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和申请的时效
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均可申请 。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医学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的受伤程度 。
【伤残鉴定价格表 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工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伤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书面告知补正要求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2.受理和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工伤调查,提供证据 。职业病鉴定和诊断争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不予调查核实 。
或者职工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3.工伤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二、伤残鉴定程序
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也称伤残鉴定) 。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
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的情况,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至四级完全无行为能力,五至六级大部分无行为能力,七至十级大部分无行为能力 。
自理障碍的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活动五个条件来判定的 。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全部为ⅰ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四种为ⅱ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三种为ⅲ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一两种为ⅳ级 。
(一)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
(2)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应当在职工医疗期满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医疗的相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4)申请复查: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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