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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对对方的意思表示有解释的,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有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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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银行利息现在是多少 厘利息是多少】原告傅某某起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称: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孙某某因家庭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6%,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要求继续借款 。被告将利息和本金一起计算,原告收取10万元,再借给被告 。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6% 。借款期间,被告一直在支付利息,但现在原告因生活需要急需用钱,被告迟迟不还 。要求:1 。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30.5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和受理费 。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得到认可,但自借款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23.5万元,其中15.5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另一笔款项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入ATM机现金,双方签署的借款并未明确利息 。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偿还了上述23.5万元 。
被告孙某某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事后也不认可,故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6%,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催收10万元,再转贷给被告 。双方约定的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 。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1.6%计算 。贷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归还贷款,原告知法院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后,共向原告支付了2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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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被告刘某某归还原告借款9.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利息(本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本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第一项同时清偿;
三、驳回原告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宣判后,傅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64,0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3.刘某某向某某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四.刘某某支付借款利息(本金26408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第二、三项同时清偿;
动词 (verb的缩写)驳回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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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中,中原与被告将2015年10月20日约定的贷款利息20万元计算为1.6%,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引发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刘某某、傅某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 。在刘某某与傅某某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的借条中,虽然双方约定利息按1.6%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诚实、承诺的原则 。考虑到两张借条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和交易习惯,应考虑原、被告当时形成借条时,利息约定为年息1.6% 。
关于年利率1: 6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争议条款的含义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第142条第1款规定,如果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图有解释,则应根据所使用的词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意图的含义 。当对方有意思表示时,如果需要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第一步是根据所使用的词语进行解释 。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载体 。在解释合同时,首先要根据文本来解释当事人的词语,即语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顺序中具有优先性 。当我们理解单词和短语的含义时,我们可以借助字典、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经济人的知识来确定它们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的,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条款理解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词语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率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息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利”的含义:“利,利率,年利率1%为每年1%,月利率1%为每月千分之一”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年利率1.6%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一审认定有误,二审调整正确 。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40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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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争议条款的含义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对对方意思表示有解释,意思表示应当根据使用的词语、有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
对没有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局限于所使用的词语,而应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来源:淄博市临淄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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