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此前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 , 称其在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时 , 该商业银行以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为由 , 拒绝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李某认为 , 其已经全部偿还了以前的贷款 , 不应当拒绝贷款申请 , 是银行故意刁难 。
经查 , 李某在大学就读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 , 2014年毕业后未按约定及时还款 , 先后累计产生逾期记录15次 。尽管当前贷款已经全部结清 , 但是已经产生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 , 不符合该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 。而李某却认为自己在工作后也尽全力尽快还款 , 并已经一次性偿还了全部助学贷款 , 只是不知道应当每月按时还款 , 非恶意拖延 , 因此不应当将贷款逾期记录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
最终 , 在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解释下 , 李某表示理解和认同 。
对此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提醒消费者 , 征信记录是金融消费者的“身份证” , 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 , 要切实掌握合同约定 , 牢记还款日期 , 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 以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 给自己的经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银行业应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的文字标注 , 在还款日前 , 及时提醒消费者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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