好了很多:5年半炒股赚了97万元 。但扣除120万的利息后 , 这位证券营业部的副总不仅没赚到钱 , 最后还被罚了194万 。
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 , 刘墨林在中投证券武汉港路证券营业部工作 , 担任副总经理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 , 控制使用其弟“刘”的证券账户 , 共交易股票46只 。
据悉 , 在任期间 , 利用其办公电脑和手机共操作“刘”账户交易11681笔 , 占委托交易的86.07% 。“刘谋”账户共交易股票47只 , 成交金额7070.43万元 , 其中刘墨林实际控制并使用“刘谋”账户交易股票46只(占比97.87%) , 成交金额6354.58万元(占比89.88%) 。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 , 刘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 。根据对刘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情况 , 交易金额占比89.88% , 其中归属于的账面利润为97.01万元 。
但值得注意的是 , 刘墨林提出营业部在提供融资业务时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 。经计算 , 该营业部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共计120万元 。扣除这些费用 , 其实是没有利润的 。但湖北证监局指出 , 认定违法所得时已扣除合理的税费 , 融资融券应付利息不属于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 , 与违法行为本身无关 , 故对刘墨林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 , 没收刘墨林违法所得97.01万元 , 并处以罚款97.01万元 。
综合看以上三个案例 , 无论是普通员工、营业部副总还是分公司总经理 , 无论是一年、三年、五年的违规炒股 , 无论是自筹资金、他人集资还是双方杠杆 , 似乎证券从业者炒股最后的结果并不比散户好 , 亏钱依然是常见的结局 。
同时 , 在监管机构的日复一日的打击下 , 非法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仅费力不讨好 , 还可能招致严厉的行政处罚 。作为一个专业的证券从业者 , 有这个钱投资优秀的基金经理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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