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厦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厦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文章插图
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企业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是指各级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 , 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 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 。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调机制 , 建立和完善由教育、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公安、消防救援、残联等部门组成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
市、区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厦门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原建档立卡、特困、低保、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负责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教育优待对象家庭子女的认定工作 。
市教育局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各司其职 , 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
区级教育、人社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和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汇总上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
【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厦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认定、公示、建档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
第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
第九条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 , 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

推荐阅读