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微判
(2016)赣民审第1217号
论一审法院对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划分的公正性 。王彩霞因病去世后,人社局核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40个月工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属于遗产,而属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属于抚恤金 。养老金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财产权,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 不应分割 。而是根据抚恤金的性质 , 对依靠死者生活、丧失劳动力的未成年人 , 主要予以照顾、优抚、救济 。本案中 ,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之女范某某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配死亡所支付的抚恤金 。上述继承人中,第二再审申请人经营一份承包地 。王彩霞去世时,王君52岁,戚桂芳48岁 。2015年6月起,国家给予第二次再审申请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270元,直至其失去赡养条件,第二次再审申请人仍有一个儿子需要赡养 。受访者范俊毅月薪 。然而 , 范某某出生仅22天,母亲病逝,却在饥饿中失去母亲,其遭遇令人同情 。无论是第二次再审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 , 作为范某某的亲属,你都应该给予失去母亲的婴幼儿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基于此人的人情,一审法院在分割抚恤金时照顾了范某某,确认本案双方达成的第二次再审申请人获得抚恤金4万元的协议有效,符合实际 。不分割剩余金额的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再审申请人认为分案不公平、不公正不能成立 。综上,王军、齐桂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2017)豫民审第2435号
【抚恤金妻子和子女的分配比例 抚恤金如何分配】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及其供养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经济补偿 。养老金发生在死者去世后,因此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按照抚恤金的性质,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 。陈主张分割本案死亡抚恤金,一、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共同纠纷并无不当 。养老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可以按照继承人的顺序来划分,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 。陈不是第一顺序人,也不是死亡抚恤金的共有人,无权参与死亡抚恤金的分割 。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
(2017)黑民载152号
(1)关于涉案裁定书的效力 。本案于2012年12月27日,在证人曹、、的见证下,写了一封信,写了一份遗嘱,对其后事进行了安排 。丧葬费、抚恤金和各种补助,全部由周武娥继承 。周A、周B、周C在周神志不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作出上述代孕遗嘱 , 无效,但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认定代孕遗嘱体现了周的真实意思 。但由于抚恤金的性质不属于遗产,而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赡养人的生活补助,死者周无权处分 。因此,代理遗嘱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处置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依法有效 。原审判决对代理遗嘱效力的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
(2017)桂民审693号
我院认为,抚恤金是国家或死者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额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 。它具有精神慰藉的性质和目的,是在死者死亡后产生的,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 不作为遗产继承 。养老金的发放与特定的身份有关 。法律法规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支付有明确支付对象的,应当属于特定对象;没有明确分配对象的,应当由死者近亲属、赡养人共有,如何分割,由共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请求分割 , 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分析 。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可以根据死者亲属的具体生活情况,对生活有困难的亲属予以照顾,体现抚恤金的精神抚慰和经济帮助的性质和目的 。本案中,胡与陈于1991年登记结婚 , 共同生活20余年 。现在他们年老多病,行动不便,住在社会福利院 。尽管陈治良下岗失业了,但他仍有工作能力 。根据原抚恤金的性质和本案中和胡的具体生活情况,给胡多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精神和中华传统的赡养老人传统 。陈治良请求平分以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2017)津民审2177号
我院经审查认为 ,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和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为:死亡的,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本人死亡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的2倍 。据此计算,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赵薇的父亲死亡后 , 抚恤金为138830元,加上丧葬费4000元和本月补发的工资(退休费)5686元 。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兄弟姐妹,本应尽一切努力赡养老人 , 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但在处理老人的善后问题上,他们不能互相理解,互相退让,导致诉讼 。希望双方都能吸取教训,以后和睦相处 。本案中,被申请人赵某4生前对父亲照顾较多,老人的安葬也是赵某4的负担,故分割抚恤金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赵薇死亡后 , 抚恤金由赵某4领?。芯稣阅?给付赵某1、赵某2、赵某3各25000元,其余补发的工资(退休费)5686元、丧葬费4000元归赵某4所有 。二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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