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驾照各科目考试费用 科目一多少钱

一个
天气
2021年12月27日11时发布涿州天气预报 。
27日下午到夜间:晴,西南风1-2级,6℃ ~-9℃
28日白天到夜间:晴到多云,西南风转东北风1-2级,6℃ ~-8℃
29日白天到夜间:晴,东北风转西南风1-2级,5℃ ~-9℃
30日白天到夜间:晴,南转东北风,1-2级,7℃ ~-7℃
31日白天到夜间:晴,西风转东北风1-2级,4℃ ~-8℃
白天1到夜间:晴,北风1-2级,7℃ ~-11℃
2日白天到夜间:晴,西南风转东北风1-2级,3℃ ~-10℃
2
评分规则调整
在27日举行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
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李江平介绍
完善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系统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
该方法由7章37条组成 。
包括评分、评分执行、满分处理,
减分、法律责任等 。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优化评分管理系统上 。
调整评分项目和分值 。
为了跟上严重的交通违规
在管理的前提下
降低了部分交通违章的分值 。
删除了部分交通违章分数 。
同时
增加了扣分和免分 。
促进评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
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监督严格 。
明确欺诈、买卖和分级的行为 。
严格的问责制

汽车充电桩
现在
涿州有3个汽车充电桩 。
↓↓↓
涿州火车东站停车场
共有四个充电桩,每个充电桩可同时为两辆新能源汽车充电,共有八个充电位置 。
京港澳高速石家庄方向
目前有八个充电桩,每个充电桩可以为一辆新能源汽车充电,总共有八个充电位置 。
建设路体育工厂
共有七个充电桩,每个充电桩可以同时为两辆新能源汽车充电 。总共有十四个充电位 。充电桩上贴着商家的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下载APP或搜索“星星充电”小程序,注册后即可使用 。

记录驾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交函编号2021-248)和涿州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安排,近期持续开展涿州市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经营备案工作 。经审核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2月1日期间,符合备案条件并获准备案的驾校共有5家 。
涿州名城恒盛集团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学员汽车的型号:
摩托车/C1/C2/B1/B2/A1/A2/A3
价格:1200 ~15000元
项目包括:科目一、二、三、三的体检、驾驶实践、安全文明驾驶及考试费 。
地址:涿州市桃源区半壁店107线长城桥南50米
电话:3988888
(具体收费和服务标准请电话咨询)
涿州市程安
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学员汽车的型号:
C1/C2
价格:3500元
项目包括:科目一、二、三、三的体检、驾驶实践、安全文明驾驶及考试费 。
地址:涿州市清凉寺区涿马路陆家场村南
电话:3707777
(具体收费和服务标准请电话咨询)
涿州市王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学员汽车的型号:
C1/C2
价格:2800 ~ 3800元
项目:包含培训费用,科目一、二、三、三安全文明驾驶,五次补考费用 。
地址:涿州市上埝头村华夏胶带厂南门南侧
电话:3856941
(具体收费和服务标准请电话咨询)
涿州市交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c1驾照各科目考试费用 科目一多少钱】学员汽车的型号:
C1/C2
价格:2500元
项目:含培训费、安全文明驾驶费、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初试费 。
地址:涿州市清凉寺街东兴北街中医院西300米
电话:3865568
(具体收费和服务标准请电话咨询)
涿州东方机动车教练员培训学校
学员汽车的型号:
摩托车/C1/C2
价格:1200 ~ 2600元
项目包括:火车票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初试费 。
地址:涿州市铝厂街2号车管所北侧
电话:3985888
(具体收费和服务标准请电话咨询)

合法费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发布
法院关于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管理工作的通知》(NDRC厅价[2007]196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诉讼费具体缴纳标准于2007年9月制定并下发执行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政办202164号)要求,现将我省诉讼费具体缴纳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全省相关诉讼费缴纳标准
(1)离婚案件 。每个案件以200元为单位受理 。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案件 。每个案件以300元为单位受理 。涉及财产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箱80元 。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如无争议金额或价格,则每案支付800元 。
(5)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无效的案件 。每箱80元 。
(6)没有执行金额和价格的执行案件 。每份申请费为280元 。
二、相关要求
(一)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并将法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当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
(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原《河北省物价局通和法定收费标准》(冀物价局字200739号)同时废止 。

车辆通行费减免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雄安新区建设交通局、发展改革局,省交通运输厅有关直属单位,高速公路集团、交易集团、瑞通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交公路〔2019〕9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继续实施地方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是省内客运班线(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内其他省(市、区)客运车辆,每月通过普通收费公路30次以上(含)和高速公路30次以上(含)或每月行驶4000公里(含)的,享受50%通行费优惠政策 。
二、在我省收费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30%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
三是安装车载设备的ETC用户,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继续享受ETC优惠政策 。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收费制度调整、办理月票和ETC卡等相关工作,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
五、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以任何形式制定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电动自行车注册
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邮件反馈 。您的意见对改进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非常重要 。
电子邮件地址:ddzxcdj@163.com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点、公安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相关业务 。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如实提交所需证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和联系方式 。
第六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行驶证管理 。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提交电动自行车现场检验,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买证明或者其他合法合规证明;
(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
第八条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实名称、品牌、型号、车辆代码、电机代码、生产日期、车身颜色等 。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和电动自行车所有者的信息 。符合要求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并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官方绿色号牌 。为快递、互联网经营单位运营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官方号牌 。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下列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姓名、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3)名称、品牌、型号、整车代码、发动机代码、制造日期、车身颜色等 。电动自行车制造商;
(四)注册日期;
(5)使用性质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注册: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电动自行车的产地证明、产品证明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拼装或者非法改装的;
(五)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机编码缺失或者难以辨认的;
(六)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更换车架和动力装置;
(3)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有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更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变更登记后不再补发号牌 。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 。因质量问题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更换整车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送检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或者电机编码缺失、涂改或者字迹模糊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不再补发号牌 。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
第十五条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原、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因质量问题;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八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注销说明和电动自行车号牌 。不能交回的,由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该号牌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
(二)电动自行车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
(三)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者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
申请更换或者更新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更换或者更新号牌的说明 。因号牌损坏申请换发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 。
第二十一条符合更换或者换发号牌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补发新号牌 。
第二十二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被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关办案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登记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停止办理该自行车的各类登记业务 。
被盗电动自行车返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自行车登记 。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号牌被没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 。涉嫌盗窃、抢夺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派出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警岗、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其提供其他服务 。违反前述规定的,暂停或取消代理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电子行驶证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1)身份证明是指:1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
(2)电动自行车原产地证明是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调解书、裁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三)本规定所称三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以内,含本数 。
第二十八条《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发给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发给临时号牌 。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临时号牌,但不能提供电动自行车购买证明或者其他产地证明、整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证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签署电动自行车产地承诺书并办理登记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
附件:
1.电动自行车原产地承诺书;
2.电动自行车号牌更换/替换说明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