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

宜宾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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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买卖政策
宜宾公租房申请条件
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根据本办法,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单位、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 。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三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不足10万元,四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足13万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上述标准 。
(三)外省市人员在北京连续稳定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前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同期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各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
园区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人才和园区职工的住房困难 。具体申请条件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登记家庭申请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单身子女 。申请家庭应提名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宜宾市公共租赁住房买卖政策
【宜宾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根据宪法,原业主的所有权应得到确认,财产应归还给业主 。对于自住房和出租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并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决 。目前,首先要解决私房、自住后生活困难的房主问题 。制定腾退计划,先解决现在生活困难的房主,慢慢解决不困难的,分阶段分批实施 。
1、凡单位和个人占用私有房屋,必须坚持谁占用谁退居的原则 。原占用单位已与其他单位调换的,由现占用单位负责腾空,双方遗留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脱、拖延 。房屋腾空空后,由占用单位负责进行必要的修缮,然后返还给原业主 。
2.所有政府机构、部队和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房屋应在今年年底前毫不拖延地腾空 。“三站两代一宅”占用的工厂、企业、学校和私人自住房屋应制定退房计划,分阶段逐级腾空 。其中,“三高”、名人、华侨自住房屋应在今年年底前腾空,归还原主 。
3.如原房屋已装修或改建为生产经营用房,被占用单位可另筹房屋安置业主房屋,原房屋将由被占用单位按房管局规定的价格收购(不是执行私房政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
职工个人占用私有房屋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还是自行占用,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并尽快将占用的住房归还原房主 。其中“三高”、名人、华侨、现在住房非常困难的房主所占的房子要先安排好,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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