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厦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三 )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至(四)类的学生,主要通过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或通过“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获取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至(六)类的厦门市户籍学生,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认定并提供信息;厦门市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七)至(八)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
(二)个人申请 。高等教育阶段等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线上量化认定的学校,组织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申请 。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生可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阶段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并由学校在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自助申请的,可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技工院校学生填写《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
(三)学校认定 。学校根据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的认定申请或相关部门提供信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资助等级 。
(四)结果公示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
(五)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 , 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学校,可定期导出系统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
市、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按照职责确保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真实有效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 , 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 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如发现有关部门或学校因操作不当导致学生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 , 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十七条 各学段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 , 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
对于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对于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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