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4日讯据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深圳前海天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济财富”)在私募基金产品集合后,未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天脊财富改正 。
深圳证监局要求天济财富在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和规范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实基金财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新的违法行为,整改后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如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的,深圳证监局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
【天玑财富项目有延期 天玑财富股东背景】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天济财富成立于2014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唐昊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总经理,持股比例40.85% 。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近日,深圳前海天际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延期兑付 。公司旗下的天脊聚盈15号、天脊中盈5号二期商业保理、天脊中盈7号一期商业保理等私募基金目前处于延期清算状态 。天济财富通过微信官方账号回应,因市场环境恶劣,公司投资的项目受到严重影响,项目资金无法回笼,公司回款困难 。
天脊财富机构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管团队成员具有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背景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主要投资方向和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资金种类 。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提交 。以公司、合伙等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还应提交商业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 。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受托人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 。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的方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规定人数 。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通知、传单、手机短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天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整改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天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管理过程中,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结束后未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亏,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 。
本公司在接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应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清查基金财产,积极与投资者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杜绝新的违法行为,整改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贵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对贵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一步采取纪律措施 。
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措施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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