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申请转让上市的转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最近十二个月未得出明确结论,也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公开谴责;
(三)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以上;如果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公众持股比例将达到10%以上;
(六)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前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对选定级别的交易者进行竞价 。
公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让公司申请转让上市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
转让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应当在转让上市申请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报送本所 。
(不含股票停牌日)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较低者为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板的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 。
第十三条转让公司应当符合《登记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
六
科技创新板上市精选层转板
第十二条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应转出精选层的情形 。
第十三条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转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出明确结论,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公开谴责;
(三)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让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上;
(六)董事会关于向股票市场转让股票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精选层竞价成交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 。
第十四条无表决权差异的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时,其市值和财务指标应至少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五项标准之一 。
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让公司申请转让至科创板上市时 , 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两个标准之一,表决权差异安排应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
转让公司的转让报告和保荐机构的转让上市推荐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相关市值指标中的预计市值以转让公司向本所提交转让申请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中的较低者为准 。
第十五条转让公司应当符合《登记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 。
转板公司应结合《科技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技创新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 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专项说明 。
保荐机构推荐转板上市的 , 应当核查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和科技创造属性要求,并出具专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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