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某某系民企武汉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13年5月,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零散花费的清算便捷,林某某个人名义在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白金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万余元 。卡开启后,林某某多次使用此卡开展超大金额透支交易,期内需按金融机构规定正常的还款 。截止到2016年4月29日,林某某总共透支交易人民币53万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余元之后开始借款不还,金融机构数次通过微信、上门服务等方式催款 。2016年11月3日,林某某和银行签署还款方案,服务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余元后从此再无还款 。2017年10月12日金融机构报警,林某某于2017年12月将托欠金融机构利息总共人民币70多万元所有结清,后至公安部门自首 。
二、案子结论
武汉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山区派出所传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青山区派出所表明立案侦查原因 。
武汉青山区检察院审查之后发现立案侦查原因不能成立,于2018年6月19日传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告青山区派出所撒案 。接着,青山区派出所确定撤消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
三、侓师剖析
本案,公安部门觉得“林某某信用卡消费透支交易发生逾期了,经发卡行有效催收,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依据司法实践应确定其主观方面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而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部门未对此案透支款主要用途及其林某某不可以还款的主要原因开展调查取证,不可以仅根据侵权人无法还款的事实来确定其主观方面具备非法侵占罪的目的,而应依据银行信用卡透支款主要用途、中后期不可以还款的主要原因及其早期领取银行信用卡有没有应用虚假材料等客观事实综合评定” 。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恶意透支”通常是指用卡人以不当得利为目的,超出范围额度或是要求时限透支,而且经开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偿还的个人行为 。由此可见,“以不当得利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前提条件 。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确定了“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理应坚持不懈综合分辨标准,不可纯粹根据用卡人没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侵占罪目的;第六条第三款列出了应认定为“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的六种状况,注重和引导办案机关综合软装直接证据谨慎评定恶意透支“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1] 。
《<有关改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策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2]强调,以不当得利为目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被模糊化,经常仅根据“经发卡行多次催款后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的理性个人行为就马上评定以不当得利为目的,以及对于用卡人明确提出却不具备非法侵占罪目的的辩驳(如正在与发卡行商议还款事项等)置之不顾 。《理解与适用》还表示,非法侵占罪为目的在评定恶意透支中有独立要素影响力,针对用卡人原来合理合法、平稳固定收入,长期性正常的信用卡消费,个人信用记录优良,但正常的透支消费时,因突发性重疾或者其它客观因素,造成一时乏力还款,过后与发卡行密切沟通说明原因、竭尽全力筹集还款资金,不应认定为以不当得利为目的 。
此案之中,人民检察院教育引导公安部门侦察调查取证,及时补充了银行信用卡关键消费主体的证词,及其林某某自然人股东、财务人员的证词,进一步查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林某某所透支所使用的银行信用卡领取状况 。林某某领取银行信用卡时填报的信息内容真实可信,且带来了企业营业执照等资历证实,金融机构根据与其说企业的协作以及对于企业资金的理解而给与大额度信用卡 。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信用卡逾期不让还了是怎么回事】第二,透支交易的用处 。透支交易账款主要运用于公司采购抽烟喝酒接待顾客、选购施工材料、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即大多数用以企业运营,属于正常的透支交易 。
第三,透支交易无法及时归还的主要原因 。企业承接了大中型BT新项目,因工程项目推迟时间比较长,早期工程进度款未及时取回,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开,系因客观因素无法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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