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全文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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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
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 , 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 并设置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民政、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 , 不得自行存放 。
第九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
第十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 , 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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