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 四 )


(3)如果现场检验存在重大不符合项,且供应商无意或无能力整改 , 将被淘汰 。
第五章供应商淘汰制度第二十条供应商淘汰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将被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予以淘汰:
1.合作过程中,一个季度内连续两次交付关键指标不合格,或一个季度内累计三次交付关键指标不合格;
二 。与我公司合作过程中出现欺诈行为 , 给我公司造成损失;
3.通过结盟、投标、排他性和控制供应等手段 , 限制我国采购业务的正常发展;
四、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与我们公司有重大商业纠纷;
不及物动词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遗留问题尚未处理;
七 。在行业内并被各种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负面曝光 , 我司认为存在与商誉或品牌信誉相关的风险;
八、产品或企业被监管部门查处;
九 。贿赂我们的员工以实现业务运营方面的合作;
十、市场发生变化时,不履行生效合同 , 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的;
十一、在准入、季度或年度供应商评价中,被评定为D级供应商的;
十二 。供应商多次不交货,整改无效 。
第二十一条消灭的执行和解除1.采购部负责消除的实施和发布 。
2.对不属于第二十条第十款的供应商的淘汰,由采购部组织品管部和R&D技术中心会签,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三 。采购部应及时将被淘汰的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剔除,并向被淘汰的供应商发出淘汰通知及理由 。
3.对于代工厂的淘汰,采购部会组织产品部、品控部、R&D技术中心讨论,并报上级部门批准,以便产品部提前匹配,及时补充新的供应商 。
第二十二条黑名单的期限被淘汰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合作 。一年后 , 如果要重启合作,必须按照供应商准入制度重新评估,评估通过后才能合作 。
第二十三条审慎淘汰原则对于存在潜在问题并可能被列入淘汰名单的供应商,买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 逾期不执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将被淘汰 。
第24条对不公平评价的处罚任何有权参与供应商评价的人员,不得因个人原因对供应商做出不合理的评价,否则将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是集团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和前期产品运营中心引进新供应商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如果本制度的条款与上述两个文件之外的其他制度相冲突 , 以本制度为准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属于集团产品运营中心 。
颁布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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