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
第十九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残联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其他文件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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